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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投资者的特点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国外投资者所拥有的股权少于1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其定义为组合投资。即使国外投资者拥有了超过10%的股权,但如果其余股权都集中在某一个股东手中,或者国外投资者由于某些原因,没有主动参与公司决策,那么国外投资者仍有可能无法对企业施加与其股权相当的影响。但是,从实际角度来看,投资者的决策权分配仍然应当依据客观规定,如投资者所拥有股权的比例,而依据非主观判断。

国外投资者的特点

该部分着重介绍了外国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所有这些企业都是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该部分适当介绍了一些国内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以便对比。后续章节包含了调查的主体部分,从对投资接受国经济的贡献和影响两方面,对国外企业和国内企业进行了比较和对比。调查还通过分析制造业外包和分包商承包的关系,探讨了国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关系。

资料框2.1 外商直接投资的定义

广义的外商直接投资(FDI)是指为了对在投资者所处经济体之外运营的企业施加长久影响,而进行的国际投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3)。基于上述定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外商对企业的直接投资定义为,来自一个经济体的投资者,在另一经济体的股份制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拥有10%或以上股权,或在另一经济体的非股份制企业中拥有对等的权利(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8)。若国外投资者所拥有的股权少于1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其定义为组合投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10%的股权分界标准是为了保证投资者在企业的管理中能够施加有效影响。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情况可能不同,因为对企业管理的影响由多种因素决定,而股权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而已。即使国外投资者拥有了超过10%的股权,但如果其余股权都集中在某一个股东手中,或者国外投资者由于某些原因,没有主动参与公司决策,那么国外投资者仍有可能无法对企业施加与其股权相当的影响。同样,如果股权被广泛、均匀地掌控在若干股东手中,且国外投资者愿意积极投身管理工作,则即使拥有的股权较小,投资者也可以有较大的企业决策权。事实上,一些国家并未明确限定国外投资者的决策权,而是依据一些其他实证,包括依据企业自身评估来决定投资者的决策权(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2009)。但是,从实际角度来看,投资者的决策权分配仍然应当依据客观规定,如投资者所拥有股权的比例,而依据非主观判断。另外,为了方便比较调查结果,我们只采用了一种外商投资的定义。

虽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荐的10%股权限定并未得到广泛采用,但调查仍遵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将所有获得企业10%或以上份额的外商投资行为定义为外商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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