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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进入壁垒的特点

时间:2023-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新产业组织学派相对于其他学派而言,主要侧重点在于对战略性进入壁垒的研究,强调动态的行为与信息的完全性与不完全性。因此,随着市场结构的演变,结构性进入壁垒不断向战略性进入壁垒转化,战略性进入壁垒日益成为主导的形式。沉淀成本是影响厂商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的重要因素,我们在这里主要分析它对投资银行业金融厂商进入行为产生的影响。

在导论中我们已经介绍了不同产业组织理论学派对进入壁垒的研究,它们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理论分歧,主要表现在:

(1)内涵上的差异。结构主义学派立足于行业中的在位厂商,认为新厂商处于劣势的地位,而这种劣势的程度正是进入壁垒的高度,或者说进入壁垒本身;而效率学派与可竞争市场理论则以在位厂商与潜在进入者之间存在着的需求、成本上的不对称性为立足点,认为进入壁垒是指潜在进入者必须承担而在位厂商不必承担的成本。

(2)要素构成上的差异。例如,结构主义学派认为规模经济是一种进入壁垒;而效率学派则认为规模经济对于同行业的厂商来说都是相同的,在位厂商要承担,潜在进入者同样要承担,因此不是一种进入壁垒。又如,结构主义学派认为,一个行业长期存在超额利润就可以认为这个行业存在进入壁垒;而戴姆塞茨则认为,贝恩用利润率的高低来判断一个行业中是否存在进入壁垒的问题是不合适的,进入壁垒也可能不产生高利润,即使是一个受到严格保护下的垄断厂商,也可能很难收回它的成本[94]

(3)性质上的差异。结构主义学派强调进入壁垒与市场竞争力的关系;而效率学派则强调效率,强调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冯·魏茨塞克甚至还认为只有造成了社会福利损失的不利于进入的因素才称为进入壁垒,而增进社会福利的不利于进入的因素就不称为进入壁垒。效率学派和可竞争市场理论还对进入壁垒的性质进行了区分,如分为“可纠正的”进入壁垒与“不可纠正的”进入壁垒,“增进福利的”进入壁垒与“降低福利的”进入壁垒,而结构主义学派则没有进行这种划分。

(4)侧重点上的差异。例如,新产业组织学派相对于其他学派而言,主要侧重点在于对战略性进入壁垒的研究,强调动态的行为与信息的完全性与不完全性。

在分析了不同产业组织学派对于进入壁垒理论研究的差异之后,我们有必要对于本书中关于进入壁垒界定的基本立足点进行一下阐释,本书研究进入壁垒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以公司或厂商的竞争战略为目的,而不涉及对进入壁垒的福利评价;主要从厂商的角度来分析如何利用进入壁垒构造投资银行业竞争中的竞争优势,目的是为战略管理提供应用经济学的基础,而不是为公共政策提供福利经济学的基础。我们将进入壁垒如何影响国内投资银行业在国际化背景下巩固市场地位、强化竞争战略作为分析的重点,对于国内投资银行业而言,市场进入壁垒一方面是企业在制定竞争战略时必须考虑的、重要的产业竞争环境因素之一;另一方面,如何利用和构造进入壁垒又是其竞争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体现了进入壁垒内生和外生的二重性[95]

从内涵的角度来考察,我们可以把进入壁垒定义为:使潜在进入者难以成功地进入一个产业,使在位厂商能够稳定地获得超额利润率,保持行业内核心竞争优势并使整个产业趋于高度集中的因素。我们进一步剖析一下上述定义中的几层含义:①超额利润率。笔者认为,是否存在超额利润应当是一个行业是否存在进入壁垒的一个重要标识,当一个行业不存在超额利润时,理性的潜在进入者将没有动力进入市场,进入壁垒问题将无从谈起。②核心竞争优势。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在位厂商只有具备能够带来超额利润的、竞争对手不易模仿的优势竞争手段,才能保持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将优势转化成对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壁垒。③产业集中度。应该说,高集中度并不一定存在进入壁垒。可竞争市场理论就认为,在可竞争市场的条件下,只要存在进出的自由,那么即使只有少数几个厂商存在,竞争的结果也将使得不会有经济利润存在,而且这种市场结构是可以持续的,因为没有其他的厂商想进入。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下,市场结构是高度集中的,而且不存在进入壁垒。不过,可竞争市场的条件是相当苛刻的,即不存在沉淀成本,从经验研究来看,现实中这样的市场结构很难找到,即便鲍莫尔等人也只发现民用航空业基本符合这种市场结构的特点。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虽然高集中度的市场上不一定存在进入壁垒,但是在高进入壁垒的情况下,市场结构必然会趋于高度集中。因为进入壁垒的存在会阻碍潜在进入者的进入,这必然会减少行业中厂商的数量,产生高的市场集中度。

