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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民政策的推行

时间:2023-01-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流民政策的推行从第二个层面上考察,前提是明朝对于流民的正式立法和政策是明确的,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却表现出很大的不确定性。相关官员个人的主观意愿甚至好恶都有可能影响政策的执行,甚至执行不同的政策。如前所述,项忠此次驱遣流移的行动,朝野议论颇多,尤其批评之声甚强,可以说自始至终不绝。首先,最严厉的批评来自兵科都给事中梁瞡等,矛头直指项忠不遵照宪宗皇帝诏谕,一意强行驱遣流移这一要害问题。
流民政策的推行_明清长江流域山区

(二)流民政策的推行

从第二个层面上考察,前提是明朝对于流民的正式立法和政策是明确的,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却表现出很大的不确定性。相关官员个人的主观意愿甚至好恶都有可能影响政策的执行,甚至执行不同的政策。

具体到秦巴山区看,封禁政策看起来似乎很严厉,究其实际却缺乏长期的、一以贯之的法则。前文的考察表明,至少自宣德年间允许有条件在山区附籍后,秦巴山区基本上是处于严厉封禁之下又不断允许附籍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具体的决策表现出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在许多场合下,当事人的意志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是既定政策在起主导作用。当然,皇帝个人的意愿、好恶起着最终的关键作用。有的人成为这种决策体制的牺牲品;有的人却因此受益,飞黄腾达;有的人甚或无法说清功过。在项忠主持的驱遣流移行动之前,吏科给事中毛志上疏建议招抚荆襄流移,并受命前往主持,但是未取得显著成效,特别是和接下来的项忠主持的行动相比,无疑是成效甚微。于是,毛志被逮往京师,先下狱,后罢官。当时就有人为毛志鸣不平,《明实录》载:“六科给事中虞瑶等言:‘志亦有招复人户,但比忠差少耳,况志之与忠,其事虽同,其势则异,志止以招复为名,而忠则有剿杀之权,忠之威名位望加志百倍,不待设施,足以慑服流民之心,宜忠之招复多且易也。使其易地而处,则今日功罪亦未可知。’”(123)应该说虞瑶等人所言不无道理,况且严格言之,毛志与项忠两人处置流移的指导思想原本不同。但宪宗皇帝并不这么看,反而认为虞瑶等与毛志朋比、饰词回护,欲治其罪。

成化六年(1470年),项忠以武力驱逐流移出山之举前面已多次提到,然而,这样一次大规模、事关数以百万计百姓命运的、甚至可以称作惨烈行动的发生,却有许多主观因素、偶然因素在起作用。明人戴冠《濯缨亭笔记》载:

成化间,无锡杨璇巡抚荆襄,恐流民为变累己,因为危言以动朝廷。诏遣大臣往察其变,自巡按御史及藩臬守巡官皆附璇议。遂迁发诸流民还其故土,流民居楚地已生子及孙矣,官司迫遣上道。(124)

既使退一步言之,不能将此次行动完全归罪于杨璇,但杨璇口口声声“流民蚁聚,盗贼蜂起”,“流贼千百为群,树黄旗,劫狱囚,敌官军”的夸张性奏报和力主驱遣流民复业的态度,(125)无疑起着主要作用。也就是在成化六年(1470年)八月,明宪宗处置荆襄流民的诏令还是这样说的:

荆、襄、南阳等处流民,抛弃乡土,良可矜悯。诏书到日,凡一切罪犯悉宥不问,该管官司用心抚谕。愿回原籍者照例优恤,已住成众,不愿回者听令附籍当差。(126)

