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索赔。一般说来,保险索赔包括以下步骤。
1.及时报案
对于人身保险来说,被保险人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的方式可以是到保险公司当面告知,也可以是电话、电报、传真、信函等方式,还可以填写保险公司事先印制的事故通知书。报案需提供的信息包括:投保人的姓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被保险人的保单号,险种名称,出险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结果,就诊医院、病案号、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如果被保险人系非正常原因(如车祸、凶杀、失踪、不明原因等)造成意外伤害或身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还应及时向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报案,并协助保险公司做好事故调查核实工作。
对于财产保险来说,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首先应积极对遭受保险事故的财产进行施救,避免损失的扩大,此间产生的各种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施救的同时,应立即通知公安、消防等部门,请求协助抢救财产,把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如果投保人未履行施救义务致使损失扩大,增加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然后,迅速以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保险公司,报告保险事故,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姓名、地址,险种名称,保险单号,出险的时间、地点、原因、简要经过和损失情况等资料。
2.收集索赔的资料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索赔前,应按照合同规定收集出险证明、投保证明等相关资料,以供申请索赔时使用。主要包括:
(1)事故类证明,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材料;
(2)医疗类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
(3)保险标的证明或当事人身份证明,包括能证实确系投保的保险标的的证明、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明或户口本或出生证明);
(4)投保类证明,包括保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交纳保费的凭证;
(5)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提供的文件。
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因发生火灾而索赔的,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因发生暴风、暴雨、雷击、雪灾、雹灾而索赔的,应由气象部门出具证明。
(3)因发生爆炸事故而索赔的,一般应由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4)因发生盗窃案件而索赔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因陆路交通事故而索赔的,应由陆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5)涉及第三者伤亡的,还要提供医药费发票、伤残证明和补贴费用收据等;涉及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还应当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发票及支出其他费用的发票或单据。
(6)因被保险人的人身伤残、死亡而索赔的,应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伤残证明;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医疗、医药费用时,还须提供事故证明、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用原始凭证;被保险人死亡的,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
3.提出索赔申请
待索赔材料准备完毕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报案只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将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并不等同于保险索赔本身。要启动保险索赔程序,必须正式提出索赔申请。一般说来,申请索赔要填写索赔申请书,连同已经收集的其他必备索赔资料一并交给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索赔申请人是对保险金具有请求权的人,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如果申请人不能亲自到保险公司办理,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这时受托人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理赔授权委托书》。保险公司在审核材料后,受理人员会填写一式两联的《理赔资料受理凭证》,在其上注明已接收的证明和资料,其中一联留存保险公司,一联交申请人存执,以作为日后受理索赔申请的凭证。
4.办理领款手续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通过一系列的理赔环节,最终做出赔付或拒赔的决定,并给申请人寄送一份《赔(拒)付通知书》。指定领款人凭《赔(拒)付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到保险公司财务部门办理领款手续。领款方式可以是现金、现金支票,也可以是银行转账或其他允许的方式。
5.协助保险人追偿
在财产保险索赔过程中,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投保人应当保留对保险事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并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同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代位追偿必要的书面文件。若投保人放弃了对于第三者的追偿权,那么保险公司不会对其履行赔偿责任。在寿险中,人的生命不能由金钱来衡量,故不存在代位追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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