从外延的角度来考察,我们可以把进入壁垒分为两类:一类是结构性进入壁垒,它是指厂商自身无法支配的、外生的、由产业产品技术特点、自然资源环境、社会法律制度、政府行为以及消费者偏好等因素所形成的壁垒,如规模经济、资本必要程度、资源供给、政策规制、行政壁垒等;另一类是战略性进入壁垒,这是指厂商为了保持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为了获取垄断利润,利用在位者的优势所进行的一系列有意识的战略性行为,构筑起阻碍潜在进入者进入的壁垒。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寡占市场结构日益成为主导的市场结构形式。寡头势力的强大使得它对外部环境不再处于被动的依赖状态,而是可以凭借其力量影响外部的生存环境。以前只能作为结构性进入壁垒的、厂商无法控制的变量现在变成了可以控制的内生变量,如厂商可以利用强大的开发力量改变行业的技术特点,可以利用大规模的广告行为改变消费者的偏好,甚至可以利用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游说力量改变政府的政策法规等。因此,随着市场结构的演变,结构性进入壁垒不断向战略性进入壁垒转化,战略性进入壁垒日益成为主导的形式。虽然我们可以从理论上对进入壁垒进行这种划分,但在现实中我们很难严格地了解和区分厂商行为背后的真实意图,我们所观察到的只是存在不对称优势。因此,在进入壁垒的研究中,对战略性进入壁垒进行研究更具有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并逐渐成为进入壁垒研究的主导方向。

金融业的进入和退出壁垒是影响一国金融业市场组织结构、金融厂商市场行为从而决定市场绩效的重要因素之一。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银行业进入壁垒的决定因素除了涵盖产业组织理论所列举的因素之外,还具有一些行业的特殊性[96]

(一)沉淀成本

沉淀成本是影响厂商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的重要因素,我们在这里主要分析它对投资银行业金融厂商进入行为产生的影响。沉淀成本作为一种投资成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能够为厂商带来收益,但在厂商选择行业的市场退出时却是无法完全收回的。对于投资银行业而言,沉淀成本越大,新厂商在选择市场进入时就会更加谨慎,这无形中就构成了新厂商的进入障碍,从而成为新厂商的进入壁垒,这些因素包括固定资产、进入时的游说成本、无形资产的沉淀成本等。

1.固定资产投资

一般而言,固定资产的专用性使得选择市场退出的厂商很难将其转做他用,也很难将这些资产以公允的价格卖给其他同类企业,这就构成了厂商的沉淀成本。沉淀成本的含义可以表述如下:

IP= I - C - PA

式中:

IP为沉淀成本;

I为初始投资;

C为固定资产折旧;

PA为固定资产能够转让的价格。

IP越大,厂商的退出损失就越大,新厂商的市场进入就会更加谨慎,从而进入壁垒更加明显。从投资银行业的情况来看,在位的证券公司会通过设立更多的营业网点、投资更加昂贵的网络设备、提升自身的技术装备水平来实现阻止新厂商进入的目的。

2.市场进入时的游说成本

新厂商在选择进入受到严格管制的金融市场时,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疏通关系、游说金融监管官员等,这些成本在厂商选择市场退出时,也将形成厂商的沉淀成本[1]。

3.无形资产的沉淀成本

投资银行业是一个高度信用密集型行业,企业形象是各证券公司赖以生存的宝贵财富,证券公司往往斥巨资来建构自身的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的投资在证券公司选择市场退出时往往是没有办法收回的,这就构成了投资银行业退出成本的主要方面,同时也是投资银行业市场进入的最大壁垒之一。