在这里,我们并没有看到一定要采取严厉措施、强行一概驱遣的指示,而是恰恰相反,不愿回原籍的,听其附籍当差。

同时,有识之士也在不断提出不无参考价值的非武力处置方案。(127)我们还看到,直到成化七年(1471年)项忠开始大规模搜山驱遣流民时,兵部尚书白圭仍坚持少用武力,主张能附籍者且许其附籍。所谓“流民在山,眷恋生业,不至为非,从宜区处”(128),未必都要驱遣出山。但项忠并不理会这些,一意强行驱逐,而且在其善后计划中规定:“若山谷新垦田税旧应禁者,俱与开豁,仍禁官军不得委称抛荒,占为屯田及王官府庄,违者重究。”(129)可见其推行禁令之态度决绝、彻底,不惜开豁已经开征钱粮。《明实录》又载:

成化八年(1472年)九月戊申,申处置荆襄流民之令。初有旨:荆襄流民仍旧附籍,而总督军务都御史项忠复令遣还原籍,且令各处有司招使复业。湖广按察司佥事尚褫呈于巡抚都御史吴琛,以为欲遵前旨,恐附籍者多,后将难处;欲奉忠令,复恐其散无所归,患且不测,请为裁处。琛责其犹豫,且以报忠,忠乃奏褫掠美市恩,饰词避事,及陕西等处副使等官梁觐、王齐、段慎等不亟奉行之罪……时忠既以编遣流民致多道死,褫等故缓其事,故虽为忠所劾,而户部不为究治,时议亦不以为非。(130)

其他暂且不论,仅从明政府上下左右间相互掣肘,甚或各行其是如此,便知封禁政策、流民问题的处理,事实上并无一条统一的既定方针。

如前所述,项忠此次驱遣流移的行动,朝野议论颇多,尤其批评之声甚强,可以说自始至终不绝。首先,最严厉的批评来自兵科都给事中梁瞡等,矛头直指项忠不遵照宪宗皇帝诏谕,一意强行驱遣流移这一要害问题。梁氏指出:“顷者荆襄盗起,皇上命右都御史项忠往总军务,诏旨谆谆,谕令罔及非辜。其后,贼首王彪既已就擒,盗亦渐息,宜令附籍者听其生业,未附籍者斟酌驱遣,劫掠者乃行擒剿。而忠偏听,检讨张宽、御史刘洁、总兵李震等贪利要功,所过州县,既遣捕无籍及为盗者,而见在附籍者不论久近,亦概逐之。”并举房县因流移附籍,由明初的四里增加为四十余里,而被项忠驱遣,十不存一之例为证,并且说“其余州县,率皆类此”。同时,还对项忠所信所用之人的品德作了评价。他将进山驱遣流移的官军比作洪水猛兽:“又纵兵驱逼,略无纪律,以致冤声震天,肝脑涂地,比之夷狄侵扰,惨酷过之。”“张宽以奸邪小人,简侍亲藩,不能安分,惟便身图,摇尾乞怜,自炫抚治流民之策。刘洁贪婪素著,一善无闻,为忠所诱,且其归时以所获人口、财物枉道送家,及在叶县寄收男女三四十口,而所带子女财物尤多,议者纷纷,欲食其肉然后为快。”所列罪状不可谓不重,批评之言词不可谓不激烈,然而,皇帝认定项忠去除了荆襄流移之患,乃至伟之功,指责他的人都怀有偏见。(131)强行驱遣还是允准附籍这一处置流移的原则性问题,此时此刻似乎不存在了,平时最为敏感的违背圣谕的问题,皇帝反倒也不在意了。

