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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过剩治理政策讨论文献回顾及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3-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一般认为重复建设表现为:各地区、各行业盲目投资,导致严重的生产能力过剩。重复建设一般是与生产能力过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合理的重复建设,是指由于市场需求的迅速变化而引起的生产能力过剩。过度竞争、产能过剩是最多作为重复建设替代而出现的词。一些学者对产能过剩的界定基本上延续了政策部门的基本观点。

1.重复建设及相近概念的界定

在中国,一般认为重复建设表现为:各地区、各行业盲目投资,导致严重的生产能力过剩。当前,中国的重复建设的重要特征不仅表现在一些技术落后、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企业大量死灰复燃,而且在一些高技术、高资本密集型行业如汽车、钢铁、水泥、高新技术等领域出现了巨额资本支持的重复建设,由此导致在诸多产业领域生产供给能力严重过剩、产业组织结构高度分散化、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低下、资源利用浪费严重等后果,严重威胁着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能源安全,阻碍了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关于“重复建设”一词,几乎无法从西方经济文献中检索出来,也并不是一个很严密的概念。国内许多学者认为,重复建设是指从全国范围来说超过适度竞争的合理界限,造成总体生产能力过大、单个生产规模过小的盲目建设。魏后凯(2000)认为:所谓重复建设,是指由于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数量过多,造成全国总体生产能力出现过大,生产设备出现闲置的现象。一般情况下,重复建设是由于进入某一市场的企业数量过多,或者进入的企业无法迅速退出或淘汰而引起的。它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生产能力出现过剩,企业开工率下降,生产设备出现闲置。重复建设一般是与生产能力过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魏后凯又指出,从理论上讲,重复建设是现实经济中广泛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它是一个中性概念,具有合理与不合理重复建设之分。所谓合理的重复建设,是指由于市场需求的迅速变化而引起的生产能力过剩。这种生产能力过剩往往是与世界性或全国性的经济周期波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则是指由于信息不充分和体制不完善,投资者在较低水平上所形成的生产能力过剩。因此,不合理重复建设实际上是一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在总体生产能力过剩的条件下,如果企业出于调整产品结构的需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在更高的水平和层次上扩大生产规模,那么它就不属于不合理建设的范畴。

魏后凯进一步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也就是在更高水平上不断地重复建设和不断淘汰的过程。换句话说,市场的竞争也就是不断地重复建设和不断淘汰的过程。魏后凯区分了合理的产能过剩和不合理的产能过剩,将市场周期波动形成的产能暂时过剩作为合理的重复建设,还有就是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过程中、新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对原有产品和工艺的替代过程中,形成的产能过剩作为合理的产能过剩。他还认为,合理的产能过剩并不需要政策层面过多的关注。魏后凯在确认不合理的产能过剩时,认为不合理的重复建设是由于信息不充分和体制缺陷引起的,而且是在技术水平低的基础上进行的,他将技术水平作为判断不合理重复建设的重要标准。这一标准是令人质疑的,江小涓(1999)指出有一些相对于发达国家落后的产品在中国却符合市场需要的;一些相对于发达国家落后的生产工艺,却是中国特定的技术条件、要素禀赋的;不能简单将其作为判断不合理重复建设的依据。现阶段,同样也存在高水平重复建设问题,以钢铁工业为例,将板材作为高级产品,产业政策上对于板材生产能力投入大力鼓励,结果2008年底板材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并出现热轧板价格长期低于线材和螺纹钢的情形。

曹建海(2002)基于重复建设说法的模糊性和争议性,提出以“过度竞争”或者产业组织理论中的“过度进入”作为重复建设概念的替代,并以“过度进入定理”(Excessive-entry Theorem)作为其理论依据。但曹建海和江飞涛(2009)的进一步研究表明,“过度进入定理”并非中国重复建设形成的唯一解释,原因在于中国目前并非正常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过度竞争、产能过剩是最多作为重复建设替代而出现的词。曹建海关于过度竞争的定义指的也是企业数目过多、产业过度供给和过剩生产能力现象严重以及由此派生的过度价格竞争等现象。罗云辉和夏大慰(2002)认为,过度竞争指的是市场行为的主体(企业或企业的代理人或政府)为在一定竞争准则和游戏规则(主要是产权制度)和其他局限条件约束下力图通过竞争最大化自身特定的效用函数,采取有悖于其代表的名义主体根本利益的竞争行为本身。

从字面上理解,产能过剩就是生产能力相对于需求过剩。而在中国,政策部门和一些学者赋予了其特定的含义。从相关政策文本我们可以大致看出,相关政策部门认为:产能过剩是由于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形成的生产能力远远大于市场需求的现象,其不良后果表现为产品价格下跌,库存上升,企业利润增幅下降,亏损增加,加大金融风险,使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更加突出等,相关政策部门还将产能过剩分为已出现的产能过剩和潜在的产能过剩。一些学者对产能过剩的界定基本上延续了政策部门的基本观点。张保权(2006)认为,产能过剩是实际生产能力超过社会需求,由此引发的产品积压、竞争加剧、价格下跌等现象。李江涛(2006)认为:产能过剩是在经济周期波动中,所出现的市场上产品实际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有效需求能力的状态。王岳平(2006)认为:只有当供过于求的产能数量超过维持市场良性竞争所必要的限度,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争,供过于求的正面影响超过负面影响时,超出限度的生产能力才有可能是过剩的生产能力。

陈明森(2006)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产能过剩:一种是市场经济中由于经济波动造成短暂的产能过剩;另一种是转轨体制下由于政府不当干预经济造成的长期产能过剩或者长期产能过剩的趋势,他认为前一种产能过剩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整,而后一种产能过剩必须依赖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否则后一种产能过剩会成为难以治愈的顽疾。尚鸣(2006)认为,经济周期性波动造成的产能过剩,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必定要经历的,一方面会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成为推动结构调整的难得机遇。因为经济波动所造成的一定程度的产能过剩,会使市场竞争加剧,企业才有动力提高效率和调整产品结构,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也才会起作用。巴曙松(2006)认为,在市场经济的波动周期中,需要保有一定的产能富余以应对需求的突然增长,一定程度的“产能过剩”也是推进企业竞争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最为重要的推动力。

科尔奈(1986)指出,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中存在很强的扩张冲动和严重的投资饥渴症,在这一体制下中央政府是通过对投资进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和配额限制,来尽可能约束这种扩张冲动和投资饥渴症。科尔奈(2007)进一步指出,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扩张冲动和投资饥渴症依然存在,并由于放松了对企业投资的限制,往往加重了经典社会主义体制固有的投资领域过热的倾向。

从重复建设、过度竞争和产能过剩的概念来看,这三者之间并没有什么本质性,结合政策文本来看,这三者并不是指在市场经济周期波动中暂时性的产能富余,而应该指的是在转轨经济中特有的长时间内生产能力远远大于市场需求的现象。在转轨经济中,政府为避免某些行业出现实际的产能过剩,往往对投资进行严格的管制,这类似于经典体制中对投资严格的计划管理和配额限制,在这种政策环境下,产能过剩更多的是以潜在威胁的形式出现,即管制—放松,体制中固有的扩张冲动与投资饥渴症就会转化成现实的过度投资,进而会导致产能远远大于实际市场需求。

综上所述,并考虑到重复建设、过度竞争、“产能过剩”在中国的特定含义,本书将重复建设定义为:在转轨经济过程中所特有的、一些行业存在或者预期存在的产能远远大于市场需要的现象,以及在严格行政投资规制政策下,一些行业中企业被压抑的过度产能投资倾向。

2.重复建设、产能过剩与过度竞争等概念的异同

我们应当注意到“产能过剩”不过是个新说法,与过去耳熟能详的“重复建设”、“过度投资”、“恶性竞争”以及“过度竞争”所指现象极为相似,在此我们比较一下产能过剩、重复建设与过度竞争的差异是必要的。

魏后凯(2001)区分了市场经济中合理的重复建设和不合理重复建设。不合理重复建设指的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一定阶段内某种商品已经形成和即将形成的生产能力之和远远大于几年内市场需求能力的状况下,一些经济体继续扩大该种商品生产能力的投资行为。