4.资产变现的沉淀成本

投资银行业的资产就其流动性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流动性较强的证券资产,如证券自营业务购买的股票和债券等;另一类是流动性较弱的资产,如风险投资和过渡性融资安排等。当证券公司选择市场退出时就要转让或者出售其资产,资产的流动性越强,出售时带来的损失就越小;反之,则越大。一般而言,证券类资产的价值取决于证券的流动性和市场的有效性,同时与利率水平的变动、证券的基本价值以及其他证券的价值相关。在忽略利率风险的情况下,证券资产的沉淀成本相对较小;而证券公司拥有的其他流动性较弱的资产由于出售时将产生较多的风险贴水,从而构成了投资银行业市场退出同时也是新厂商市场进入的沉淀成本。

5.信息成本

不对称信息问题通常要追溯到里兰德(Leland)和比利(Pyle)甚至阿克洛弗(Akerlof)的贡献。施蒂格勒(1967)认为,这一概念最早来源于凯恩斯(1936)对于借方风险和贷方风险的区别。凯恩斯认为,企业家或借款人的风险在于投资回报的前景不明朗,银行要获得借款人的信息进而在贷款后对贷款的运用进行监督都是要支付成本的。施蒂格勒对凯恩斯的信息成本思想进行了重新挖掘,对信息成本下了一个十分经典的定义:信息成本是从无知到无所不知的“运输成本”,很少有人能付得起全部路费[97]。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不完全了解,交易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信息不对称可以分为两类:事前的不对称和事后的不对称。事前的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而事后的不对称则引发道德风险。

在直接融资市场上,证券公司与融资方在对项目未来前景的把握上就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为了获取融资方的相关信息,证券公司需要了解投资项目的全部细节,甚至要掌握融资方的全部信息,这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这些信息成本是证券公司与融资方之间进行交易时所耗费的、完全内部化的成本,在证券公司选择市场退出时,这部分成本很难出售或者转让,从而构筑了投资银行业特有的沉淀成本。这在以下两方面形成了投资银行业的进入壁垒:一方面投资银行业的新厂商无法很快取得特定客户的信息,也无法在短期内形成与客户的特殊关系;另一方面,这些关系与信息是一种不可转让、不可出售的成本,一旦形成就将只在证券公司的存续过程中产生效益,当证券公司选择市场退出时,这部分成本将转化为沉淀成本。在直接融资市场上,投资银行业的在位厂商将会充分利用这种信息成本与关系成本,维持自己的市场地位,有效阻止新厂商的进入。

(二)规模经济和剩余生产能力

图3-1 规模经济壁垒

对于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新厂商往往难以一下子筹措到能实现最低限度生产和销售所需的巨额资本,从而难以获得规模经济,难以一下子实现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最优的企业适度规模。图3-1描述了在最小经济规模(MES)为1000单位的产业中新厂商面临的成本劣势。该产业中的在位厂商经过多年的努力,都已达到或者超过了最小经济规模(1000单位),其平均成本为ACMES;而新厂商最初的生产能力只有200单位,远远没有达到最小经济规模,其平均成本为ACE。因此,新厂商与在位厂商之间的成本差异为ACE-ACMES,新厂商由于不能利用规模经济而导致成本较高,竞争力较低。同时,由于新厂商的进入使得产业供应量增加,可能引发市场供给过剩,进而造成生产能力过剩,加剧厂商之间的竞争,使得原本就缺乏竞争力的新厂商生产能力闲置,在市场上更加艰难。这些都会抑制新厂商的进入[98]。

投资银行业规模经济壁垒的作用机理与上述论证过程类似,我们进一步分析一下基于金融行业特有资本要求而形成的资本量壁垒。1988年,西方12国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达成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的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规定国际大银行的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以上。其中,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资产总额。虽然《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性,但作为当今银行业最重要的公约之一,它对国际银行业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在全球金融混业的大背景下,国际主要投资银行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也都严格遵循着关于资本与风险资产的约束条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不满足一定标准的投资银行将被视为资本不足和抵抗风险能力较弱,从而受到市场准入、信用评级、机构设置等方面的限制。《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客观上设置了资本量标准,形成了实际意义上的资本量壁垒。

(三)产品差别化

产品差别化体现在质量、档次、性能、外形和售后服务等许多方面,它使得产业内不同厂商之间产品的可替代性降低,产业内市场垄断因素得以增强。产品差别化程度可以用反映产品可替代性的需求交叉弹性(Cross Elasticity)来衡量。交叉弹性体现了某一产品(A)的需求变化率与另一产品(B)的价格变化率之比,可用公式表述如下:

