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FDI与中国的环境监管政策
政府的环境监管力度是决定一个地区环境状况的关键性因素之一。理论上来看,环境监管力度的强化一方面会提升重污染性行业在当地的生存门槛,从而有助于促进当地产业结构的“去污染化”,同时也会督促区域内的企业采取更为行之有效的污染防控技术,提升当地的污染治理水平。因此,环境监管可以通过改变地区的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对当地的环境污染状况产生直接的影响。然而,作为政府的决策行为之一,政府的环境监管力度可能受制于多方面的因素,如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地区的环境资源禀赋等。进一步而言,政府的环境监管力度也是决定FDI环境效应的关键因素。本质看来,FDI对东道国的环境效应究竟是遵从“污染光环”论还是“污染避难所”论,背后的关键在于外资的流入是否是东道国政府放松环境监管所换来的结果。一般而言,环境监管程度的放松会对进入该地区的外资形成相应的激励:一方面,环境监管的放松降低了重污染行业的进入门槛,激发了跨国公司向东道国进行污染性产业转移的动机;另一方面,较低的环境监管力度会导致拥有较好环保技术的企业失去相应的优势,迫使企业放松对先进环保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外资企业进驻中国不仅为中国带来了经济增速,同样也增加了经济增长的环境成本。随着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深化,近年来对于外资企业的环境监察、防治、产业导向和区域布局也日益改进。根据已出台的政策,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改进外资企业的环境防治。
首先是外资企业环保规定。2009年2月3日,中国商务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节能环保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时,须要求企业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其次是更新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2013年3月14日,中国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鼓励外资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充分发挥国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的效应,引进高技术含量、高端环节外商投资;引导外资依托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新业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广,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
再次是修订外商投资的区域布局。《“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要求加强对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的支持,强化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通过加大对中西部的政策倾斜力度将东部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改善东部地区环境,同时也方便其进行产业升级。2013年6月10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经国务院批准并发布,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相比,新目录更加注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强调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衔接,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防止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产业和项目及落后工艺、设备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新目录中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将进一步促进外资对中西部地区的投资,持续推动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列入鼓励类项目的25个产业中,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开发产业列在外商投资首位,该举措对提升新疆引进外资质量十分有利。对于东部地区,《关于2013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则鼓励其加大现代服务业、研发、高端制造环节吸收外资比重,如积极推动深圳前海现代服务业示范区、珠海横琴新区、广州南沙新区、福建平潭综合试验区等区域先行先试,使东部地区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进而缩小外资对于东部环保的不利影响。
最后是税率改革。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此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合资企业为17%,而内资企业则为33%。通过税率调整,旨在把那些技术含量高、管理先进、注重环保的外资引进来,把那些高能耗、高污染、一味追求低成本的外资挡在门外。2010年9月30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有助于外资企业进口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更加注重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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