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合同?它有什么特征?
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活动最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保险合同确定了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一经生效,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违反其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合同作为一类特殊的经济合同,既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也具有一些自身的特征。主要包括:
(1)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障是保险合同最根本的特征。保险提供的保障,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保障,也包括精神方面的保障。前者是指一旦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后者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会解除相应的后顾之忧,从而获得一种心理上的安全感。
(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诚信是订立合同的基本要求,然而,由于保险双方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往往比保险人具有更多的关于保险标的的信息,而保险经营的技术性、专业性、复杂性又往往使投保人在保险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为了践行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保险合同时要求的就不是一般的诚信,而是最大限度的诚信。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是不确定的,只有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履行赔付义务。也就是说,保险人赔付义务的履行带有偶然性,倘若约定的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保险人将不会履行约定的义务。这一特点给人一种错觉,好像保险合同带有一定的赌博色彩。实际上,保险与赌博无论在目的、意义还是内在机理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完全是两类不同的活动,不可简单类比。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主要内容一般根据法律的规定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只能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同意即可签订保险合同,不同意就只有放弃投保。如需适当变更合同的某项内容,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
(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既相互享有权利,又相互负有义务。不过,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保险合同是一种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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