A产品需求对B产品价格的需求弹性= A产品的需求变化百分比/B产品的价格变化百分比

当B产品的价格变化而A产品的价格不变时,若A产品的需求量有较大的变化,则说明二者之间的交叉弹性较大,A产品和B产品之间存在着较高的可替代性;反之,则说明二者之间的交叉弹性较小,可替代性较低。将同一产业中不同厂商产品的交叉弹性进行比较,就可以了解产业内产品差别化壁垒的高低。

产品差别化既是投资银行业的进入壁垒,也是现代金融企业市场竞争战略的主要内容之一。伯川德悖论(Bertrand Paradox)认为,即使只有两家企业的垄断也足以恢复完全竞争[99],即两个以上的同质厂商在均衡中将以不变的规模收益生产同类产品,以边际成本销售,经济利润为零。换言之,对于同样的厂商1和厂商2,其产品价格P1和P2以及边际成本C满足P1= P2= C。伯川德悖论暗示着,生产同质商品的厂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陷入恶性价格竞争趋向“降价—保本”的趋势。因为在同质商品的情况下,价格将是厂商吸引消费者的唯一手段。厂商以价格为手段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一般采用薄利多销的策略,通过降低价格来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挤占同质产品厂商的市场份额。从伯川德悖论分析,引起价格竞争的根源在于消费者面对着同质的商品,价格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唯一选择变量,降价也就成了厂商吸引消费者的唯一法宝[100]

在现代金融市场上,市场的主导力量逐渐由卖方市场(金融厂商)向买方市场(市场筹融资双方)过渡,金融市场逐渐重组、分化而呈现出差别化、个性化的市场特征,均质化的金融产品逐步让位于差别化产品。同时,伴随着金融产品供给主体的增加、供给能力的加大,价格竞争逐渐成为金融厂商风险加剧的重要原因。价格竞争的潜在危险和消极后果迫使金融厂商积极寻求新的市场竞争手段和途径,金融产品的差别化在其中就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从投资银行业的角度来考察,金融产品差别化的积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展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证券公司通过强化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的特色和优势,形成买方市场的消费者偏好,以便市场能够有效地将其与其他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二是证券公司开展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一方面产品的差别化有助于证券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具有垄断性特点的市场力量;另一方面,产品的差别化也有助于形成行业的进入壁垒。三是赢得利润、提高效益的主要途径。金融产品的差别化使得金融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价格的决定者而不是单纯的价格接受者,他们对非价格因素的敏感性要显著高于对价格变动的敏感性,只要价格不是太离谱,部分投资者更愿意接受体现消费个性的产品和服务,而不愿意接受价格相对低廉的均质性大众化金融产品。因此,在存在产品差别化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往往具有制定相对较高价格水平的能力和可能性,价格水平要高于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均衡价格水平,从而更具有赢利优势。

(四)绝对成本(费用)优势

金融市场上的在位金融厂商经过长期努力,在某些方面具有优势,这就使得新厂商在市场进入时要承担比在位厂商更大的成本(费用)负担,这种在位金融厂商与新厂商相比,除产品生产以外的成本(费用)优势被称为绝对成本(费用)优势。与一般制造业相比,投资银行业由于其自身金融产品生产和金融服务的特殊性,绝对成本(费用)优势也体现出不同于制造业的特殊内涵。投资银行业的绝对成本(费用)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位证券公司在资金融通方面一般都拥有稳定的客户群,包括金融同业和非金融企业;而新证券公司则需要重新寻找稳定和低成本的资金融通客户,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收集,需要签订融资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这一切都使得交易成本(费用)提高。

(2)在位证券公司往往拥有相当数量、相当水平的管理人员和熟练的工作人员,依靠金融工程技术人员创造性的劳动,他们在金融创新方面往往非常活跃,能够不断推陈出新,这也是市场竞争力的集中体现;而新证券公司则需要以更高的报酬才能吸引到企业所需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熟练的工作人员,同时在人员整合的过程中还需要花费大量的培训费用。

(3)在位证券公司往往都已经具备了比较完善的营销服务网络;新厂商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网络则需要花费更多的营销成本。总体而言,产业内在位厂商的绝对成本(费用)优势越大,新厂商进入的市场壁垒就越高。

