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信息事务管理
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法律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基金信息事务管理主要有:
1.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
房地产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通常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基金发行时的信息披露,主要是基金的发行公告和招募文件。
■基金投资运作中定期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为了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的经营业绩、基金资产的增值情况以及基金的投资组合是否符合基金事先承诺的投资方向。
■基金的不定期公告,当发生一些对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基金必须按规定将相关内容予以公告。其中又以基金运作期间的各项定期报告为最重要的信息披露内容。
2.公开披露信息的原则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到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就房地产投资基金业绩进行预测。
■保证利益、保证分担亏损和承诺最低收益。通过促销方式,劝诱、利诱投资人购买基金。诋毁同行。
■刊登任何虚假或欺诈内容的文章和广告。
■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开披露房地产投资基金信息中不得分载任何个人、机构和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和推荐性的题字用于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