曹建海(1999)认为:过度竞争是指由于竞争过程内生或外部因素的作用,主要发生于非集中型或较高固定成本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等退出壁垒较高的产业中的企业数目过多、产业过度供给和过剩生产能力现象严重,产业内的企业为维持生存不得不竭尽一切竞争手段,而将产品价格降低到接近或低于平均成本的水平,使整个产业中的企业和劳动力等潜在可流动资源,陷于只能获得远低于社会的平均回报和工资水平的窘境,而又不能顺利从该产业退出的不稳定均衡的状况。

从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中关于盲目投资(或者过度投资)、低水平扩张(或者称低水平重复建设),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只是指出它会导致生产能力过剩、市场无序竞争等问题。

从对这些概念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产能过剩”与此前的“重复建设”、“过度投资”、“恶性竞争”以及“过度竞争”所指的是同一现象,这就是,投资形成的生产能力大大超过市场的需要,派生的现象是,产品价格竞争激烈、企业亏损增加、产能大量闲置(周其仁,2005)。只不过“过度投资”、“盲目投资”等概念侧重在现象的前端即生产能力的过度投入上,而“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侧重在产能的大量闲置上,“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侧重在激烈的价格竞争和企业亏损增加这方面。有鉴于此,本书将“重复建设”、“过度投资”、“恶性竞争”以及“过度竞争”,与“产能过剩”看作同一问题进行研究。

国内对“重复建设”等相关问题的认识,是与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对市场经济的认识日益深入以及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广泛传播紧密联系的。改革初期,重复建设被认为是由于市场经济社会化生产中投资决策的分散化和无政府状态引起的,衡量和判别一个建设项目是否是重复建设时,往往将国家计划政策、产业政策、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中相应规划指标作为衡量和判别的基本依据(王书芳,1994)。这种观点是与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周期波动的认识一致的,它实际上是把供不应求时新企业的大量进入与市场经济波动中出现的产能富余及企业不景气看作是“重复建设”,并认为这是市场自发调节机制的一个根本性弊端,只有通过国家的宏观计划管理才能防止市场经济的这一根本性弊端[1]。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加深,一些学者指出,需求急剧增长时大量企业进入是对市场价格和利润的正常反应,经济周期中的产能富余与不景气会使企业间展开真正的生存竞争,加快市场的优胜劣汰,具有动态效率性。简而言之,就是市场经济中重复建设是合理的、没有重复建设就没有竞争(袁钢明,2003)。随着这种认识的加深,许多“重复建设”的研究文献开始区分“合理的重复建设”和“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合理的竞争”和“过度竞争”,认为在一定范围内的新企业进入和产能富余是合理的、有效率的,但是中国存在超出合理范围之外的“不合理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并试图通过现代经济学中的产业组织理论将“不合理的重复建设”、“过度竞争”的形成解释成为一种市场失灵。由于计划经济思想的传统在中国具有深远影响,许多政策部门和学者对于市场经济缺乏足够的信任,在“重复建设”问题的研究中,认为“重复建设”、“过度竞争”问题是市场失灵所引起的研究思路,始终占据了比较主流的地位;以这些理论为依据,对投资、市场准入的行政管制与配额管理也始终是相应“重复建设”治理政策的核心。

在“重复建设”形成机理的研究上,一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研究传统,一种传统是以“市场失灵”来解释重复建设的形成机理,另一种传统则是以转轨经济中体制缺陷对经济主体行为的扭曲来解释。前一种研究传统可以追溯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经济周期的认识,早期的研究就是将重复建设与市场经济周期性萧条情形下的产能富余和企业不景气等同起来,认为市场经济社会化生产中投资决策的分散化和无政府状态导致了重复建设,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加深,早期的这种观点面临广泛的质疑。随后的研究中,许多学者试图运用现代经济学中的产业组织理论将“不合理重复建设”、“过度竞争”的形成解释成为一种市场失灵。后一种研究传统则可以追溯到科尔奈(1986)关于社会主义经典体制中“投资饥渴症”的论述。科尔奈认为,在社会主义体制中,由于缺乏内部产生的自我约束机制,企业知道任何错误的投资决策(不管成本有多高,损失有多大)都不会导致被破产清算,各级官僚做出投资决策,但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却不影响他们个人的财富和收入。因而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中,投资饥渴必然泛滥成灾。中央政府只能通过行政机构严格的投资分配过程从外部来约束这种投资饥渴症。科尔奈(1992)指出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决策的分散化放松了政府对企业投资的外部控制,但是却没有通过利润动机或者对财务困境的担心建立起任何自我控制机制,这使得改革往往加重了经典社会主义体制固有的投资领域过热倾向,而并非使之降低。

1.以“市场失灵”解释“重复建设”形成的主要理论及根本缺陷

在中国,以“市场失灵”解释“重复建设”、“过度竞争”形成机理的研究思路始终占据了主流地位,政策部门也主要通过管制手段来治理“重复建设”这种“市场失灵”,将“重复建设”形成机理解释成“市场失灵”主要有四种理论观点,这些理论均存在根本性的缺陷,并不能严谨合理地解释“重复建设”的形成机理。

(1)低集中度的市场结构导致“重复建设”的理论观点及根本缺陷。Bain(1959)在《产业组织》一文中,提出了“过度竞争”的概念,认为在部分低集中度的产业中存在持续性过度供给或过剩生产能力且经济绩效比较差的情形,并将这一情形定义为过度竞争。鹤田俊正(1988)认为在低集中度的产业中,尽管许多企业利润率很低或者陷入赤字状态,但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力)和企业却无法退出,使低或负的利率长期存在。张东辉和徐启福(2001)、柯颖(2002)、王庆功和赵国强(2002)等人根据Bain(1959)、鹤田俊正(1988)关于过度竞争的相关论述认为:低集中度的市场结构会导致“重复建设”、“过度竞争”。

需要指出的是,Bain并不认为原子型的市场结构是过度竞争形成的重要原因,他认为持续生产能力过剩下的过度竞争的根本原因是供需调节缓慢,具体原因是:①技术条件造成的原子型市场结构;②新企业非常容易进入;③企业的退出非常缓慢;④要素通常很慢地退出,流动性差;⑤一些历史性事件的影响,如战时经济向和平经济转变,替代品的出现,现存生产能力的生产率获得极大地提高,产业区位转移等。他指出,“原子型市场结构不应被指责,最终的过错是企业生产能力的退出被阻止和劳动力资源的不可流动性,当出现某些历史事件时,造成了多余的生产能力和富余劳动力。原子型市场结构不是问题的根源或真正的过错”(1959)。鹤田俊正(1988)不但没有认为低集中度是造成过度竞争、重复建设的根本原因,反而对这种观点提出了质疑。Bain对于过度竞争问题的研究,多集中在对某些历史事件后产能过剩、过度竞争现象的描述,对于过度竞争形成机理,严格的理论分析是缺乏的。笔者认为,试图以Bain、鹤田俊正的论述来论证低集中度的市场结构导致“过度竞争”的观点是不合适的,也是缺乏严密逻辑和依据的。

在对“重复建设”、“过度竞争”的研究中,往往通过与国外企业比较企业规模和集中度,来断定中国许多产业达不到最佳生产规模、存在严重过度竞争、重复建设,低集中度的市场结构亦被作为重复建设的重要表现以及评判标准(秦海,1996;杨兆徐,1998;魏后凯,2001)。在这些研究中还有一个在中国被普遍接受的观点,即认为松散寡头型市场结构是最优市场结构,这种市场结构具有最高的市场效率,低集中度是对于最优市场结构的偏离,会导致企业规模过小、不能充分利用规模经济等问题,既是重复建设、产业组织不合理的表现,也是重复建设、过度竞争形成的重要原因。