(五)行政和法规因素

这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的手段或者以法规的形式限制厂商进入特定产业而形成的进入障碍。由于世界各国在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金融监管理念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特别是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单纯考察投资银行业进入壁垒的行政和法规限制很难在国别之间统一口径。因此,基于可比性的考虑,我们通过比较各国对金融业准入的行政和法规限制来考察行政和法规因素对行业进入壁垒的影响。从全球范围来看,由于金融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极大的外部性以及所具有的宏观调控的功能,各国政府对金融业的市场进入都格外重视。与一般工商企业的市场准入相比,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市场准入的资本要求较高。工商企业一般实行的都是注册制,在注册资本上往往要求较低;而金融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各国监管当局在注册资本上几乎都有很高的要求,例如韩国规定设立一家全国性的商业银行,要求实收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亿韩元(约1.2亿美元),设立一家区域性商业银行,其实收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50亿韩元(约3000万美元)[101];日本规定银行开业的资本金不得低于10亿日元(约833万美元)[102];德国规定办理存款业务的各类银行最低资本金数额为600万德国马克[103]

(2)市场准入的审批较严。一般的工商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营业,而对于金融企业,除了需要满足最低的资本要求以外,往往还需要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如日本规定新金融机构的进入必须向大藏省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营业;韩国规定新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韩国中央银行——韩国银行的审批方能设立;法国规定任何信贷机构只有经信贷机构委员会批准之后方可开始其业务活动。不仅如此,在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方面,各国在登记注册之外往往还会附加一些特殊要求,如当地经济对金融机构的实际需要程度,是否既有利于社会公众又不妨碍竞争等。此外,金融机构的高管资格认定也是很重要的一项指标,如德国就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声誉,经理层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专业负责人必须在两人以上(四眼原则),业务规划中必须详细列明银行的业务种类和组织结构等。

(3)各国在法律上或者行政审批上往往还增加一些限制性条件。例如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禁止私营银行的进入:台湾地区1991年以前几乎都是官办银行[104];印度和巴基斯坦主要的商业银行也都收归国有,而巴西政府则持有其最大的商业银行——巴西银行63%的股本[105]。有的国家由于担心金融资本垄断经济生活,在金融分支机构的设立上也有严格的限制,如美国、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挪威、瑞典等国在历史上都曾经对分支机构的设立进行过限制。还有的国家禁止设立独资形式的商业银行,如德国从1976年开始不再允许以独资方式开办银行[106]

总之,行政和法规因素也是形成金融业进入壁垒的重要因素之一,这种现象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曾经存在过。在发达国家主要表现为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分支机构的限制等,而在发展中国家则主要表现在对产权归属的限定上。

一般而言,产业的进入壁垒越高,新厂商进入的难度越大,产业内厂商的数量就越少,从而就越容易产生垄断,而“垄断的普通意义是对供给的控制,同时也就控制了价格”[107]。换言之,垄断往往会引起市场价格对价值的偏离,从而产生垄断利润。因此,在对投资银行业进入壁垒的度量上,我们通常可以用价格扭曲率及产业超额利润率等指标来考察。

(一)价格扭曲率度量法

图3-2 价格扭曲率度量进入壁垒

所谓价格扭曲率度量法就是通过垄断价格扭曲竞争价格的程度来衡量进入壁垒高低的一种方法。我们可以借助图3-2进一步加以阐述,在图3-2中,我们假定产业在高进入壁垒的条件下只有一个在位厂商,它的平均成本曲线是AC,在短期内,利润最大化的产出为Q1,销售价格为P1,而P0是不存在进入壁垒(即完全竞争条件)的条件下市场的均衡价格,它由边际成本曲线和市场需求曲线的交点所决定,Q0表示在不存在进入壁垒的条件下市场的均衡产量。在潜在进入厂商面临的进入壁垒为零的情况下,在位厂商从长期看也将接受市场均衡价格P0。因此,进入壁垒的高度就可以用长期均衡条件下在位垄断厂商能够接受的市场长期均衡价格以上的溢价来度量,产业价格扭曲率(R)可以定义为垄断价格与竞争价格之差与竞争价格的比率,即R =(P1- P0)/ P0= ΔP/P0,R值越大,则表明价格扭曲程度越强,产业进入壁垒越高。