此外,对项忠主持的驱遣行动过程也有不少疑问,包括到底驱遣出多少流移人口、这些人口又到哪里去了,等等。(132)兵部尚书白圭一开始就反对用兵,对驱遣行动的过程也十分关注,多有指责。《明实录》记载:成化八年(1472年)夏四月,“兵部尚书白圭奏:右都御史项忠所上荆襄功次文册与总兵官李震所报名数前后不同,震等先次既生擒五万九千四百十七人,而编伍随住者五万九千三十五人,献俘拘问者三百八十二人。又斩首者一千三百九十人。今册内乃报生擒五千二百一十六,斩首一百九十,捷音条下视奏内又多首从贼级一千四百四十一人。又都御史杨璇先奏潼关、南阳等处官兵人等前后擒斩贼首王彪、杨俊、小王洪等首级凡九十余人,今册内仅开内乡县民壮马云生擒一人,百户孙广生擒三人,张海、王海等初非云、广等原获姓名,而广等所擒斩小王洪等贼级不知何人功次,以致广等有言。又生擒数内张全等三十三人原作谋逆,比法司审鞫,情皆可矜。又所报被创军士十有五人,而阵亡者十有八人,使贼果聚以抗官兵,则损伤之数岂止于此?又岂有阵亡者反多于被伤之理耶!以此推之,有可疑者……”(133)所提问题相当具体,而且不无根据,若如此,加之前述驱遣流移人数等疑问,项忠此次主持的大规模行动,值得进一步追究的可疑之处的确不少。然而,被项忠的报捷疏和已经彻底解决了荆襄流民问题的幻想弄昏了头的成化皇帝,根本顾不上追究项忠的这些“小节”了,坚持按照项忠、李震奏报的立功册定拟升赏,不须再勘。尽管时论认为“兵部所议良是”,朝廷却执意不从。

地方官员推行政策不力是第二个层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正统十二年(1447年)三月,河南邓州流民马贵等申诉:“臣等三百五十余户,原居山东、山西。因地狭民众,徭役繁重,逃移至此。近承恩例,命于所在附籍,均田耕种。望已久,郡县不即举行。乞早加恩恤,使得宁居。”(134)这是一个地方官员对朝廷旨意久拖不办的典型实例。一方面是“各处军卫、有司视为泛常,坐视军民流移,漫不加意,武职岁报,文职给由,捏作文册,皆称军伍不虚,户口增益,虚应故事”(135);另一方面是“三司并抚民等官心无定见,各要掠美市恩,不行严禁,听民于前项州县入籍”;“官员不以禁令为事,纵容潜住。其分守、抚民等官,亦不肯进山巡视,袖手高坐,苟延岁月”;(136)应招抚的不能招抚,该禁止的无法禁止,吏治腐败使人口流移的源和流都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前已引出的黄冈县胡觉远等人申诉的案例更能说明吏治存在的问题,已经附籍、且纳粮当差的驱遣,应该收籍的不准,不该附籍的“无籍逃民”反而准其附籍。(137)

成化十二年(1476年)原杰处置秦巴山区流民的基本原则以附籍而后加强管理为要,有关文献记载认为,这种指导思想与国子监祭酒周洪谟的主张及其《流民说》有很大关系。《明史·原杰传》称:“荆襄流民数十万,朝廷以为忧。祭酒周洪谟尝著《流民图说》,谓当增置府、县,听附籍为编氓,可实襄邓户口,俾数百年无患。都御史李宾以闻,帝善之。(成化)十二年(1476年),遂命原杰出抚。”可是,《明史·周洪谟传》却未载此事。据周洪谟《创置郧阳府记》称,其《流民说》著于成化七年(1471)项忠驱逐山区流民之后,乃有感而作;且是吸取了历史上设置侨州郡县管理流民的经验,提出了“听其近诸县者附籍,远诸县者设州县以抚之,置官吏,编里甲,宽徭役,使安生理,则流民皆齐民,何以逐为”(138)的主张。因非直接上奏朝廷的题奏,故其主张先后经大理寺丞王轼、监察御史薛学、左都御史李宾等数人之口,才辗转达于朝廷。

《明实录》的记载与《明史·原杰传》相比,除未提及周洪谟及其《流民图说》外,其他内容基本相同。《明宪宗实录》载:成化十二年(1476)五月丁卯,“敕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原杰往荆襄等处抚治流民。时都御史李宾言:荆襄流民,必立州县卫所以控制之,可免后患。仍望简命练达廷臣堪副委任者,乘传以往。上从之,乃命杰”(139)。值得注意的是宪宗发给原杰的敕令,当时并未提及周洪谟或李宾之建议,亦未确立听流移附籍、增设州县的决策。其敕云:

