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保险市场监管
一、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Insurance Supervision)是指政府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从各国的实践看,广义的保险监督体系一般由四部分构成:一是立法机关,负责制定保险业的法律法规;二是司法机关,负责裁决保险争议,并按照法律规定对保险市场的参与者采取各种司法行动;三是政府监管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具体的保险监督工作;四是社会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信用等级发表独立意见。其中经常被论述的保险监管是指第三类,即政府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管。
保险监管是一国发展和完善保险市场的客观要求。
(二)监管的必要性
(1)保险监管是保护自由竞争的需要。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在竞争中价值规律调节整个社会供求,使资源趋向优化配置,但竞争的自我调节具有盲目性和事后性的特点,需要保险监管的外在控制。
(2)保险监管是反垄断的需要。保险市场的垄断表现为保险公司的独家垄断或寡头垄断。由于各种保险公司入市时间、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各不相同,如果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在竞争中通过降低保险费率排挤其他保险公司,取得垄断地位后又抬高保险费率,则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3)保险监管是避免过度竞争的需要。保险市场的过度竞争产生于市场进入过度而又没有正常的退出机制,众多小公司达不到合理规模,反而因竞争的需要降低保险费率,结果削弱了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护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确保一国保险业稳定健康地发展是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共同目标。
1.保护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维护消费者利益是保险监管的最根本出发点。监管部门有责任确保财务实力良好的保险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提供保险合同,为公众分散危险,提供保障,提高社会福利。
2.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保险监管对于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非常必要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债的偿还能力,是一国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为保证在保单有效期间赔款得到支付,必须对保险人的财务能力加强监管。
3.确保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对保险市场实施监管的另一个目标是保持市场的适度竞争,限制甚至避免垄断行为或恶性竞争行为,从而有助于效率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并对保险机构的兼并、破产等行为实施监管,防止一家保险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偿付危机的扩散,进而维护保险业整体的稳定发展。
因此,从长期来看,监管有助于实现社会福利的增加,且不违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终目标。
二、保险监管的原则
保险监管的原则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益,正确处理保险监管工作各种关系的依据。一般来讲,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保险监管机构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市场秩序原则
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则,也就是要防止投保人、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人利用信息优势从事各种保险欺诈活动,以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从保护保险关系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建立各种有效的、公正的反欺诈制度,提高保险市场的运用效率,规范市场秩序,使其充分发挥保障经济的功能。
(二)提升市场效率原则
由于市场存在缺陷,仅仅依靠保险市场机制不可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需要通过建立保险监管体制对保险市场的运作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然而,保险市场的监管是有成本的,一是不合理的监管行为,或监管不足或监管过度或监管权力滥用,都会对保险市场的发展造成重大的损害。二是政府监管本身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两方面的成本就构成监管所产生的运行成本。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所产生的保险市场运行效率和秩序,相对于自由放任的保险市场的增量,就是保险市场的监管机制的收益。当监管收益大于监管成本时,这种保险监管机制是有效率的和合理的。否则,就是无效率和不合理的,必须对监管机制进行改革,创新监管制度,以增加其效能。
(三)持续系统监管原则
保险监管必须经常、持续和系统地进行。所谓经常性就是指保险监管活动每年每月都在进行;持续性是指从审查批准保险机构准入时起到其退出为止,对整个经营过程进行持续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系统性是指把保险监管对象和内容作为有机整体,依靠保险监管体系,综合配套地运用各种手段,对保险企业风险管理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保险监管要依法进行,保证监管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公平原则是指,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它需要公平的理念,包括程度的公平、主体地位的平等和交换的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按照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进行约束。政府以法律的框架寻求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平衡,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摩擦,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公开原则主要表现在法律与政策的公开,市场管理与司法活动的公开,并使其成为保险人的行为准则。反映在保险法律法规上,主要是费率公开、手续费和佣金公开、监督过程公开、监督结果公开。这样,有利于监管活动顺利、健康地运行;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认识,大大提高监管效力。
三、保险监管的方式
综观世界各国的保险监管,其采取的方式不外乎通过立法监管、司法监管,或者行政监管或它们的组合。监管方式根据监督管理行为的宽严不同分为三种:公示方式、准则方式、实体方式。一个国家采用何种方式对保险业实施监管,国际上没有形成固定的标准,不同的国家根据其不同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选择不同的方式,但是适当的监管方式是保证保险监督管理有效性的基础。
四、保险监管的内容
尽管各国保险监管的方式有别,程度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凡是实施实体监管方式的国家,其内容大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监管
保险组织监管是指对保险市场上各市场供给主体准入与退出保险市场的监管,监管实施的范围不仅针对保险市场内现有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破产和清算,而且针对保险市场外违规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的管理,严禁其擅自经营保险业务。
1.保险机构设立的监管