(二)产业超额利润度量法

在实际运用产业价格扭曲率度量进入壁垒时,经常会遇到难以确定长期均衡价格P0的问题,相比较而言获得产业平均成本的数据则容易得多,因此实践中常常通过计算产业超额利润率来度量进入壁垒的高度。定义P为产业价格,C为产业平均成本,P*为社会平均利润率,ΔP*为产业超额利润率,则有ΔP*=(P - C)/P -P*,ΔP*越大,超额利润越多,进入壁垒就越高。

价格扭曲率和产业超额利润率是测量进入壁垒的两个常见的指标,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指标的使用有一定的约束条件,它们不适用于行政和法规规制下的进入壁垒的度量,这一类型的进入壁垒往往伴随着政府对价格的管制,存在着价格信号人为失真的问题。换言之,这两个指标适用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经济环境,国家的行政和法规干预较少,厂商拥有较高的自由定价权。

(三)其他度量法

由于进入壁垒会影响到产业内厂商数量的增加,尤其是对小规模厂商的市场进入会起到很强的抑制作用,因此,也有学者提出了利用“企业数目法”和“企业规模比重法”来衡量进入壁垒的高度[108]。所谓“企业数目法”就是根据企业数目的多少来确定不同产业进入壁垒高低的一种方法。企业数量少的产业一般进入壁垒较高;反之,企业数量较多的产业一般进入壁垒就较低。这种方法通常只适用于比较规模大致相当的产业的进入壁垒。所谓“企业规模比重法”就是根据大、中、小型企业分别占该产业中全部企业数的比重来确定产业进入壁垒高低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的理论依据,是基于进入壁垒对中小企业会产生特别强的阻碍作用这一基本判断,即中小企业所占比重越小,该产业的进入壁垒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从各国投资银行业的演进过程来看,行政和法规壁垒往往伴随着其组织结构形成的全过程,这一点在发展中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从这个意义上说,衡量投资银行业行政性进入壁垒的大小也具有其现实意义和政策意义。在借鉴了马建堂(1992)方法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指标:

1.证券公司数量指标

一国证券公司绝对数量的多少虽然能够简单反映行业进入壁垒的大小,但是由于国别之间经济实力、经济规模的差异很大,这种绝对数量指标在进行横向国别比较时就显现出其局限性了。一般而言,经济规模大的经济体应当拥有更多数量的金融机构,我们可以用以下两个指标来衡量投资银行业的进入壁垒:

(1)D=W/GNP,其中W代表证券公司数量,D表示单位GNP所承载的证券公司的数量。

(2)D=W/M,其中M代表一国的人口数量,D表示为单位人口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数量。

这两个指标都可以在国别之间进行比较,以衡量不同市场的进入壁垒差异情况。

2.国有证券公司的强度指标

一国投资银行业进入壁垒的高低往往还与国有证券公司在市场上受到的保护有关;从另一个角度看,其他所有制类型的证券公司在市场进入上经常受到歧视性限制。因此,我们还可以用国有证券公司资产占比来衡量行业的进入壁垒,即“D = Qg/ Q”。其中,Qg表示国有证券公司的总资产,Q表示全部证券公司的总资产。

“战略性”这一术语在很多学科中都出现过,但不同的学科赋予它的内涵差别较大。在产业组织理论中,谢林(Schelling,1960)在其著作《战略冲突》中首次对战略性行为进行了定义,他认为,战略性行为是指一个厂商旨在通过影响竞争对手对该厂商如何行动的预期,使竞争对手在预期的基础上做出对该厂商有利的决策行为。这种影响竞争对手预期的行为就称为战略性行为[109]

我们不难看出,战略性行为产生的基础取决于存在着相互依赖关系的不同厂商的市场决策,而这种相互依赖关系只有在寡占的市场结构中才会存在。因此,战略性行为产生的市场基础应该是寡占或者垄断的市场。在这样的市场结构条件下,主导厂商可以通过其行为影响整个市场环境(如市场中现在的和潜在的对手数量、行业的生产技术和竞争对手进入该行业的成本和速度、市场的需求偏好等)。

预期因素在战略性行为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上述定义表明,采取战略性行为的厂商要能影响竞争对手对本厂商在未来市场竞争实力的预期以及进入之后它所能获得的预期收入,使它做出对本厂商有利的决策。但如何才能使这种预期机制发生作用,则需要时空概念中彼此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这种战略性行为存在跨时段的联系,现在的战略性行为要对未来厂商的竞争实力产生影响,即现在的行为与未来的行为之间存在联系。只要存在这种跨时段的联系,就可以使竞争对手根据在位厂商现在的战略性行为预期将来它所可能面临的竞争环境,从而对战略性行为做出相应的反应。

