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一些外资企业劳工标准偏低
一些著名跨国公司在华企业员工工资高,福利待遇好,注重个人能力,重视员工培训,发展机会多,成为大学毕业生的首选职位,很多大学毕业生也以能够到著名的外商投资企业就职而自豪。但是,也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没有严格履行国家有关规定,任意降低劳工标准,逃废企业本该对员工承担的责任。[3]
2004年2月9日,美国全国劳工委员会等机构发表了一份报告,指责沃尔玛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地区的数家供应商存在工作环境恶劣、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工人加班等情形。2005年9、10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总工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沃尔玛中国分公司在深圳、大连、北京、福州等18个城市的37家商店均未建立工会组织。类似沃尔玛降低劳工标准的做法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中屡有发生,并且被媒体曝光事件频现报端。
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之所以千方百计地降低劳工标准,除了出于追求高额利润的目的驱使不择手段外,与企业面对的社会经济条件直接相关:早在20世纪80年代,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利益,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工资、福利、保险等的标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的120%~150%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福利、保险参照国有企业执行。但是,由于国有企业本身在改革中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国有企业的职工工资水平偏低,拖欠严重,福利制度和保险制度正处于改革之中,已经失去了“参照”的意义。特别是在“复关”和“入世”的谈判,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工资水平的差别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可以自行决定工资水平。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自行确定员工工资、福利标准时,利用我国劳动力供给充裕、简单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的条件,任意压低劳工标准,克扣普通员工,逃废社会责任(这样的情况在许多内资企业也屡有发生)。加之我国的企业工会都属于“企业内工会”,工人组织化程度低,工会对企业出资方和管理层难以形成真正制约,员工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甚至逃废法律监督,不设置职工工会。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迁就外商投资企业,对其降低劳工标准缺乏监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