(1)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国外一般将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等列为法定的保险组织形式;对资本金的要求、人员素质的要求和硬件设施的要求是一家保险公司申请成立的最基本的条件。凡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申请人即具备了申请资格,但保险监管部门在审查设立申请时,还要考虑到保险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对申请人有所选择。一旦获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就可办理工商登记,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
(2)保险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由于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总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这些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开展保险业务,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在我国,保监会一般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并结合公司保费收入规模、偿付能力、经营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内控制度建设、已有分支机构的分布和数量等情况对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予以审批。
2.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保险从业人员通常指保险企业的高层管理领导人员和保险专业经营人员。各国保险法大都规定保险企业具有经营决策权的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者,不能担任保险企业领导职务;没有达到法定数量的合格领导人数者不允许开业。保险专业经营人员有的要通过保险监管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才能获得相关职位。
3.保险公司兼并的监管
保险企业通过兼并形成较大的保险集团,面对广泛的客户提供更多的产品,使有限的保险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和使用,减少经营费用、降低产品的平均成本,这就是所谓的规模经济效应。保险兼并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鼓励的,从国外立法看,兼并原则上是自由的,但是完全的自由往往会破坏公平原则,因此有必要制定适当的法律、法规对兼并行为加以规范、限制。一般来说,各方面的约束主要包括反垄断法的限制、公司组织形式上的限制、股东利益上的限制。
4.保险公司停业解散的监管
政府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管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避免保险公司破产,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经营不当、财务发生危机的保险企业,政府一般采取扶植政策,利用各种措施帮助其渡过难关,继续正常营业。但是,保险企业若违法经营或有重大失误,以致不得不破产时,政府便以监管者身份,令其停业或发布解散令,选派清算员直接介入清算程序。其具体监管措施包括整顿、接管、解散与清算等。
5.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
外资保险企业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设立的分公司或合资设立的保险公司。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是以本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为前提的,然而本国保险市场是否对外开放又取决于各国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民族保险业发展程度等因素。世界各国对外资保险企业的设立条件都有相应规定,而对经营内容和范围则不加干涉,按国民待遇原则对待。我国有关法律对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营业性机构规定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的资产总额在50亿美元以上;在中国设立代表处3年以上。
(二)业务监管
保险业务监管也被称为保险经营监管,监管的内容大致包括业务范围监管、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以及保险投资的监管等方面。
1.业务范围的监管
经营范围监管,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命令,规定保险企业所能经营的业务种类和范围,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兼业问题,即保险人可否兼营保险业以外的其他业务,非保险人可否兼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二是兼营问题,即同一保险企业可否经营性质不同的数种保险业务。
2.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
(1)保险条款监管。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在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之前保险条款就已确定,投保人只能通过接受或不接受表示其意愿,而不像一般的商业合同,签约双方能进行充分的意见表达与协商。可见,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因此,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为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都不同程度地对保险条款进行监管。通常保险法律规定,由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新使用和修订的保险条款进行审批。根据不同情况,保险监管部门可以使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审批制度:①法定格式,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使用的保单格式和保险条款;②预先核准,即保险公司必须将保单格式和保险条款报请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③备案并使用,即保险公司将准备使用的保单格式和保险条款提前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在规定时间内未被拒绝批准,就可以使用;④无须备案,即对于某些险种的保单格式和保险条款无须审批,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由使用。
(2)保险费率监管。保险费率是各险种中每个危险单位的保险价格。由于费率的确定、保险费的缴纳先于实际损失的发生,因而对保险公司来说,确定合理的费率水平至关重要。它不仅要求保险公司考虑预期经营成本和预期损失等因素,还是保险公司参与保险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在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费率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费率审批制度进行的。在美国,费率审批的方式主要有:①预先核准,即保险费率及其厘定法则在使用前必须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非经批准,不得使用。②备案并使用,即保险公司在实施费率和费率厘定法则前一段时间,必须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在此期间内保险监管部门发现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予以制止或者要求保险公司修正。③公开竞争,即保险公司在执行费率前无须上报监管部门同意。但保险公司通常要向监管部门提供费率计划和支持数据。④弹性费率,即费率的增加或减少在超过一个具体的预先规定区间时,费率的预先核准才被要求,否则由保险公司自由调整。
3.保险投资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防止保险公司可能出现的破产。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1)对保险投资种类的限制。各国各地区对保险公司所使用的投资工具有明确的规定,通常对投资于政府债券不作任何限制;对投资于私营企业的债券则限于资信较好的公司长期债券;对投资于公司的股票则有较为严格的限制,甚至禁止。
(2)对保险投资数量的限制。保险监管部门通常还对投资于不同投资工具的投资数量或投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
