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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性质与种类

时间:2023-1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常讲到有价证券,主要是指其所代表的权利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同时行使这种权利必须以持有该证券作为必要条件。从这一点来看,股票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因此,股票实际上是投入股份公司的资本份额的证券化,属于资本证券。股票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具有有价证券基本的性质,同时,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较,股票又在具体内容上具有以下区别于其他有价证券的属于自身的特征。

第一节 股票的性质与种类

一、股票的含义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对公司财产拥有所有权及其份额的凭证。可见,股票的签发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必须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其基本功能是证明股东对公司出资后所持有的股份与股份份额和相应应享有的财产权利与权利份额。

股份有限公司将筹集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份的金额相等,份额以1股为一单位,用股票表示。购买股票的投资者即成为公司的股东,股票实质上代表了股东对股份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这个财产所有权集中反映在股东有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并决定经营管理方面的决策、定期获得公司的股息和红利、在新增发行新股时拥有优先认股权、公司破产和清算时可参与剩余财产分配,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

股票作为一种所有权凭证,有一定的格式,即股票的票面必须载明必要的要素。通常,标准化券面格式的股票必须载明以下要素:发行股票公司的名称、住所;发行审批机构;标明是普通股还是优先股;公司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我国统一为每股1元人民币);公司设立日期或变更登记日期;股票发行日期;股票编码;董事长及公司签章等。在进入股票无纸化时代的今天,以上要素依然是股票作为所有权凭证的必备要素,一定要说有所不同的话,也仅只是通过在招募说明书中作出详细登载的体现方式不同罢了。

股票与股份是不同的概念。股份是股东持有公司资本的份额,是股东对公司出资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所有股份构成公司的资本总额,股东拥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多少,决定了其对公司权力大小。一定数量的股票必然代表一定数量的股份,但并不是所有的股份都以股票的形式表现。一般来说,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是以股票来表现的,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份是以出资证明书来表现的。因此,股份是关于公司资本构成及持有状况和相应的股东权利的总称,而股票则是股份的一种特定的书面证明。

二、股票的性质

股票有如下性质:

1.股票是一种所有权凭证

这是股票最基本的性质。股票所体现的作为融资者的股份公司与作为投资者的股东之间的关系是所有权关系,股东即股票的持有者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终极所有者,其所有权的大小视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而定,股东根据其拥有的所有权相应行使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分红派息、认购新股、剩余财产分配等权利。

2.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通常讲到有价证券,主要是指其所代表的权利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同时行使这种权利必须以持有该证券作为必要条件。从这一点来看,股票是有价证券的一种。第一,虽然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其包含着股东要求股份公司按规定分配股息和红利的请求权,因此,股票也反映和代表着一定的价值。价值量的大小取决于持有股票的数量和以股份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与价值增值能力为代表的公司品质。第二,股票与其代表的股东权利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它们两者合为一体。换言之,股东权利的转让应与股票占有的转移同时进行,不能只转移股票而保持原有的股东权利,也不能只转让股东权利而不转移股票。

3.股票是一种资本证券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是筹措公司自有资本的重要手段,对于认购和购买并持有股票的人来说,这种认购和购买并持有股票就是一种投资行为。因此,股票实际上是投入股份公司的资本份额的证券化,属于资本证券。但是,股票又不是一种现实的财富,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措的资金,是公司用于营运的真实资本;股票独立于真实资本之外,只是凭借着它所代表的资本额和股东权益在股票市场上进行着独立的价值运动,是一种虚拟资本。

4.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股票应记载一定的事项,其内容应全面真实、可信,这些事项往往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关于股票应记载的事项,在股票的含义中已经做了介绍。要强调的是,股票如果缺少以这些事项为内容的规定要件便无法律效力。而且,股票的制作和发行须经有关主管机构的审核和批准,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擅自印制发行股票。

5.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

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权利的载体,权利是现实存在的。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并不存在,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的。由于股票代表的是股东权利,其发行是以股份的存在为条件的,股票只是把已经存在的股东权利表现为证券的形式,它并不创造股东权利,只是证明股东权利。而股东权利一般不会因为股票损毁遗失就消失,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公司补发新的股票。因此,股票是证权证券。

三、股票的特征

股票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具有有价证券基本的性质,同时,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较,股票又在具体内容上具有以下区别于其他有价证券的属于自身的特征。

1.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股票能给持有者带来一定收益的特性。首先,投资者购买股票的目的在于获取收益,投资于股票可能得到的收益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股份公司,即认购股票后持有者对发行该股票的公司就享有经济权益,这种经济权益的实现形式是从公司领取股息和分享公司的红利,股息红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另一方面来自股票流通领域,即股票持有者可以持股票到市场上进行交易,当股票的市场价格上涨到高于当初投资的买入价格时,卖出股票就可以赚取差价收益。其次,股份公司之所以发行股票是为了筹集资本,提高自有资本实力,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介入到更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和产品上,从而增强盈利能力或者改善财务状况。很显然,无论是作为筹资者的股份公司还是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在股票市场上的行为目的直接指向利润和收益动机。

