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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应对外资并购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问题

时间:2023-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完善外资并购的审查机制,建立反垄断法律体系,防止跨国公司并购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后形成垄断。中国装备制造业企业参加跨国并购也属于正常现象。中央政府给予适当保护,建立装备制造业企业的政府扶持体系,在重大装

8.6 正确应对外资并购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问题

如果跨国并购得到合理利用,可以促进我国装备工业的进步和骨干企业的发展,反之,则事与愿违,成为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滑铁卢”。因此,既不应该简单排斥外资并购,也不能一味鼓励外资并购,而应针对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状况,以及外资并购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

8.6.1 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装备制造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98年以来,装备制造工业增加值总量已经稳居世界四强,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年均增速达到17.6%。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工业增加值率仍然很低,仅为24.12%[10],远低于美国的49%、日本的38%和德国的48.5%。即在装备制造业中每创造1美元,美国、日本、德国分别可以获得0.49美元、0.38美元和0.485美元的利润,而中国仅能够拿到0.241美元的利润。

从表8-3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我国装备制造业中的重点行业的工业总产值已经颇具规模,但是用来衡量装备制造业真正实力的工业增加值在总产值中的比重还相当低——平均不到25%。这说明我国的装备制造工业还处在世界装备制造业产业链的末端,自主创新能力的薄弱和核心技术的缺乏使我国缺乏有竞争力的自主品牌。据来自科技部的数据显示,近几年我国设备投资的2/3依赖进口,其中,光纤制造设备的100%、集成电路芯片制造设备的85%、石油化工设备的80%,以及轿车工业设备、数控机床、纺织机械、胶印设备的70%都来自于进口产品。

表8-3     2003年装备制造业重点行业总产值、增加值及增加值比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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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度相关统计数据计算整理。

考虑到这样的现实情况,我国从改革开放初期就鼓励装备制造业企业积极寻求同外资的合作,希望通过引进外商投资学习世界先进的技术经验,发展我国的装备制造业。

8.6.2 应对跨国并购的策略

在利用外资中,为了有效防范跨国公司并购的风险,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8.6.2.1 在企业层面

(1)制定明确的并购目标和并购策略。作为骨干企业,首先要研究自身所处的市场地位,在面临发展“瓶颈”和困难的时候,是否需要参加跨国并购;如果必须通过资产重组摆脱困境,是否必须由跨国公司并购;如果必须寻找跨国公司并购,就要明确并购所要实现的目标,并制定并购谈判的具体方案,利用自身的资源,保持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尤其是要明确企业对于技术路线的主导权;如果并购必须以放弃自主技术研发为前提,就要争取由并购投资者(跨国公司)承担企业原有的债务、解决冗员安置问题。否则,参加并购的价值就大打折扣。

(2)加快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改变所有者缺位状况。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家已经明确了由国务院国资委作为中央大型骨干企业出资人、地方国资委作为地方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身份,其他政府部门不再是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代理人,因而也无权干预国有资产的运营,各级国资委理应站在保护国有资本所有者利益的角度,屏蔽掉其他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重组、并购、运营等活动的干预,在吸收跨国公司并购的过程中,从全民这个真正所有者的利益出发,控制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其他利益损失。还应推进国有企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变一些企业“内部人控制”局面,避免外资并购决策掌握在少数官员或管理者手中。

(3)选择合格的并购投资者。在合理估算企业自身发展“瓶颈”是属于技术短缺型、资金短缺型,还是属于营销短缺型的基础上,仔细比较和计算产业投资者、财务投资者、商业投资者带给企业的资源和利益、企业让渡的条件和成本,选择不同类型的并购投资者。

8.6.2.2 在政府层面

借鉴外国政府处理外资并购的做法,从直接操纵外资并购谈判和签约活动中退出,专事制定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建立完善的并购法律制度、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防止外资企业垄断,维护产业安全和职工利益,保障国家利益最大化。

(1)调整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

对于涉及我国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战略物资的储备体系、重要的军事工业等)、自然垄断行业、重要的公共产品生产经营领域,应该保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禁止外商独资和控股。

对于国民经济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主要门类的骨干企业,外资控股会降低我国自主的经济控制力,丧失国民经济主导权,甚至影响国家安全,应该限制外资并购。

对于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非主要门类中的非骨干企业,外商投资有利于促进竞争、改进效率,又不会威胁国民经济的主导权,应允许外资并购,不设置鼓励或限制的政策。

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有的产业是我国缺乏国际竞争优势而该产业全球化程度较高,利用外商投资可以获得更多发展机会,应该鼓励外商控股或独资经营;有的则是我国暂时缺乏国际竞争优势的幼稚产业,且该产业全球化程度不高,则应实行适当保护,限制外商控股并购我国的骨干企业和独资经营;有的是我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外资并购带给我国的收益大于危害,则应允许外资并购。

机械装备工业属于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全球化程度高,大部分企业缺乏国际竞争力,骨干企业又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承担着艰巨的技术创新重任,骨干企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应该限制跨国公司并购。

(2)完善外资并购的审查机制,建立反垄断法律体系,防止跨国公司并购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后形成垄断。[11]

我国成立具有权威性的、专门的外资并购审批机构,明确审查程序和制度,以事先防范并购(包括外资并购)造成垄断是必要的。同时,还应该加快反垄断立法,设立反垄断执行机构。

在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起码应该包括三项制度:外资并购的反垄断申报制度、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听证制度和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在外资并购的审查标准方面,采纳综合审查标准,即应包括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效率的因素,使之既能通过外资并购的方式引进跨国公司的资金、技术和管理,又能防止跨国公司在国内市场上形成垄断,同时又应该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有效竞争并防止保护落后。

(3)建立装备制造业政府扶持体系。

企业之间的并购和资产重组是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国装备制造业企业参加跨国并购也属于正常现象。但是,考虑到机械工业部撤销后,除少数特大型的机械装备企业归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其他归口地方管理,地方政府在追求招商引资规模的情况下,往往忽视装备制造业企业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一些地方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在长期发展中积累了巨额债务和冗员包袱,经营机制僵化,缺乏应对激烈国际竞争的能力,单纯靠自身力量无法取得国际竞争的优势。中央政府给予适当保护,建立装备制造业企业的政府扶持体系,在重大装备政府采购中对国产产品实行倾斜政策,进一步化解企业的负债,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研发投入,对于提升装备制造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十分必要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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