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过度高估
过度高估是卖出优质股票的条件之一,只有在过度高估的情况下卖出股票才能保证未来有机会在低于卖出价的合理价格重新买入。界定过度高估(不是普通程度的高估)是超级难题,没有标准答案,也许巴菲特也难以给出准确的答复,这也是投资的艺术性的表现形式之一。
要判断是否过度高估,首先要计算出企业的内在价值,这已经是令人头痛的事情。巴菲特曾说利用DCF估值法只能对极少数的企业进行大致的估值,而且这种估值是动态的(计算时通常只选10年到15年作增长率预测,后面的都按永续成长率,所以不同时期计算出的内在价值也许不同)和模糊的。DCF估值法计算内在价值理论上是最科学的,但在实践中应用十分困难。
实际操作中合理价格的确定可以是根据某些参数如PE、PEG和基本面信息以及市场经验进行综合判断。超出合理价格多少才算是过度高估?这跟个人的风险偏好和股票本身的基本面相关,可以把它模糊地简化定义为:远远超出自己认为的合理价格数倍才可能是过度高估。具体计算时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复合增长率按PE进行大概的估算:例如,常态合理PE为25倍,40倍时不算是过度高估,可以定义达到80~100倍以上为过度高估。另一种方法是:按股价透支业绩的程度进行估算。例如定义股价需要3年或5年后的利润才能支持PE在合理范围内,则是过度高估。这些方法都是很主观、很个性化的,也是模糊和不准确的。
过度高估是如此地难以把握,贵州茅台、苏宁电器自2005年以来每次翻倍都引来市场包括许多主流机构的批判,但之后它们就不断创出新高(并非说茅台能一直涨上去)。所以除非把握性很高,否则尽量能免则免。但如果这机会一旦出现,投资者也应该尽力把握。
2007年10月的时候,是否卖出茅台再次成为争论的焦点。作为一个坚决的长期投资者,以10年的远期为衡量周期,即使茅台过度高估而选择一直持有,未来也能获得良好的回报。但假设能通过对过度高估的准确判断稳健地套利,也未尝不是一个理性的选择。每一个投资的决策都包含了不确定性,投资者利用高确定性降低风险,若能判断事情发生的高概率性,就能把风险降到最低。这种原理适用于对企业的选择,同样适用于股票的卖出。
既不能把茅台作为一般性的企业而低估其常常超越投资者期望的能力,也不能因为茅台的高确定性和较高的成长性而否认其过度高估的可能性。如何理性地均衡过度高估和优秀的基本面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我们设定茅台长期常态市盈率为30~35倍(这已经是一个较高的假设,一般通常常态市盈率为20~25倍较为合理,某些行业应该定在20倍以下),以茅台当时最高价220元、2010年每股收益5.3元计算,茅台2010年的市盈率为42倍,就是说茅台以3年后的收益都不能支持现在的股价在合理区间内。这无论如何都是一个很高的估值,所以可以得出茅台已经进入了过度高估区域。但当时牛市处于疯狂阶段,很多机构把茅台的目标价定在了300元甚至近400元,明显地违背了市场规律,但它们都因市场的氛围而失去了理性。随后2008年市场终于崩溃,茅台也持续大幅下跌,2008年底的最低价为87元,再次验证了“不要以为这次会有所不同”这句话。
许多投资真理十分简单,只是人们常常漠视它、曲解它。回顾历次泡沫的破裂,茅台的下跌再也正常不过。茅台还是那个茅台,不会因此而变成二流企业,仍然是中国股票市场最优秀的投资标的之一。不卖出是对优质股票高估时两种不同操作策略的选择,没有错对之分。茅台的下跌只是“价值决定价格”这一简单规律的再度演绎,可悲的是那些股价高高在上时仍然寻找各种各样的理由幻想高估值能持续,并不断给出荒唐的目标价格误导大众投资者的分析师们,他们显然漠视了最简单的投资真理。
很多规律是亘古不变的。最简朴的投资真理最终总会发生作用,只是投资者常常被市场的喧嚣和诱惑所蒙蔽而忽视它的存在,或者不能真正正确地理解它、相信它、执行它。
投资者可以有不同的风格,但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在正确的原则、理论基础上作出的不同选择以及个性化的融会贯通,而并非随意的标新立异。投资领域没有那么多的新大陆,也没有那么多的技术创新,不要以为自己与众不同,不要自负地认为你能超越大师,不要去创造自己独辟蹊径的“理论”,也不要寻找诸如“中国特色”这样的借口作为违反原则的开脱。老老实实按照已经被验证的客观规律办事,才能把事情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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