通过与国外企业比较企业规模和集中度,来断定中国许多产业达不到最佳生产规模、存在严重过度竞争、重复建设,是学术界和政府部门迄今采用的主要方法。然而,这一方法在理论上是有问题的。日本学者鹤田俊正在《日本的产业政策》一书中就曾指出:与别国比较企业规模的大小,完全没有什么经济学意义;企业规模,应该是在社会分工广泛发展的过程中,适应市场的性质而确定的。即便是同一产业,由于发展阶段不同、资源禀赋差异、技术选择不同、整体管理水平上的差异都会使不同国家在最优生产规模上存在巨大的差异。江小涓(1996)指出用发达国家的最优生产规模作为标准,来判断中国的具体情况是不合适的,中国许多产业中新企业以小规模的生产方式进入具有阶段合理性。与发达国家比较市场集中度来判断中国某一产业是否存在过度竞争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发达国家的大部分产业是通过长期竞争形成目前的市场结构。而改革开放后,中国许多产业都重新迎来了高速发展周期,低集中度和集中度不断降低是这一发展阶段的重要特征。各国市场规模不同、采用技术上的差异等都会造成同一产业市场集中度在不同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

试图以有效竞争理论和最佳竞争强度理论为依据来说明松散寡头型市场结构是最优市场结构,低集中度会导致“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的观点,同样存在根本性缺陷。

如克拉克(1940)认为有效竞争就是由“突进行动”和“追踪反应”这两个阶段构成的一个无止境的动态竞争过程,其前提是竞争因素的不完全性,其结果是实现了技术进步。他认为,竞争过程中在一段可以自由竞争的时间存在垄断的市场地位是必要和合理的。克拉克的有效竞争理论实际上区分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垄断现象,一种是严格意义上的非效率垄断,它是由企业间相互勾结串通来协调市场行为,或者依靠独占以及行政干预等因素形成的市场权力。另一种是效率垄断,它是由于在自由竞争中少数企业创新形成的市场优先地位,它可以使创新企业获得优先利润,并在一段时间内保持垄断地位。但它不是长期不变的,随着模仿过程的普遍化,原有的垄断地位也会随之消失。竞争政策的目标不应该针对消除这种效率垄断(Jesse W.Markham,1950)。有效竞争理论反对干预市场结构,也从未简单认为垄断竞争就是有效的市场结构。

认为“垄断竞争是有效的市场结构,低集中度市场机构是对有效竞争的偏离并会导致过度竞争,中国的产业政策应该通过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方式以及强行淘汰小企业的方式来实现有效竞争”的观点,实际是误读了有效竞争理论。这一观点是与有效竞争理论相悖的,这实际上是将自由竞争下的效率垄断与行政垄断相提并论,忽略了其本质性区别,通过行政、政策干预形成的垄断在动态效率和静态的配置效率上都是缺乏的。

最佳竞争强度理论的核心试图说明在一定的市场结构下,可以使竞争强度达到最佳,因而竞争最为有效。康岑巴赫(1960)[2]认为在松散寡头的市场结构下,市场的竞争强度最佳,竞争最有效,竞争政策措施应该集中在市场结构方面,创造和保持具有最佳竞争强度的市场结构,从而为获得有益的市场结果创造前提条件。然而这一理论只是一家之言,最佳竞争强度理论出现之后,受到了广泛的批评,自由竞争学派认为:①宽松寡头市场作为竞争的标准并非普遍适用于一切竞争性部门,不同部门的生产性质、产品性质不同,理想的竞争标准应该不一样;②市场是一个争胜竞争的动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种因素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构成了一个不可分的经济系统,它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将市场结构与市场结果简单联系是不合适的。芝加哥学派认为市场集中程度与产业绩效并没有必然联系,从长期来看,自由竞争的市场过程会产生最佳市场结构,芝加哥学派反对以任何形式干预市场结构(陈秀山,1997)。由于最佳竞争强度理论本身就存在根本性缺陷,以此来说明低集中度市场结构是导致“过度竞争”或“重复建设”重要原因显然缺乏严谨的理论基础。

(2)进入壁垒低、退出壁垒高的结构性特征导致“重复建设”的理论观点及缺陷。国内早期的研究侧重于进入壁垒、退出壁垒静态化对行业结构的影响,较少考虑从企业投资、运营到退出的全过程。吕政和曹建海(2000)根据进入退出壁垒的特点将产业分成四种类型:①低进入壁垒和低退出壁垒;②低进入壁垒和高退出壁垒;③高进入壁垒和低退出壁垒;④高进入壁垒和高退出壁垒。他们认为在第二种情况下,进入比较容易,并且容易受经济景气的上升或者其他瞬间的暴利所诱发,情况不妙时生产能力无法撤离,如果政府不能有效控制企业进入或疏导企业的退出,很可能诱致企业之间强度过大的竞争,生产能力持续聚集在该产业而使利润长期低下。杨蕙馨(2000,2004)在其研究中表达了相同的看法。牛桂敏(2001)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根据他们的观点,地方政府的权力扩大、融资渠道的多样化、融资成本的降低、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对本地企业的支持,使得进入壁垒降低,同时地方政府由于本地就业、税收与社会安定等因素考虑,往往阻止企业的退出和破产,导致退出壁垒很高,低进入壁垒和高退出壁垒进而导致过度竞争。杨蕙馨(2004)还试图通过电冰箱行业、汽车行业的利润率与企业数量之间不存在相关性,来说明这些行业存在的盲目进入导致了过度进入和重复建设,从而为其理论提供经验支持。

以上的分析是将进入壁垒与退出壁垒相分离的一种思路。而根据Caves和Porter(1977)、Gilbert(1989)、Caves(1998)的研究文献,首先,退出障碍实际是在影响进入,或者说退出障碍就是一种进入障碍。根据他们的观点,退出障碍是企业进入时必须考虑的一种风险成本,退出壁垒越高,企业进入时的风险成本越高。其次,退出障碍可以成为在位企业阻止进入的重要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退出壁垒高不但不能解释产业的过度进入与产能过剩,反而只能解释进入不足与产能不足(李伟,2006),其具体说明如下:表面上看,进入障碍低,大量企业进入,而在位企业由于体制因素退出障碍高,所以产业内的企业数量多;而实际应该分析的是,进入企业明明知道在位企业即使存在相当的亏损也不会退出,为什么他们还要进入?通常在位企业亏损而不退出,会严重影响进入企业的获利状况。因为这种退出障碍已经大大降低了进入企业进入前的预期利润。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些企业仍然选择进入,说明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入的激励足够大;同时也由于预期到在位的企业亏损也不退出,还有一些潜在进入企业选择了放弃。亏损而不退出的高退出障碍不能说明为什么企业进入过多,而是只能说明进入不足。如果不是高退出障碍的阻止,进入的企业会更多。

中国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的各项优惠措施和地方保护主义降低了市场的经济进入壁垒,而地方政府对企业退出的干预又提高了企业的退出壁垒,这种低进入壁垒和高退出壁垒进而导致了重复建设或过度竞争问题。然而,考虑到退出壁垒本身就是一种进入壁垒时,则上述推断仍会显露诸多不严谨之处。低进入壁垒表明容易进入某个行业,企业进入某个行业都是基于对进入这个行业后能够盈利的预期,容易进入某个行业并不意味着大量企业就不考虑风险成本和预期收益而盲目涌入这个行业,并且高的退出壁垒会造成很高的风险成本,从而阻止进入。对于其形成机理更为合理的解释:一是地方政府对于本地企业的各项优惠措施使得企业投资成本和风险的外部化;二是地方政府干预低效率企业退出,避免其破产时,必须要通过各种方式为陷入破产危机的企业提供继续生存的款项。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干预低效率企业的退出时,无可避免地会带来预算软约束问题。所以,真正直接导致过度竞争问题形成的不是低进入壁垒和高退出壁垒问题,而是政府干预所造成的成本(或者收益)外部化、风险外部化和预算软约束问题。

