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一定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法律为什么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呢?原因主要有三点:
(1)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如果不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很可能出现投保人以与其本人毫无关系的人的财产或生命进行投保的情况,这就使得保险不可避免地具有了赌博的性质,而这是不能允许的。
(2)有效遏制道德风险。
投保人如果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如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损坏保险标的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为扩大损失的程度等,这与保险的宗旨也是背道而驰的。
(3)界定保险人赔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正是以保险利益为依据确定的,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利益时,超过部分无效。
法律要求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并非对任何险种都要求自始至终如此。对于财产保险来说,由于保险标的所有权可能在保险期间发生转移或变更,所以,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身保险来说,由于标的的安全性远远大于财产保险,保单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所以,为了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不要求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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