今特以命尔,除原有附籍外,其新聚流民,须究其籍贯,具其名数,与镇守、巡抚内外官,查照宣德、正统年间以来官司行过事迹,或编排户籍,附入州县;或驱遣复业,严立禁防。二者孰得孰失,务在询察人情,酌量事势。众以为是,虽已废之法,在所当行;众以为非,虽已行之事,亦所当改。用图经久之计,毋徇目前之谋。又如本处卫所,或漫无统纪,当归之于某司;附近州县,或不相管摄,当属之于某府;凡事悉听便宜处置,应奏请者,具实奏请……(140)

可见,至少在此时,周洪谟或李宾的主张尚未明确成为实际的处置方案。原杰《处置流民疏》在转述以上敕谕之后,又有以下内容:

又准户部咨,该太子少保兼左都御史李宾题称:“荆襄等处流民,须立州县以统治之,设卫所以控制之,则朝廷无南顾之忧,苍生免流离之患,抚安之计,无过于斯”等因,节该奉圣旨:“是,着左副都御史原杰去,务要处置停当”,钦此。

《明实录》又载,原杰的任命下达两个月后,北城兵马指挥司带俸吏目文会提出了处置荆襄流民的三条意见:一是将远年入籍流民给还田土,收籍管业,其新附籍领种田土者,编成里甲,量加存恤,欲回原籍者听;二是选择贤明文武官员加强有关地方的统治;三是于总隘处所添设府、卫、州、县,创立铺舍巡司,立学校、行保甲,发展经济。(141)都察院认为其言之有理,转发给原杰斟酌办理。(142)可见,《明史·原杰传》的说法太过简化,已经影响到后人对问题的判断。

原杰抚治流民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商辂《南京兵部尚书赠太子少保原襄敏公墓碑》道出了一些官书中难以看到的内容。碑载:

成化丁酉(十三年,1477年)六月,南京兵部尚书阳城原公杰卒于官,寿六十有一。先是台臣言:荆襄山中流逋四集,比劳王师,虽已戡定,续来者尚五十余万,毕竟立有司以教养之,军卫以统治之,斯日之患庶乎可弭。上览奏曰:斯事惟原杰可办,降敕趋往,且假以便宜之权。公感上知遇,星驰南首。既抵荆襄,流民窜匿于岩谷者无算,公欲尽得其地理之险易,民数之多寡,乃遐陬僻壤、羊肠鸟道、人所未经者,无不手挽绳络而下上之。于是,环数千里之山势,总数十万之民情,悉在胸中,私计以为某可郡,某可卫,某可守,某可治兵,某可治民,旧业可厚而不可析,新集可析而不可薄,凡可以长治久安,一一条陈事件并图以闻。上大悦,升右都御史。而时大奸在侧,欲仍其旧,以酿大患,图立战功,介走京师,多方排阻,公自信不疑,独断不惑,终底成绩。(143)

商氏既愿为原杰树碑立传,自然不免有溢美之词,但是,联系原杰处置前后出现的各种情况不难看到,在处置“荆襄流民”问题上,明代朝野上下存在不同意见甚至严重的对立立场,却是不争的事实。

尽管文献记载互有差异,但是可以肯定,周洪谟是主张通过附籍、增设州县、加强管理来解决秦巴山区流民问题较早且较为得力的官员。早在景泰元年(1450年),他在翰林院编修任上就提出了“各处流民听其游食,所到郡县,拨与荒闲田地耕种,免征税粮”的抚治流民建议。(144)四十余年后的弘治四年(1491年)二月,他在去世之前所上《安中国定四夷十事疏》中仍将“抚流民”作为安定中国的三事之一,而且坚持近州县者听其附籍,远州县者增置州县的指导方针,“承绝户田地者使纳其粮,刀耕火种者免之,则流民即良民矣”(145)。当孝宗皇帝令有关部门讨论周洪谟的奏疏时,不幸他已在家中去世。