(3)以过度进入定理来解释“重复建设”、“过度竞争”形成机理时面临的适用性问题。过度进入定理指的是寡头市场结构下自由进入的企业数目可能会大于社会福利最大化情况下的企业数目,这一定理被作为“重复建设”、“过度竞争”形成机理研究重要的理论依据。关于过度进入相关理论研究的核心文献主要是Spence (1976)、Salop(1979)、Von Weizsacker(1980)、Perry(1984)、Mankiw和Whinston(1986)、Kotaro Suzumura和Kazuharu Kiyono (1987)的相关研究。其中,Von Weizsacker(1980)的研究文献是在Spence(1976)与Dixit和Stigler(1977)基础上最早分析过度进入问题的。Spence与Dixit和Stigler模型的核心思想是,在同质产品市场,企业自由进入并假定进入后实行库诺特(Cournot)竞争,那么均衡时进入企业的数量大于社会福利最大化时的企业数量。也就是说自由进入将导致从社会福利而言太多的进入。Von Weizsacker (1980)提供的模型,假设企业的成本曲线是U形2次方程,其一般性推导中企业自由进入时库诺特均衡的企业数量是否大于社会福利最大化时的企业数量是不确定的,Von Weizsacker为说明存在“自由进入时均衡企业数量大于社会最大化时的企业数量”的情形,给出了一个例证,假定了参数值。在他给出的参数值中实际上满足了一个非常特殊的条件,即最小平均成本点的产量大于市场容量(即价格等于最低平均生产成本时的市场总需求量),也就是说平均生产成本在整个市场容量范围内是递减的,这一条件只能在自然垄断产业中才成立。因而,Von Weizsacker的例证是不能说明过度进入定理在一般竞争性产业中也成立。

Mankiw和Whinston(1986)的文章是分析过度进入问题的另一重要文献,以前对过度进入的分析都假定了进入企业之间的非竞争性行为(库诺特或者合谋垄断),而他们的文章没有具体限制进入后的行为特征,从而较为一般地解释了进入导致福利损失、自由进入导致过度进入的理论含义,文章对进入后市场特征的假定是存在进入导致的“商业盗窃效应”(Business-stealing Effect),也就是说,新企业进入将导致在位企业降低产出。他们在一般模型的推导中,假定边际成本非减,并存在恒定的固定设置成本,文章的结论是如果新企业进入后导致“商业盗窃效应”,并且存在较大的进入固定成本时,自由进入会导致企业进入数量大于社会最优数量的问题。在Mankiw和Whinston(1986)的一般性推导中,如果不考虑整数(企业数目只能是整数)问题,自由进入均衡的企业数目是大于社会最优企业数目的;但是如果考虑整数问题,自由进入均衡的企业数目是否大于社会最优企业数目是不能确定的。Mankiw和Whinston (1986)为说明在考虑整数问题后,过度进入定理依然成立,试图通过举例来说明,在例证中,他们两人假设需求函数为p(Q)=a-bQ,成本函数实际假设为C(q)=K+cq,市场中的企业采取库诺特竞争模式。他们指出,当K比较小时,均衡企业的数目比较大,企业行为将会脱离库诺特竞争的假设,其行为更接近于价格接受者,这时商业盗窃效应将不存在,过度进入将不会发生。当K比较大时,过度进入定理虽然可能成立,但是这时假设的成本函数是次可加性的,平均成本曲线是递减的,这种成本函数一般发生在自然垄断行业中。也就是说,Mankiw和Whinston只能证明,在自然垄断行业存在过度进入的问题。另外需要指出的是,Mankiw和Whinston在文章中一再强调,如果企业是以价格接受者作为行为方式或者不存在商业盗窃效应的话,过度进入定理是不成立的。在Salop(1979)的模型中存在同样的问题,也是将生产成本函数假定为次可加性的,这种成本函数的特殊设定就限制了过度进入定理非常有限的适用范围。

日本学者Kotaro Suzumura和Kazuharu Kiyono(1987)假设严格规模收益递增下,通过对具有战略替代产品关系的均质厂商进入的库诺特二阶段博弈模型,证明存在超过社会最优企业数目的过多企业进入的问题,以此从理论上说明过度竞争或“过度的产能投资”。这种以寡头市场结构下自由进入的企业数目可能会大于社会福利最大化情况下的企业数目(即过度进入定理),来说明过度进入和过度竞争的形成。

成本函数的假设对于过度进入定理是否成立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有两篇重要的英文研究文献对此进行了论证,这两篇研究文献是John H.Nachbar等人1998年发表在The 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的研究论文,以及Toshihiro Matsumura于1999年发表于Journal of Economics上的研究论文。John H.Nachbar等人(1998)的研究采用Dixit成本函数,假定进入后企业采取库诺特竞争的模式,考察沉没成本对进入行为福利效应的影响,他们的研究表明只要成本中的很小一部分是沉没成本,自由进入就不会导致过度进入。Toshihiro Matsumura(1999)以Salop在1979年提出的模型为基础,将Salop成本函数中边际成本为恒定值的假设,改变为边际成本递增的假设,发现在边际成本递增时过度进入定理并不成立。

张军(1998)、曹建海(2001)、罗云辉(2004)均曾运用产业组织理论里关于过度进入的理论模型来说明市场经济中过度竞争(重复建设)的存在性。他们假设成本函数是次可加性的(存在严格的规模收益递增),企业进入后采取库诺特竞争方式,得出自由进入的企业数量将会大于社会福利最大化时的企业数量的结论。实际上这种关于成本函数的假设只有在自然垄断行业才能得到满足,但是张军(1998)将这一结论运用到了所有行业,罗云辉(2002)将这一结论运用到了松散寡头垄断行业。张军等人试图将过度竞争、重复建设作为自由市场条件下必然存在的一般现象,这一结论有极强的政策性含义,将为政策部门全面干预企业进入、限制竞争提供依据。

然而,这种缺乏依据地将结论的适用范围扩大是不合适的。过度进入定理成立需严格依赖于两个强假设,即次可加性的成本函数和商业盗窃效应。在运用这一理论来解释某一行业的重复建设或者过度竞争的形成机理时,应首先考虑这一行业的成本函数和行业中的企业行为是否同时符合基本假设,竞争性行业的成本函数并不能满足过度进入定理中的基本假设,多数竞争性行业中并不存在显著的“商业盗窃效应”,过度进入定理在竞争性行业中是不成立的,以过度进入定理解释竞争性行业的过度竞争、重复建设并不合适。从历年政策文本、曹建海(1999)以及魏后凯(2001)等人的实证研究来看,存在“重复建设”的行业都是竞争性行业,以过度进入定理来解释中国“重复建设”、“过度竞争”的形成机理在理论适用性上,均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4)以保有市场过剩生产能力促进企业间合谋来解释“重复建设”。植草益(2000)构筑了一个同质企业无限期重复博弈模型,说明保有多余的生产能力能够促进企业间形成合谋,来说明过度的产能投资。罗云辉(2004)借用植草益的模型来说明市场经济中过度竞争存在的可能性。

植草益(2000)和罗云辉(2004)假定市场中存在n家同质企业,任何一家企业在其生产能力范围内都能以固定边际成本进行生产,但不能进行超过生产能力的供给,买方首先购买定价最低企业的产品,当需求量超过其生产能力时,剩余需求再面向价格次低的企业,在同一价格下,所有企业评分市场,并假设任何一个企业都知道竞争对手的前期价格,每个企业都具有相同的贴现因子,企业间的竞争采取触发战略。植草益和罗云辉试图通过模型说明,企业越是增加生产能力,保有的过剩生产能力越多,彼此间合作和增加利润的机会越大,因而企业为了获取合作利润会尽可能保有比较多的过剩生产能力。

然而,植草益和罗云辉的模型中存在一个理论上的问题,他们将企业产能投资的决策排除在模型的考虑之外,在模型中假定企业已经做出了产能投资,将产能投资作为沉没成本排除在模型的成本收益之外,在他们的计算推导过程中,作为沉没成本的产能投资越多,越有利于企业间的默契合谋来避免价格竞争。但是如果从企业产能投资决策来看,企业投资过多的产能可以获取企业间默契合谋带来的收益,但是过多的产能投入也会带来更多的成本投入。分析企业是否会进行过度的产能投资,但不考虑进行过度产能投资的成本的做法,从理论上说是非常不合适的。另外,从形成企业间合谋的角度来看,由于真实价格信息是不对称的、完全可以秘而不宣让竞争对手观测不到,在价格信息不可观测或者价格信息滞后的条件下,价格上的合谋是很难形成的;与之相反,企业产能投资上的可观测性很高,保持与默契合谋均衡产量数量相应的产能而不增加额外的产能,更有利于保持企业间的合谋。

