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化十二年以后的流移附籍
成化十二年(1476年)原杰处置之后,山区地方还曾多次查编流移附籍,试分述如下。
成化十五年(1479年)的查编。湖广、陕西都有关于此次查编流移的记载。《明宪宗实录》卷187云:
成化十五年(1479年)二月,给陕西凤翔、巩昌、汉中等府属流民户由,为户一万一千七百有奇,从陕西诸守臣奏,仿都御史原杰处置荆襄流民例也。
时距原杰大规模编查仅两年,而得新附籍者为原杰编查入籍者的三分之二强,应该说相当可观了。湖广此次编查,未见于《明实录》等记载,亦不得湖广境内附籍总数。不过,成化十二年(1476年)新置竹溪县的首任知县曾熙却对此事有所记录。其《创竹溪县治记》写道:“所籍民户编为七社,土著一社,曰尹店。新附六社,曰在城,曰浪河,曰秦坪,曰竹溪,曰柿河。又二年己亥(成化十五年,1479年),有例取勘漏籍流民,续编二社,曰南江,曰后溪,合之凡九社。”(88)既称“有例取勘”,应是有关各地统一的行动,湖北境内当非竹溪一县之事,且河南亦不会例外。
前引弘治二年(1489年)的流移清查亦很重要。当时,由巡抚都御史郑时主持,在郧、襄、汉中等地清出流移80349口,其中有66181口附籍,“照例存留抚驭三年之后,乃议差科”。在66181口中,属湖广境内者60934口。
大约十年以后,有巡抚湖广都御史阎仲宇提议,秦巴山区要进行新一次流民审核,“如住久置有产业,不愿回还者,照例收附里籍,三年以后,随垦田多少,从轻纳粮当差”(89)。接着,巡按陕西监察御史曾玉、巡按河南监察御史杨纶等都提出了类似请求。核查结果如何,《明实录》等官方文献中未见记录,可资佐证者有一通珍贵的碑刻。其碑文称:
弘治辛酉□月,吾奉命编查□□,□户之愿入籍者万有五千,得里者十有三。金州曰金宁东里,金牛西里;白河曰长春;平利曰太古;汉阴曰□□;西乡曰金洋;城固曰文川;凤县曰□□;洋县曰./,骆谷;南郑曰望□□□□;洵阳里虽编而里之名未立……(90)
此碑刻表明,弘治十四年(1501年),陕西汉中府曾经编查流移,得15000户入籍,分布在府属洵阳、白河、平利等十州县内,共编13里。若以每户四口计,汉中入籍人口在六万左右,遗憾的是尚未见到湖广郧襄和河南南阳一带这次编查的具体资料、数据。
秦巴山区编查流移入籍人数最多的一次,当推弘治、正德之交何鉴及孙需主持的流民清查。不妨以正德元年(1506年)三月和十月何鉴及孙需奏报的数字相参照,可大约完整地看到此次清查的基本情况。何鉴的奏报是:
清查过荆、襄、南阳、汉中等处流民235600余户,739600余口。其愿附籍者,请各给户由,收入版籍。
据此,所得流民每户均约3.14口,不及原杰抚治时户均口多。惟没有言明附籍的具体户口数。半年后孙需的奏报是:
续清出荆、襄、郧阳、南阳、汉中、西安、商、洛等府州流民118971户,愿附籍者92370户。
愿附籍之流民户的比例约占清出流民户数的77%。由此推算,此次清查中前后附籍的流民约为275196户,864115口。远较成化十二年(1476年)原杰主持附籍的数量为多。同时,也就是说,截至正德初年,除了原杰成化十二年(1476年)主持编查入籍的近40万人口以外,在秦巴山区还先后有过130万以上的流民附籍,而且,这还仅仅是有数可稽部分的统计,其实际附籍的数字可能更高。
正德以后,秦巴山区清查、安插流民的行动仍没有完结。嘉靖元年(1522年),徐蕃就任巡抚郧阳都御史,在任三年,除了兴学校、禁征敛、节财用、洗冤情等政绩外,其最大、最突出的政绩应是招抚流移。针对当时贪官污吏诛求民间,致使大量百姓流离、秦巴山区流移继续集聚的状况,徐氏和都御史金献民先后奏请大加抚治。此次抚治特别强调对“官庄巨室、深山大寺隐藏佃户、发僧,占緗不发”的惩处。(91)“乃会藩臬重臣,择郡县可任使裨新政者,规画条制,宽而不苛,情俗去留,通而不滞。令下,民争效诚,相率以来,不逾时得户二十二万,丁口五十七万有奇。”(92)仅就所得流移人口而言,与成化十二年(1476年)原杰主持的抚治相比,其招抚规模、成效皆有过之而无不及。徐氏亦因此政绩而得以升任户部尚书。
