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
交易所位于上海外滩中山东一路15号。2001年11月28日开始模拟试运行,2002年10月30日正式运营,目前是我国唯一从事黄金交易的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职能是:提供黄金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制定并实施黄金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组织、监督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设计交易合同,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生成合理价格,发布市场信息;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交易所的会员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
上海黄金交易所在交易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标准黄金交易通过交易所的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成交。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集中清算,在全国35个城市的47家指定仓库,对金锭和金条由交易所统一调运配送。非标准品种通过询价等方式进行,实行自主报价,协商成交,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目前上海黄金交易所有会员149家,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会员,其中金融类20家、综合类119家、自营类10家。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批准的其他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自营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会员单位年产金量约占全国的75%,用金量占全国的80%,冶炼能力占全国的90%。
交易所主要实行标准化撮合交易方式,交易的商品有黄金、白银和铂,黄金有Au99.95、Au99.99和Au50克三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Au(T+5)与延期交收两个现货保证金交易品种。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黄金交易的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保留两位小数),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2005年,黄金交易量达到906吨,成交金额1069.8亿元。2006年上半年黄金交易量达到572.6吨,平均金价为152.67元/克,与国际金价的平均价差为0.32元/克。
上海黄金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远期黄金交易在买卖双方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目前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30。
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6‰的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会员可在现场或通过通信网络的远程终端进行交易。
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远期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
会员可在交易时间报出买价、卖价或双向价。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自动撮合成交。
交易完成后当日资金即从买方保证金账户转入卖方保证金账户,第二天转入其专用账户。
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买方可自由选择提取黄金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
现货黄金交易中,会员卖出黄金所得金额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买入的黄金则需在第二天方可用于交易。
非会员要参加黄金交易时,必须通过会员代理,只有金融类和综合类会员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而个人黄金买卖业务则需通过金融类会员进行。会员向代理客户收取保证金和不超过1.5‰的手续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