2.转轨经济体制扭曲下重复建设的形成机理探讨

国内学术界一直流行着另外一种观点,即认为“重复建设”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现象。高栓平和董明会(1998)认为重复建设促进了市场竞争,改善了产业组织,全面提高了产业绩效;喻新安(2002)和袁钢明(2003)进一步认为没有重复建设就没有市场竞争。根据他们的观点,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个过剩经济。只要维护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信息对称,过剩产能就会得到调整,市场和企业承受调整的成本,产能过剩不会成为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左小蕾,2006)。这是一种把“重复建设”等同于“卖方竞争”的观点。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经济并不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经典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科尔奈(1986)指出,由于缺乏内部产生的自我约束机制,在经典社会主义体制中存在严重的投资饥渴症,中央政府只能通过行政机构严格的投资分配过程从外部来约束这种投资饥渴症。科尔奈(1992)指出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决策的分散化,放松了政府对企业投资的外部控制,但是却没有通过利润动机或者对财务困境的担心建立起任何自我控制机制,这使得改革往往加重了经典社会主义体制固有的投资领域过热倾向,而并非使之降低。

科尔奈的开创性研究为我们认识转轨经济中重复建设的形成机理开辟了一个独特、有益的视角,科尔奈的论述也非常符合中国改革初期的实际情况。随着改革的深入,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面临越来越强的破产威胁,预算软约束问题在较大的程度上也得到了缓解,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待遇和升迁与企业绩效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内部约束机制;更为重要的是非国有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非国有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已经超过了国有经济。而在科尔奈看来非国有经济具有(对投资冲动)内生的约束机制,虽然内部约束机制的缺陷仍然是国有企业具有过度投资倾向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对于解释中国自20世纪末以来重复建设的形成以及民营企业异乎寻常的规模扩张冲动,科尔奈的分析显然是不够的。

(1)国内体制缺陷下重复建设形成机理主要研究文献及不足。国内一些学者延续了科尔奈的分析传统,进一步从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体制缺陷来解析重复建设的形成机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有张维迎和马捷(1999)、杨培鸿(2006)、皮建材(2008),他们的研究更多地结合了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和补充了科尔奈的研究,为我们深入认识重复建设的形成机理提供了有益的思考,这些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张维迎和马捷(1999)建立了一个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的库诺特模型,来说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缺陷和落后的技术水平,将导致恶性竞争。张维迎认为国有企业所有者没有行为能力,国有企业经营者追求个人目标最大化和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之间会存在严重的偏离,经营者偏离所有者目标的程度足够高且技术水平足够落后时,国有企业经营者就会进行恶性竞争,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数量远远大于企业效益最大化时的数量。张维迎和马捷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科尔奈论述的一种延续,科尔奈研究中国企业有内部约束机制的缺乏,在张维迎看来是由于国有企业所有权的缺陷造成的。张维迎在研究中将恶性竞争定义为企业将价格定到边际成本以下进行竞争,并采用用于寡头垄断的库诺特模型为基础进行分析,但使得其推论成立所需要的条件过于严格(例如足够低的技术水平),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其模型对现实问题的解释能力。采用更为竞争性的基础模型,会使其推论成立的条件变得更为宽松,对现实问题的解释能力也会因此而提高。张维迎和马捷的研究同样只能解释改革初期重复建设的形成,这一时期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严重的软预算约束问题和破产机制约束的缺乏问题,是国有企业能进行持续恶性竞争所必需的条件,这也是张维迎的研究中隐含的一个必要条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加深和破产机制的建立,这一隐含的条件不再符合现阶段转轨经济的特征。

杨培鸿(2006)建立了一个基于委托代理框架的模型,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重复建设的形成机理。在其模型中,中央政府作为投资委托人,地方政府作为投资代理人,模型分析表明,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利用(对中央政府)信息优势寻租的行为会导致重复建设问题。杨培鸿分析中的情形很符合中央政府计划、主导和出资条件下的基础建设和重点投资项目,但是并不符合一般性行业中的投资行为。在一般性行业中分散的企业才是投资的主体,即便是国有企业在投资上也具有比较大的自主权,中央政府不统一规划,地方政府一般也不直接指挥和命令企业的投资行为,投资所需的资本也主要来源于企业以及企业融资,因而不能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模型解释一般性行业中的重复建设问题。

皮建才(2008)建立了一个先进、落后两地区之间的分工模型,试图以此说明,两个地区先进部门(比如制造业部门)的技术差距太小以及宏观经济环境中存在的初级产品的价格扭曲,会导致先进部门的重复建设。皮建才的分析中假设先进地区在制造产品的劳动生产率上高于落后地区,并在其模型中抽象掉了劳动力等要素价格差异。但是,先进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这种要素价格上的差异是显著并且十分重要的,落后地区在劳动力价格、土地价格等生产要素上所具有的显著成本优势,会使得在技术差距比较小的情况下先进地区制造部门转移到落后地区具有比较强的经济合理性,把这种转移当作重复建设并不合适。

(2)地方政府竞争、体制缺陷与重复建设的形成机制——新的发展和探讨。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地方政府具有更为强烈推动经济发展的动机;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以及“国退民进”、民营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级地方政府不再是产业投资的直接主体;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土地迅速升值,地方政府通过对土地这一重要稀缺生产要素的垄断,获取了干预企业投资的经济能力和最为重要的经济手段,地方政府更多的是通过各种经济优惠政策影响和主导企业投资。此前关于重复建设形成机理的一些研究已经与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有比较大的差距,许多学者关注到了现阶段转轨经济中这些显著变化的特征,并且将地区竞争中地方政府对于投资的不当干预作为现阶段重复建设的根本性原因。但是这些学者并非系统性研究重复建设的形成机理,有的着重在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研究上,有的侧重于重复建设的宏观影响,对于地方政府的不当经济干预行为如何扭曲企业的投资行为,最终导致重复建设的形成机理则很少涉及。

从地区竞争中地方政府不当干预投资的角度出发系统分析重复建设的形成机理,大致包含了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①财政分权和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体制,增强了地方政府不顾社会经济成本和效益盲目推动经济规模增长的动机。②模糊的土地产权和银行的预算软约束等体制上的缺陷,使得为投资者提供低价土地、减免税收等补贴措施以及帮助企业获取金融资源,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和地区经济增长的主要手段;环境产权的模糊和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的缺陷,使得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人为地放宽对企业的环境要求,甚至纵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③地方政府的不当经济干预行为,会通过成本外部化效应、投资补贴效应和风险外部化效应扭曲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而导致企业过度的产能投资和“重复建设”,并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

财政分权改革以后,中国地方政府出现明显的“法团化”(Lacal State Corporatism)趋势。所谓“法团化”,指的是地方政府直接介入经济,承担企业经营管理角色的趋势,且各级政府、政党与所辖企业形成的类似大型企业集团的利益共同体。在经济转轨时期,先有党、政、地方国有企业,后有地方民营企业,它们相互结合,成为一定意义上的法团组织,构成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微观制度基础。一般的情况下,具有“法团化”趋向的地方辖区,往往把宏观经济稳定、收入分配公平和环境外溢影响都视为“外部性”问题,并将尽可能多地争取外来投资、金融资源、上级政府资助或特别优惠(Qian &Roland,1998;Jin,2005;李扬,2005)。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体系非常类似于晋升锦标赛模型(周黎安,2004),由于晋升职位总是有限的,晋升锦标赛具有一种“赢家通吃”和“零和博弈”的特征,一人提升势必降低别的竞争者的晋升机会。由此,激烈的政治竞争,就容易转化为(地方政府)为了政治收益不计社会经济成本和效益、一味推动经济规模增长的竞争(周黎安,2007)。