所谓战略性进入壁垒是指在位厂商利用在位者的优势,在潜在进入者进入之前采取一定的战略行动,以改变潜在进入者进入之后的利润预期,使其预期利润为负,从而取消进入该市场的计划。

从上述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战略性进入壁垒的构建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时间上的先发优势是在位厂商创造战略性进入壁垒的前提。在位厂商与潜在进入者之间事前的不对称优势,为创造旨在阻止潜在进入者进入的战略性进入壁垒提供了基础,这种优势只有在在位厂商能事前行动的情况下才能对潜在进入者的预期产生影响。因为潜在进入者需要通过在位厂商的行动来预测进入之后可能面临的竞争态势,进而做出相应的市场抉择。

(2)事前的战略性行为必须具有可信性。在不可置信的威胁条件下,在位厂商的行为将无法对潜在进入者的预期产生作用。要使这种战略性行为可信,关键在于这种战略性行为要具有承诺价值。这种承诺价值是指在位厂商能够一如既往地把这种进入前的战略性行为自始至终地贯彻下去,而且这种战略性行为对于在位厂商意味着除此之外别无选择,并且这种投资具有不可逆性。换言之,对于在位厂商而言,这种战略性行为是一种通过“作茧自缚”的、具有约束性的承诺,以缩小可供选择的集合,从而使自己更加有利的行为。这种承诺性的战略性行为由于具有可信性,使潜在进入者认为一旦进入,这种战略性行为将必然发生,如果这种承诺性的投资使得潜在进入者认为进入之后的利润为负值,那将起到进入阻止的作用。

在位厂商要影响潜在进入者对进入后的收入预期,也就是要影响进入后的寡占市场的均衡结果。而寡占市场的均衡结果又取决于一系列因素。例如进入后市场的需求曲线、厂商的成本函数、厂商的数量等。因此,对于在位厂商来说,要影响潜在进入者进入后的利润预期,使他们对进入后的利润预期为负,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构筑战略性进入壁垒:

(1)规模优势壁垒。

在位厂商利用自身的先动优势预先进行过度生产能力的投资以增强规模优势,或是预先积累一定数量的资本存量(如沉淀成本等)以发挥战略性投资的作用,都可以起到阻止潜在进入者进入的作用。

(2)成本优势壁垒。

在位厂商通过战略性的行为持续对潜在进入者的成本结构产生影响,从而使潜在进入者在寡占市场中居于成本劣势。特别是在位厂商主动发起的价格战,往往很容易使潜在进入者处于亏损状态,当潜在进入者预计到这一情况必然发生时就不会轻易进入。这种战略性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降低自己未来成本的战略,如大规模进行降低成本的R&D投资、充分利用先动优势的学习效应等;另一类是提高潜在进入者未来成本的战略,如影响未来生产要素价格的战略性行为、战略性广告行为等。

(3)市场需求壁垒。

在位厂商还可以通过战略性行为来影响未来的市场需求结构。消费者对于一种产品或品牌的偏好,往往都是一个累积的、潜移默化的、不断识别的过程,所以在位厂商通过当前加强消费者忠诚度方面的投资可以使未来的市场需求偏向于自己,由此可以锁定消费者偏好或市场需求,使市场需求锁定在自己的产品上,最终使潜在进入者在寡占市场中的需求处于不利地位。潜在进入者在市场需求较为有限的情况下,销售收入甚至不能补偿生产成本,理性的生产厂商就会放弃进入。这方面的战略性行为主要有:在潜在进入者进入之前进行战略性广告宣传,实行产品或品牌多元化战略,战略性地控制销售渠道,在提高消费者的转移成本方面进行投资等。

本书对开放条件下中国投资银行业竞争战略的研究也将围绕上述三方面内容为研究路径一一展开。

[1]中国的投资银行业也曾出现过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支付游说成本的案例:2002年,作为外资企业的中银国际得以“返乡”,在上海成立占控制权的合资券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和经纪等综合类业务,其获得“准生证”的条件就是收购港澳证券20家营业部,后者在2000年因违规经营、资不抵债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被中国人民银行撤销;无独有偶,2004年,高盛证券也通过“捐赠”5.1亿元用于偿还海南证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方式获准合资筹建高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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