不过,周洪谟不是唯一主张“听附籍”、“设州县”这一流民处置对策的人,特别是在反对驱逐流民、准其入籍为编民方面。前面曾经讲到北城兵马指挥司带俸吏目文会,此外还有景泰五年(1454年)的孙原贞、天顺年间的杨英、成化六年(1470年)的户部尚书杨鼎等,都曾有过类似的意见。(146)

此外,在成化十二年(1476年)抚辑流民过程中,还有一个人起过重要作用,他就是何乔新。史载:“都御史原杰以招抚流民至南阳,引乔新自助。初,项忠驱流民过当,民闻杰至,益窜山谷。乔新躬往招之,附籍者六万余户,迁湖广右布政使。”(147)当时何氏在河南按察使任上。不仅有大吏相助,出力的地方基层官员更多。如吴县人王琬,成化中知光化县,“剧贼刘千斤作乱,朝廷出师剿平,流民散处山泽,虑生变,议尽驱出境,琬独事招徕。既而遣都御史原杰来抚安,琬乃单骑入山,谕以威,,编为里社,缓其赋役,民遂帖然”(148)。再如崇德人潘蕃,成化二年(1466年)进士,曾任刑部郎中,出按云南镇守中官钱能一案。后由安庆知府改任郧阳知府,“时府治初设,陕洛流民毕聚,蕃悉心抚循,皆成土著”(149)。又如邯郸人谢景星,“成化二十年(1484年)进士,来安县……累迁至汉中府。汉中山谷险阻,流民窜穴其间,居人惊扰。景星为编户籍,俾主客相安。又治矿徒,恤栈驿,均悉心规划,民爱戴之”(150)。试想如果没有一大批基层地方官员具体招抚、安顿,原杰再伟大,也难以一己之力完成此举。

顺便还要提及,有论者认为:自成化十二年(1476年)始,明政府被迫放弃了秦巴山区的封禁政策,甚至称自此“大开山禁,欢迎流民附籍”。实际上并非如此,前此的考察已经足以说明,明朝从未正式表明放弃封禁政策。可见,进一步系统地考察明代秦巴山区流民问题的全过程,不仅有助于对封禁问题的理解,而且将加深对明代人口政策的认识。成化十二年(1476年)原杰在其《开设荆襄职官疏》中除了处置现实安排外,还虑及以后:

复虑此辈恋膏腴而乐闲旷,且原籍官不加抚恤,势将复来,须如先年事例,请给圣旨、榜文,严行禁革。凡深山大谷之内复集续来及辗转流徙者并发戍边,匿主同之。(151)

原杰的建议得到批准,“诏悉如其议行之”。也就是说,明廷没有放弃对秦巴山区的封禁,仍然禁止流民进入。嘉靖年间,潘旦巡抚郧阳时重申如下禁令:

近年流民,或脱逃军匠,来历不明之人,给示晓谕,限三月之内,责令里老、保甲、邻右、房主,逐之还籍,毋许窝容居住。如过限逐之不去,及去而复来,许里老、保甲人等拿送州县正官,查照先年题准事例,问发边卫充军,窝主问罪。里老、保甲、邻右人等不举者,一体究治。(152)

潘旦的处置方案同样得到明廷的肯定。与此相应,朝廷严厉督促有关各地方官招抚秦巴山区的本籍流民复业:“若所招过千名者,免问罪停俸,仍加之劝劳;五百者停其俸,三百以下者提问。必须尽数招回,方许支俸管事。”(153)至于增设之卫所、巡检司,更是为了禁遏流民入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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