在中国转轨经济体制下,由于土地转让权模糊不清和银行存在预算软约束,土地和信贷市场无法给出市场定价,客观上为地方政府和投资者提供了巨大的套利空间(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4)。在注重GDP增长、招商引资的政绩考核体系下,政府官员倾向于利用土地产权模糊和银行预算软约束的制度漏洞,对土地、信贷等稀缺资源进行强有力的控制,以保障地方政府的意愿得以实现(李军杰,2005)。环境产权的模糊与环境保护制度上的缺陷,也使得容忍企业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成为许多地方政府投资的手段。由此,地方政府给投资者提供各种各样的优惠条件,如零地价、税收优惠、压低电价等,以及容忍投资企业排放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极大地降低了私人投资成本,使私人投资成本远远低于社会成本,从而扭曲了企业的投资行为,导致企业过度的产能投资。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成本并不属于沉没成本,低价或者零地价供地不只是降低了投资者的土地成本,一旦投资项目运营结束(无论成功或是失败),甚至项目仍处运营当中,土地使用权都可以以远高于获取成本的市场价格转让。由此获得的中间价差,为投资方提供了额外巨额收益,形成对企业投资的巨额实质性补贴,产能投资额越大获取的投资补贴越多。很显然,这种巨额的投资补贴,会使投资企业在产品市场之外获取额外的投资收益,这会显著扭曲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大大增加企业利润最大化时的产能投资和产量。当投资补贴水平足够高时,还会诱使企业为了获取巨额的投资补贴,投资原本亏损的项目或供过于求的行业,巨额的投资补贴可以弥补企业在产品市场上的亏损,并提供可观的投资收益。在各级地方政府普遍的投资补贴进而导致全社会过多的产能投入和均衡产出(即产能过剩),并引起产品市场上行业整体亏损及社会福利上的巨大损失(江飞涛,2008)。

在企业投资过程中,土地还扮演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再融资角色(李扬,2005)。虽然企业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土地,但企业可以以远高于购置成本的市场价格将土地抵押给银行,获取接近于土地市场价值的银行低息贷款作为投资资金,企业就可以以很少的自有资金投入,撬动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项目。地方政府帮助本地重点扶持企业和本地重点投资项目“协调”银行贷款,干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也会进一步减少投资企业所需的自有投入。在新建项目时,投资企业一般会采用新建子公司的形式,较少的自有资金投入意味着项目失败时,企业投资方仅以较少的自有投入承担损失,损失主要由从原有土地使用者身上剥夺的土地增值收益和银行承担,这种投资风险成本显著的外部化趋势导致企业投资行为更具风险性,使投资者投资过度风险的项目(即收益不足以弥补其风险成本、自身缺乏投资价值的项目)。普遍的投资风险外部化,会进而导致全行业的过度产能投资。值得注意的是,极低的自有资金投入比例还会被资产负债表的会计处理所掩饰。在会计处理中,企业虽然以极低的价格获取了土地使用权,但是土地使用权会以市场评估值记入资产项目中,也会以市值作为企业的自有资本投入。从账面来看,企业反而具有相对较高的股东权益比率和较低的资产负债率,企业自有投入很低的实际情况还无法在会计报表中显现出来。

1.研究文献回顾

关于重复建设、过度竞争和产能过剩的相关实证文献非常少,早期的文献主要集中在对重复建设等现象的统计描述上,后来的实证性研究则集中在企业进入行为的研究上,论证企业盲目进入导致的过度进入是过度竞争、重复建设形成的原因。

早期的实证研究主要由秦海(1996)、杨兆徐(1998)、曹建海(1999)、魏后凯(2001)给出。秦海(1996)以汽车工业、机械制造业、钢铁工业和日用电子工业作为研究对象,通过与国外相同行业比较经济规模和集中度,得出中国企业规模相对过小、集中度过低以及不能充分利用规模经济的结论,并以此为依据证明这些行业存在过度竞争。秦海还通过统计描述的方式说明,过度竞争会导致行业规模扩张乏力、亏损增加等不良后果,并认为放松管制后的过度进入是过度竞争形成的主要原因。杨兆徐(1998)基本上延续了秦海的思路,内容和结论也比较相似。曹建海(1999)采用1995年工业普查数据以及1993~1995年相关大中型企业数据,首先描述中国37个两位数产业中的集中度CR8,认为中国许多产业市场集中度相对很低,以此说明中国许多产业的企业达不到规模经济,只能在小规模水平上生产,这些产业处于过度竞争的状态下。接着他描述了各类经济成分企业数目变化以及各两位数工业产业企业数目变化情况,描述其利润率变化情况、1996年的产能利用率情况与各行业亏损企业数目、亏损总额等情况。并以此说明“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同类企业只能在低水平上重复进入,在行政区域给定的范围内进行分割式竞争,因而形成并加剧了从全社会角度来看的企业数目过多的过度进入和重复生产现象”,并认为新企业的进入是导致行业利润率低下、亏损企业数目增加、亏损额增加的主要原因。魏后凯(2001)详细描述许多3位数、4位数产业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的变化情况,认为建材工业、汽车工业、机械工业、某些石化行业、家电工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存在不合理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问题。魏后凯进一步描述各行业集中度的变化情况,指出中国许多行业集中度过低,并认为中国工业企业的市场竞争基本上属于一种以高度分散化为特征的低效率竞争,大量小企业进入、低水平重复建设导致了集中度的下降以及产业组织的恶化。

进一步的研究来自唐要家(2004)、杨蕙馨(2000,2004)、李德志和闫冰(2004)、李伟(2006)。唐要家(2004)采用1995年工业普查的行业数据对中国工业的亏损面影响因素进行检验,并给出了两个线性检验方程。其实证研究结果表明:非国有企业的进入并不是导致中国工业亏损的根本原因,国有工业剩余生产能力的退出不足才是问题的关键,尤其是大量低效率国有资产的存在及其恶性竞争倾向是导致20世纪90年代中国工业财务绩效恶化的根本原因。这实际上是对张军(1998)和曹建海(2000)认为企业的过度进入尤其是非国有所有权企业的过度进入导致的过度竞争引起中国工业产业财务绩效恶化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其实证研究实际上也对企业过度进入导致产业内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的观点提出了质疑。杨蕙馨(2000)假设每一产业都具有一个均衡企业数目N,当企业数目大于这一均衡值时,产业中的一些企业就会退出,小于这一均衡值时,就会有新的企业数目进入,认为产业中的企业数目总是向企业中的均衡数目收敛;他试图描述统计汽车制造业、耐用消费品制造业的企业数目变动情况来验证这一假设,并进一步通过企业规模和市场集中度的国际比较来说明这两个行业存在过度进入、重复建设的问题。杨蕙馨(2004)继续假定每一产业都有一个均衡企业数目,然后设定线性方程,讨论影响企业数目的主要因素,其结论认为影响汽车制造业企业数目的主要因素是亏损企业数目、净利润额与亏损额,影响电冰箱行业企业数目的主要因素是亏损企业数目、销售收入、净利润额、总资产额,并由此认为在这两个行业中利润率不是激励厂商进入的重要动机,亏损也并不能导致厂商的退出,而是制度因素和制度壁垒吸引厂商进入和阻止厂商的退出,进而导致了过度进入和过度竞争。

李德志和闫冰(2004)建立了一个解释企业数量变化的多元线性模型,采用1998~2002年37个工业行业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实证结果表明利润指标与企业数量无显著相关性,行业平均资产规模与企业数量显著负相关,固定资产原价、每年新增固定资产与企业数目显著正相关,行业销售额与企业数呈负相关关系,国有企业产值比重指标与企业数负相关。他们认为企业受到“过度激励”而进入,行业的迅速增长导致企业投资的“羊群效应”,从而导致销售额和利润的下降,并且这种下降不能有效阻止新的企业的进入。李伟(2006)采用1985年、1990年和1995年三次工业普查数据中101个三位数产业数据,以及2002~2004年三年70家三位数产业数据,以ORR模型为基础对企业进入行为进行跨产业研究。其实证结果是1985~1990年、1990~1995年间企业进入与利润率显著正相关、企业进入与利润率变动明显负相关;2002~2004年间产业进入对利润的影响都很弱,估计系数也很小。他根据实证结果认为,1985~1990年、1990~1995年间进入主要是对在位的替代,而不是对利润变动的反应;2002~2004年的短期中,企业进入不是对利润率的反应,而是对在位企业的替代。并认为将新企业的大量的进入认为是过度进入是不妥当的。

2.产能过剩相关实证研究文献中存在的不足

目前,对于中国重复建设、过度竞争、产能过剩问题相关实证研究是缺乏的,现有研究在方法选择、模型设定和实证结果的解释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更为深入的研究。