(3)对保险投资质量的限制。如对投资于抵押贷款要求一定的贷款价值比例,即抵押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4)对保险投资控股比例的限制。保险监管部门可以限制保险公司在投资于其他公司股票时不得超过该公司全部股份的一定比例,这一方面可以限制保险公司的控股权利,另一方面也避免投资风险的过分集中。
我国《保险法》第10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三)财务监管
保险财务监管的具体内容包括资本金监管、准备金监管和财务分析与检查等。
1.资本金监管
保险企业申请开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开业资本金,达不到法定最低资本金限额的,不得开业。对资本金进行严格监管的目的在于:增加保险公司承保、再保及投资能力,避免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发生;增加承保及投资预期与非预期损失的弥补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促进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第73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法》第79条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2.准备金监管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盈余中提存的一定数量的资金。准备金是保险企业的一种负债。各国政府之所以对保险企业的准备金提存作出限制性规定,其目的是:充实保险公司的营运资金,增加投资能力,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维持保险公司适当的清偿能力,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确立适当的准备金提存标准及评估制度,稳定保险公司财务;加强保险业的社会责任感,促进社会生活的安定。政府对准备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提取准备金的种类和数额上,其内容因险种而异。一般来讲,财产保险提存的准备金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人身保险提存的准备金主要有责任准备金、未到期保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等。
3.财务检查
财务检查是根据有关财经政策,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收支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其重点一般为:偷漏各项税款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隐瞒收入,截留国家利润;虚盈实亏,虚增利润,多提自有资金;擅自扩大成本费用标准和范围,挤占成本费用;私设各种形式的小金库;擅自提高费率违反物价规定;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计划和预算办事;费用开支是否合理,有无挥霍浪费和超支现象;账账、账款、账实是否相符以及其他违纪问题。财务检查可分为自查(保险公司系统内部组织的检查,包括本公司的检查和上级公司的联合检查及重点抽查)和他查(有关国家部门组织的检查,不仅包括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还有财政、税收、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两种形式。
4.财务分析
保险监管部门为了实现对保险公司财务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的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其中,财务报表又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从政府监管部门的角度看,对保险公司进行财务分析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了解公司的纳税情况、遵守法规的情况等。
(四)中介监管
保险中介人是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媒体,它主要包括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估人等。发达的保险中介市场对促进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中介往往采取严格程度不一的管理,以规范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它对保险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保险中介监管的内容包括资格监管、业务监管和报表账簿监管。
保险中介监管的目标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整体,其中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核心和前提。监管者应当紧紧围绕监管目标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和监管规章,认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一是市场准入监管,不允许先天不足的机构进入市场,防止潜在风险;二是业务营运监管,督促已获准入的机构依法稳健经营,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市场退出监管,监督经营不善或严重违规经营的机构依法按程序尽快退出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波动,降低损失,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
本章小结
1.现代意义的保险市场应该从广义上来理解,即现代的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它既包括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也包括保险商品交换中需求与供给的关系及其活动。保险市场的特征是由保险市场交易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保险经济保障,因此,保险市场表现出其独有特征。
2.保险市场同其他市场一样,是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场所。从一般市场的构成要素上讲,只要有供给方和需求方就能完成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供给与需求双方两种力量相互作用,共同促进市场的发展。
3.保险市场供给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总量。保险市场供给如果用保险市场上的承保能力来表示,它就是各个保险企业的承保能力的总和。保险需求是全社会在一定时期内购买保险商品的货币支付能力。它包括保险商品的总量需求和结构需求。保险商品的结构需求是各类保险商品占保险商品需求总量的比重。
4.保险营销就是指通过挖掘人们对保险商品的需求,设计和开发满足投保人需求的保险商品,通过各种沟通手段使投保人接受这种商品,并从中得到最大满足的活动。传统的保险营销主要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营销。但随着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保险营销的方式不断创新,产生了网络营销、银行保险、金融超级市场、保险超市等新的营销方式。
5.保险监管(Insurance Supervision)是指政府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从各国的实践看,广义的保险监督体系一般由四部分构成:一是立法机关,负责制定保险业的法律法规;二是司法机关,负责裁决保险争议,并按照法律规定对保险市场的参与者采取各种司法行动;三是政府监管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具体的保险监督工作;四是社会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信用等级发表独立意见。
6.保险监管的原则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益,正确处理保险监管工作各种关系的依据。监管方式根据监督管理行为的宽严不同分为三种:公示方式、准则方式、实体方式。尽管各国保险监管的方式有别,程度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凡是实施实体监管方式的国家,其内容大都包括组织监管、业务监管、财务监管等方面。
重要概念
保险市场 保险需求 保险供给 保险市场营销 保险监管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保险市场的特征与构成要素。
2.简述影响保险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因素。
3.分析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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