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在哪些方面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在哪些方面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时间:2023-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年8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保险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共10章194条,与原法相比,新增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两章,并修改完善了相关内容。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在哪些方面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004年10月,为适应保险业和保险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2005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此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年8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保险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共10章194条,与原法相比,新增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两章,并修改完善了相关内容。其中,针对保险实践中存在较多保险纠纷和理赔难等问题,草案从加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角度,进一步细化了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时间。现行保险法仅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而没有对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做出规定,修订草案则同时对这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即“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二,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加以限制。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现行保险法仅在年龄误告这一种情况中进行了限制,而修订草案则将各种未如实告知的情况都纳入进来,规定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并同时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三,规定在保险凭证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现行保险法仅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修订草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

第四,针对实践中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增加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限制保险人在未得到及时通知情形下的免责权利。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在理赔过程中,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当保险人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补充规定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在保险人对理赔作出核定时,对于情形复杂的情况,补充规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增加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对于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修订草案补充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八,增加规定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对于责任保险的赔偿,修订草案补充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未经保险人参与,被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与其达成和解协议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核定保险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