秦海(1996)、杨兆徐(1998)、曹建海(1999)和魏后凯(2001)的实证研究中,通过与国外企业比较企业规模和集中度,来断定中国许多产业达不到最佳生产规模、存在严重过度竞争、重复建设。作为国内早期的研究,这一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鹤田俊正在《日本的产业政策》一书中就曾指出:与别国比较企业规模的大小,完全没有什么经济学意义;企业规模应该是在社会分工广泛发展的过程中,适应市场的性质而确定的。即便是同一产业,由于发展阶段不同、资源禀赋差异、技术选择不同、整体管理水平上的差异都会使不同国家在最优生产规模上存在巨大的差异,江小涓(1996)指出用发达国家的最优生产规模作为标准,来判断中国的具体情况是不合适的,中国许多产业中新企业以小规模的生产方式进入是具有阶段合理性。与发达国家比较市场集中度来判断中国某一产业是否存在过度竞争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发达国家的大部分产业是通过长期竞争形成目前的市场结构,而改革开放后,中国许多产业都重新迎来了高速发展期,低集中度和集中度不断降低是这一发展阶段的重要特征。各国市场规模不同、采用技术上的差异等都会造成同一产业市场集中度在不同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

杨蕙馨(2000,2004)关于模型的设定是值得商榷的,她假设某一产业可以容纳N个厂商在市场内可以盈利,企业数目大于N的话,则全部厂商或部分厂商会获取负利润,这时就会有企业退出;如果企业数目小于N的话,就会有机企业进入。这一假设对于产业成熟期可能是成立的,但是对于产业的高速发展期则是不合适的,在产业的高速发展期,市场规模急剧扩大会使可以容纳厂商数目急剧变化,产业高速发展中技术的发展和成熟也会使得企业的最佳规模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市场可以容纳厂商盈利的数目发生很大的变化。杨蕙馨(2004)采用时间序列数据分别对电冰箱、汽车等产业的企业进入行为进行计量研究,并得出了“企业进入行为与营利性指标无关联,利润率不是激励厂商进入的重要动机也不能导致厂商的退出”的结论。但是,其计量方法存在问题,在研究时间序列时未考虑变量的平稳性,经过计算发现,汽车产业的企业数量和资本收益率(ROA)序列均为I(1)过程,电冰箱产业的企业数量为I(1)过程而ROA序列为I(0)过程。杨文中对两个产业中的企业数量和ROA直接进行回归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分别属于伪回归和分平稳回归。杨蕙馨的研究并未发现在其样本企业和数据中事实上存在着的利润率对企业进入行为的驱动效应,经计算基于VEC模型的Granger检验显示企业产业的企业数量与ROA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电冰箱的企业数量差分序列对ROA回归,可以得到R2达0.67、ROA系数为正并且显著性良好的回归方程。杨蕙馨文中将整个汽车产业(三位数产业)作为研究对象也是不太合适的,因为整个三位数的汽车产业中包含了多个相互不具有替代性的四位数亚产业,不适合作为研究进入退出问题时的样本产业(黄健柏、陈伟刚和江飞涛,2006)。

李德志和闫冰(2004)的研究并不是采取经典的Orr模型,而是采取类似于杨蕙馨(2004)的以企业数量为被解释变量的多元线性方程,由于各产业的进入壁垒是不相同的,假设所有产业满足同一线性方程存在理论上的问题。相对于国外研究中通常采用四位数产业样本并考虑到产品同质性的做法,李德志和闫冰的研究中采用两位数产业为样本的横截面数据,一个两位数行业通常会包括数十个亚行业和成百上千种产品,因而这一研究的说服力由于产业分类口径过粗而显得不足,同时截面数据也不可能发现变量间的动态相互关系。

李伟(2006)也是以Orr模型为基础,但是在产业样本选取和实证方法上对李德志和闫冰的研究有了根本性的改善,李伟以101个三位数行业作为研究样本,采用面板数据的计量处理方法,这一做法更为接近国外对于跨产业进入退出行为研究的前沿领域。但是,李伟的研究中在数据的采用上存在很大的问题:①在分阶段的研究中,在1985~1990年和1990~1995年两个连续五年期的研究中,使用的是只有三个相隔五年时点的面板数据,五年的间隔期太长,其间可能已经发生利润率、进入和退出行为的剧烈波动,而采用五年首尾数据却根本无法体现出来。②在李伟采用面板计量的方法时,面板数据的时点只有三个,太短,使得面板回归的可信度严重降低。而且,李伟对于计量结果的分析存在研究结论牵强的问题:李伟在计量中得出1985~1990年和1990~1995年两个五年期的估计结果中出现利润与进入有明显正相关关系,但是产业利润的增加却与进入负相关的结果,他根据这结果得出中国进入作为纠错机制的理论是有限的这一结论,所得出这一结论的逻辑是令人质疑的。进入作为一种纠错机制时,高的利润率会引起更多企业的进入,这些企业进入后会导致利润率的下降,进入的企业越多对利润率的影响越大,而李伟的计量结果正好反映了这一点,利润率与进入显著正相关,产业利润的增加与进入负相关,正说明企业进入导致了产业利润率的下降。李伟的实证结果反而说明了在研究的样本产业中,进入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纠错机制。

杨蕙馨(2004)、李德志和闫冰(2004)在实证研究中都试图通过证明利润率和进入无关来说明,中国的过度竞争是由于过度进入形成的,并且这一结论具有极强的政策含义。本书在研究钢铁工业的产能过剩问题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结论进行检验。由于已有的实证研究在数据处理和方法选择上存在一些问题,无法更为细致地描述在某一产业中利润率对于进入行为的影响,在方法上的改进也是有必要的。

1.相关文献回顾

对于重复建设、过度竞争或产能过剩的治理政策的讨论文献,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观点:第一类观点认为,重复建设等类似问题,主要是由于企业的过度进入导致的,相关政策部门应当通过提高进入壁垒、降低退出壁垒的方式来进行治理;第二类观点认为,重复建设等类似问题是由于中国经济体制存在的内在矛盾造成的,应该通过推动投资体制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财税体制以及改革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体制来从根本上进行治理;第三类观点认为:“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等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现象,并不需要通过行政干预来进行治理。

(1)以提高进入壁垒、降低退出壁垒的政策治理产能过剩等类似问题。持这一类观点的学者中,他们政策建议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江小涓(1996,1999)认为政府应该实施产业援助政策,援助衰退产业的企业退出,以治理重复建设,不过她也说明采取此类政策应当慎重,避免导致不良的政策后果。江小涓结合其他国家和中国的实际,提出了几种可供中国选择的产业调整援助政策:①设立产业调整援助基金,援助企业的退出行为和转产行为;②通过提供补偿援助退出企业;③对企业员工失业和再就业制定特别政策;④对区域性调整的成套援助措施。

江小涓同时指出采取调整援助政策会导致以下不良效果:①施行不当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②有可能导致或者加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的程度;③有可能导致企业的不当行为和减弱市场机制的作用。曹建海(2002)持类似观点,并认为消除过高退出壁垒的重点在于拆除行政性退出壁垒。他认为,提高进入壁垒不能作为治理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的政策措施,他认为通过行政规制方式提高进入壁垒会破坏竞争在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并可能诱发政府官员的“寻租”活动,反而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曹建海认为,应把消除过高的市场退出壁垒作为解决重复建设、实现中国产业有效竞争的关键措施。政府政策的侧重点除了坚决拆除行政性退出壁垒,还应注重完善生产要素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体系和机能,减少由于市场组织的相对落后给企业退出带来的市场成本。对于已经发生重复建设并出现持续性生产能力过剩的衰退行业,政府应通过产业援助政策来进行治理。