嘉靖十年(1531年),巡抚都御史潘旦任上,亦奏请并得允准,对流逋之民进行普遍清查,并用附籍者填补逃亡虚户。
三十多年后,吴桂芳巡抚郧阳,鉴于山内土著与流移之间赋役负担严重苦乐不均等问题,吴氏再一次奏请清查流民,编入户籍。他在报告中指出了客商、流民潜居山中各地,种地、营利而躲避粮差的种种弊端,以至有“宗分数代,人至百十,而册籍通无一名者”,因此,他要求除了原来已经附籍,以及暂时来往贸易或者工匠杂艺赁店居住者,不得妄行搔扰外,“其余娶有室家,置有房屋,典种田地,营运多年,势在重迁者,务要核门逐户,从实开报到官,令其附籍本住里下……”(93)清查的结果如何虽不得而知,但是可以肯定,山区流民问题仍将继续存在。
据《明实录》记载,万历七年(1579年)七月己酉,郧阳巡抚杨俊民疏请补编户口,并举商州商南县为例。其疏云:
商南小邑,路夹郧、陕,逃户遗产,尽属流民典买,粮米遇割,差不承认,土著之民赔累难堪。议将有产客户行令入籍,仍将银、力二差,土民派六,新民派四,以至日久一概均摊。(94)
此议经户部议准,皇帝首肯而推行。万历年间见于记载的秦巴山区流移编查还有万历十六年(1588年)六月都御史裴应章主持的一次,记载中仅见有郧县一地的编查结果,即“编附郧县流寓安国禄等二千八十九人于邻居里分,折半当差”(95),其他地方的编查情况尚待考究,
就今所见有关记载看,正德之后秦巴山区的流移清查,目标比较明确,那就是补充原有里甲的赋役承受能力,均平土著与流移之间的赋役负担,因此,较少再增编新的里甲。后文还将论及,这与嘉靖、万历以后秦巴山区社会经济发生的变化密切相关。
以上主要论述了明代秦巴山区的流移积聚和附籍情况,历史告诉我们,这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成化元年(1465年)发生的刘千斤、李胡子为首的流民起义和成化十二年(1476年)原杰主持的流移附籍等,只是这一过程中较有代表性的事件之一,如果将它们分别视为明代秦巴山区流移问题这一坐标系中的一个点,则此外还有许多坐标点存在。为了完整了解问题的面貌,我们的眼光仅盯住这个别标志性的点是不够的,掌握完整的过程不仅为考察问题整体所必需,而且有助于对标志点的深入理解,因此,对研究者而言,完整过程的考察甚至更为重要。
另外,大量流移的集聚和附籍只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就在大量流民落居附籍的州县,也前后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人口逃流的现象。在邓州“邑多流民,野有旷土”的同时,又有“迩岁以来,客户集而土著徙”(96)的记载。在汉阴:“其旧在版图者今十存一二,皆各省流民,习尚不一,兼无厚产。或有差役,或罹刑宪,挈家辄逃。”“邑最苦徭役,民不惮捐常业以避征缮。”(97)在竹山:“先是尹店隶于竹山,民户所佃官(田)亩税二斗七升,逃户之田吞没于豪猾者,频年责税于他户,贫民苦之。”(98)就是已经附籍的流民也有再一次逃移的,即文献中所谓“有先年附籍……随复逃移”者。秦巴山区因之有流民“去留无常”之称。
论者或以为秦巴山区谋生条件相对好,对人口的吸引力强,所以,应该不存在人口外流的问题,即使有,也是明末大的战乱发生后的事情。其实,山区居民逃亡问题,大约自嘉靖朝始就愈益严重起来,其原因之一就在于赋役繁重,这一点与山外流民的成因是相同的。流民附籍后,到赋役征收的优惠期满,慢慢也就背上了繁重的负担,终至于不得已而重新逃流。嘉靖年间,潘旦巡抚郧阳,两年中时加询访,对秦巴山区的流移人口情况有较多了解,其中,对秦巴山区内自身出现的人口流移给予了特别关注,他指出:
中间流民,有先年附籍,数姓朋户,今众至二三十丁,或五六十丁,自有附籍之心,后因府官科差烦重,随复逃移,版籍为虚者;又有流来年久,迷失乡贯,造屋买田,娶妻生子,不曾报册者;又有近年荒困,流移趁食未归者;又有逃军、逃匠避罪不还者。(99)
潘氏因此建议,将先年附籍复逃虚户开除,然后用“数姓朋户,人丁多至十丁以上者,酌量分拆,其有事产、妻室未报册者,姑免问罪,即以附籍,补填前项虚户格眼”。据前揭吴桂芳的《条陈民瘼疏》报告,约到嘉靖朝晚期,秦巴山中户口逃流的现象已相当严重。吴氏指出:“土著之老户变为逃亡,附籍之流徙潜归乡井。昔时版籍之实民,今多纸上之虚数。”以至于原编里甲图保不能满员,难以承受官府的徭役负担,不得不进行归并。前述万历七年(1579年)郧阳巡抚杨俊民疏陈商南县“逃户遗产,尽属流民典买”等状况,正是同一地方逃户之出与流民之来现象并存的写照,而且绝非商南一邑所独有。于是乎,成化、弘治、正德年间的附籍和增设里甲图保之举,嘉靖时又有相反的归并之举。据说商州属商南县的十二里中,仅实存三里,南阳县的二十一保中,实际上也只有九保余而十保不足。也许吴氏所举的是问题最严重的例子,但无论如何,自成化朝至嘉靖朝秦巴山区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不能不令人吃惊。其间缘由,更值得深思。
最后,讨论人口流移及其附籍诸问题,自然不能不提及户口清查、编审的成效,亦无法回避户籍审编中的各种弊端。由于流移人口的特殊身份及其处境,致使无论何时、无论何地的编审都不会很彻底。正统二年(1437年)四月,巡按河南监察御史苑恪论及流移原因时指出:“访得逃移之人,情状不一。有因原籍赋税浩繁、家道贫窘者,有因犯强窃盗劫杀人命、越狱在逃、赦所不原者,有因为事发充军脱逃者。”(100)所列原因大多是流移者不敢、也不会主动承认的,其对流移户口的编审结果无疑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巡抚陕西右副都御史阮勤关于流移处境的分析也很能说明问题,他说:“汉中商洛等处流民先时报籍,迫于兵威,惧有谪发,十报二三。今既立州县,其遗报者以无属籍,奸民每胁之,有司欲逐之,原籍又摄取之,率以贿免。今宜按籍审核,果有父兄伯叔旧籍,许令子孙弟侄新收,而蠲其原籍差徭,若军匠逃囚及续逃流民,悉行驱遣。”(101)
大户对流民的招徕与隐匿是严重影响流移户口编审结果的主要弊端。前面曾经提到光化县附籍流民陈长子一例,其名下招聚流民1 000余人,占垦山区40余里。(102)虽然此例有可能极端,但可以肯定,类似现象在秦巴山区是较为普遍的。浮梁人戴珊,字廷珍,天顺八年(1464年)进士,累官至都御史。弘治三年(1490年)抚治郧阳。其在郧阳任上的主要政绩便是清查隐匿户口。史称“诸府豪右多匿流民为利,珊刻日令自首”(103)。前揭吴桂芳指出的“宗分数代,人至百十,而册籍通无一名者”的情况,(104)亦属人口隐匿之一种。正德、嘉靖年间,“南都四君子”之一胡世宁曾论及四川和湖广的户与人口欺隐。他说:“近访得四川土俗,人丁欺隐之弊与湖广大略相似,与他处大不相侔,其大户或十数姓相冒合籍,而分门百十家,其所报人丁不过数十。”(105)
户口审编弊端的产生,一方面由于大户、豪右之家的隐匿;另一方面便是因为书役之舞弊。不过,各地情形不一,难以一概而论。时人曾将陕西和四川作过比较,虽然不一定很贴切,却也不无参考价值,不妨引录如下:“姑以秦蜀之民观之,蜀民主户一而客户数十,故一人应役而数十人辅之,故役虽繁而民不疲。……陕西则不然,里无遗户,户无遗丁。死亡在于岁月之间,册籍造于十年之后,故人虽死而丁犹存,户虽耗而其差不免。况审差之时,闾阎之情叵测,里书之弊多端,民之害可胜言耶。”(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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