张军(1998)认为,在转轨经济初期,政府应该对进入进行管制以避免重复建设,改善资源配置的社会效益。他还以日本、韩国的类似政策作为其结论的佐证。曹耳东等人(1999)认为,政府应该通过对进入进行管制,对行业中企业数量进行调节以防止“过度竞争”。马传景(2003)认为政府应加强项目审批、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制定行业标准来治理重复建设。国家统计局课题组(2005)认为,治理重复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标准,强化技术标准,淡化金额标准。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产业分类和综合监管体制。按国家安全领域、自然垄断领域、资源性领域和非资源性竞争性领域,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杨蕙馨(2000)认为应该对规模经济显著的行业实施进入管制,以避免厂商过度进入导致的过度和低效竞争,降低退出壁垒,使经营不善的厂商能够顺利退出,也有利于治理过度进入以及由此引起的过度竞争问题。魏后凯(2001)亦持相同观点,他认为国家在产业组织政策上应该通过设立行业进入壁垒,强制关闭落后企业、设立产业援助基金援助企业退出等降低退出壁垒的政策,来治理不合理的重复建设问题。盛文军(2006)认为,应制定新的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提高高能耗、高污染和部分产能过剩行业在能耗、环保、用地、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准入门槛,从源头上控制低水平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政府还应当降低体制性退出壁垒,加速利用市场机制完成优胜劣汰以治理重复建设。还有一些学者提出应借鉴日本反过度竞争的经验,如孙执中(1997)、杜丹清(1999)、郑胜利(2000)认为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像日本政府一样,实行管制进入、组织萧条卡特尔、援助企业退出等政策治理过度竞争。

(2)推动投资体制改革,改革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制度,改革财税体制。马传景(2003)认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投资主体多元化对于防治重复建设非常重要。张伟、曹洪军(2004)认为政府应当通过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下放投资权、明确风险责任投资者,规范政府投资和国有资本投资行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等政策措施来防治重复建设。国家统计局课题组(2005)认为治理重复建设,政府应当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新的产业监管体制,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理顺地方与中央的利益分配关系。盛文军(2006)认为治理产能过剩应当进一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王小广(2006)认为治理“产能过剩”或“重复建设”,应当转变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减少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对投资的直接干预,并应继续加强宏观调控和严格制定、执行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曾五一、江晓冬、吴一群(2006)等亦持类似观点。

周黎安(2004)指出治理产能过剩,需要改革传统的以GDP增长为基础的晋升激励体制,另外还要进一步减少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能力。李军杰和周卫峰(2005)指出,治理地方政府主导下的过度投资需要重构上下级政府间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需要“硬化”经济转型期间的制度约束环境,需要建立规范、有序的地方政府间竞争模式。陈明森(2006)认为要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先要解决以下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要促进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相分离,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地方的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责,不再履行国有资产的投资职能和保值增值责任;二是改革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特别是把反映经济质量和效益状况、反映能源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程度、反映社会发展情况的指标纳入指标体系,使地方政府真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谋划和推动经济发展。

(3)“重复建设”、“产能过剩”并不可怕,不需要行政干预。高栓平、董明会(1998)认为中国企业的“过度进入”或“重复建设”改善了产业组织、全面提高了产业绩效,政府不应当采取限制进入的政策来治理所谓“重复建设”。喻新安(2002)认为没有重复建设就没有竞争,在市场竞争中虽然企业的生生死死会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但是能极大地提高社会的生产效率,所付出的成本是远远小于收益的;政府应该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调控,对竞争性行业要完全放开,需要制止的是投资主体不承担风险、不为投资行为负责的重复建设。李保明(2002)认为中国的过度竞争问题正是由于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被政府干预、限制的结果,治理中国过度竞争,应当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唐要家(2004)认为非国有企业的新进入竞争改善了产业的绩效和结构,建立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并建立有效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是改善产业市场效率的根本。左小蕾(2006)认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个过剩经济。只要维护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信息对称,过剩产能就会得到调整,市场和企业承受调整的成本,不会出现产能过剩成为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并认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才是解决经济失衡的根本路径。Jae-hong Kim(1997)的研究表明即使过度进入定理成立,对进入进行限制的政策不但不能提高社会福利,反而会降低社会福利。Toshihiro Matsunura(2000)的研究支持了Jaehong Kim的观点,他的研究表明当考虑到整数效应时,即使存在过度进入定理成立,对进入的限制会降低社会福利。

2.中国产能过剩相关治理政策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对于治理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的政策建议中,进行进入管制提高进入壁垒、实施产业援助政策降低退出壁垒的政策影响比较广,而且也被相关政策部门所接受,对政策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张军(1998)、杨蕙馨(2000)、魏后凯(2001)、盛文军(2006)、孙执中(1997)、杜丹清(1999)、郑胜利(2000)等人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市场中的自由进入导致了过多企业进入,从而导致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把重复建设当做一种市场失败,希望通过进入管制的方式来纠正这种市场失败。这一政策建议至少存在三方面的问题:第一,重复建设、过度竞争是否是由于自由市场上的过度进入引起的,在研究中还存在理论问题也缺乏相应的实证基础。第二,在实际经济运行中,企业是异质性的,企业在成本函数上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在高速增长期市场规模急剧扩大,政府是否有能力确定一个产业中有多少企业是合适的,设定技术和规模进入壁垒时,政策部门能否知道什么才是最合适最有前景的技术,是否能确定最优的规模限制条件等,都没有考虑其中。第三,采用进入规制的方式可能会带来政府失灵,反而使得管制下的市场绩效不如自由进入条件下的市场绩效。

江小涓(1996,1999)对于产业援助政策的论述是相对比较全面的,特别是她对产业援助政策可能造成的不良效应的论述是国内其他学者很少提到的。曹建海(2002)虽然以过度进入定理来解释过度竞争问题,但是他认为提高进入壁垒不能作为治理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的政策措施,他认为通过行政规制方式提高进入壁垒会破坏竞争在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并可能诱发政府官员的“寻租”活动,反而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曹建海(2002)认为拆除高退出壁垒是治理过度竞争的关键措施,并认为消除过高退出壁垒的重点在于拆除行政性退出壁垒。拆除退出壁垒有利于产业内企业数量的协调,减轻“过度竞争”的不良效果,但是并不能去除产能过剩形成的根本性原因,即政府干预所造成的投资成本外部化、风险外部化和预算软约束问题。

对于过度进入定理及进入管制政策的相关研究,国内普遍忽略了一篇1998年发表在国际最顶尖的产业经济学学术期刊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的研究论文,这就是Jaehong Kim的Inefficiency of Subgame Optimal Entry Regulation一文,这篇论文在关于进入规制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讨论中被广泛引用。Jaehong Kim指出在过度进入定理的研究文献中,并没有将在位者阻止进入的策略纳入分析之中,过度进入研究文献都建议政府进入管制以解决过度进入问题,但是在这些研究文献中没有将政府纳入到研究模型中。Jaehong Kim建立了一个将在位者、潜在进入者与进行进入管制的政府纳入模型中,并考虑在位者阻止进入的行为,以及进入管制对在位者进入阻止行为的影响。他的研究表明,政府的规制行为会降低在位者阻止进入行为的成本,在位企业会通过保有较多的剩余产能以诱使政府进行更为严格的进入限制。其进一步的研究表明,政府对进入进行规制,反而使得整体福利低于自由进入时的情形;这一结论表明即使过度进入定理成立,对于进入行为的规制不但不会提高整体社会福利,反而还会进一步降低整体社会福利水平。

马传景(2003)、张伟和曹洪军(2004)、国家统计局课题组(2005)认为治理重复建设、产能过剩问题,应当推动投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研究,改革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制度,改革财税体制,理顺地方与中央的利益关系。周黎安(2004)、李军杰和周卫峰(2005)等人的研究为以上观点提供进一步的论证支持。高栓平和董明会(1998)、喻新安(2002)等人,将中国转轨时期体制性因素所造成的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问题,与市场经济中供需调节和市场的自然选择过程完全等同起来,认为重复建设、过度进入、产能过剩等问题是市场经济中的必然现象无须治理,这一看法实际上忽略了转轨体制中由于市场体制不健全所造成的经济行为扭曲等问题。这些研究都为我们研究治理产能过剩的政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从整体来说,这些研究对于政策的讨论相对薄弱。

中国长期以来以包括市场准入、项目审批、供地审批、贷款的行政核准、目录指导、强制性清理等管制手段来治理重复建设、过度竞争、产能过剩问题,目前这种管制政策依然是在许多行业治理产能过剩的核心政策,但是国内对于此政策实际效果与合意性的研究是极为缺乏的,本书拟填补这一空白。由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政策研究中往往忽略市场竞争的过程价值,忽略可能会导致管制失败的各种因素,本书在研究钢铁工业产能过剩治理政策时将会将市场机制和导致管制失败的主要原因考虑进去。

[1]见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2]陈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商务印书馆,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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