2.风险性

风险性是指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股票尽管可能给股票持有者带来收益,但这种收益是不确定的,认购和投资了股票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这个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股东能否获得预期的股息红利收益,完全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情况,利大多分,利小少分,无利不分,亏损承担责任,破产清算时不仅有可能连本金都难以收回,还有可能在股份公司资不抵债情况下致使持有的股票一文不值,变为一张废纸。另一方面,股票的市场价格也会随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股票市场的波动趋势和公司的盈利情况而变化,如果股价下跌,股票持有者会因股票贬值、市值缩水而蒙受经济损失。因此,股票风险性与收益性不仅并存而且是对称的。从理论上讲,股票收益的大小与风险大小成正比例关系。

3.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股票持有者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情况,灵活地转让股票,将股票变现并收回投资。从本源上讲,股票是不能退股的,持有人只能分享股份公司的派息分红;为了增强股票的吸引力,成功筹集资本,一定要赋予其变现能力。股票的可转让性往往是法律确认的,而且通过某种有组织的市场(证券交易所)来进行股票的买卖活动。在股票转让时,转让者能很方便地卖出股票而兑现并收回投资(可能大于或小于出资),同时将股票所代表的股东身份及其各种权益让渡给受让者。股票是流动性很高的有价证券资产。

4.永久性

永久性是指股票没有明确的到期日,股票的存续期无限长。投资者购买股票后不能退股,股票与股份有限公司并存。股票的永久性一方面是由股票的基本性质决定的,既然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只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股东就不能收回投资,股票就一直存在;另一方面,股票的永久性也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公司能永久运用所筹资金,公司才能稳步经营和发展。理解股票永久性要注意两点:一是投资者虽不能向股份有限公司退股,但可以在流通市场转让股份从而转让股东身份;二是一旦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股票也相应消亡。

5.参与性

参与性是指作为股东的股票持有者有权参与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决定。股东的这项重要权利,由法律和公司章程提供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不一定是亲自作出决议或者指挥经营,而有其一定的途径,基本方式是有权自己或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成员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不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利大小取决于其持有股票份额的多少。在实践中,若某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额达到决策所需的有效多数时,就有实际的最大决策权,就能实质性地影响和左右公司的经营方针。

6.波动性

波动性是指股票实际交易价格经常性变化,或者说股票票面价值经常不一致。股票如同一般商品一样,作为交易对象在交易市场上有着自己的市场行情。股票的交易价格除了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有关系外,还受到其他如政治、社会、经济、心理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因此,股票的市场价格是不断波动的,而且视各种影响因素力量的消长和强弱,市价可能小幅升降,也可能大起大落,形成涨跌波动的特征。

四、股票的种类

股票种类繁多,不同股票类别的设置主要是考虑到股份公司资本结构需要和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的不同特点。常见的主要股票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普通股与优先股

按照股东权利的不同,可将股票划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

1.普通股

一般来说,股份公司在设立的时候,最初公开发行的股票多为普通股,由其发行所筹集的资金成为了股份公司股本的基础,由于普通股最常见、最普遍、数量也最多,因此,普通股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股票种类。普通股的持有者是股份公司的基本股东,平等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并在权利义务上不附加任何条件,因此,它是一种标准股票。普通股持有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和公司财产的所有者,有权要求分享公司的盈利。但是,普通股的股息收益在股票发行时是不确定的,它完全随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大小而变化。公司经营好,盈利多,普通股的股息收益就可能大;反之,公司经营差,盈利少,其股息收益就可能小。而且,在分配顺序上,普通股的股息收益排在各种类股票的最后,在公司偿付了其债务和债息及优先股股息之后才能分得,加之普通股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普通股股东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因此,普通股是风险最大的股票。

由于普通股股东持有的股票在各种类股票中风险最大,因此在其权利配置上就特别照顾了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关切这一特点。一般来说,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权利有:

(1)经营决策投票权。普通股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而且承担了比其他种类股票股东更多的风险,因此,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拥有最终控制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这种权利是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事务进行投票表决。

(2)优先认股权。公司在增发新股时会给予普通股股东优先认股权。从理论上讲,在增发新股时公司的总市值不变,而股份数量增多,普通股股价会下跌,这实质上就是“稀释”了普通股股东持有股票的市值。为了保证公司所有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公司一般会以一个较低的价格让普通股股东优先认购新增发的股票,以此来弥补市场上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普通股股东若不愿意购进新股,也可以一定的价格出售转让优先认股权。同时,普通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可以确保在公司的股份比例以及相应的股东权益不发生变化。

(3)公司盈利分配权。经董事会做出决定后,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的净利润中享受分红派息。分红派息的数量完全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表现。但是,由于普通股股东享有经营决策权和优先认股权,因此,在公司盈利分配顺序上就做出了在优先股股东先行分配后普通股股东再对剩余盈利进行分配的让步。正是这种盈利分配顺序的安排,有可能导致在公司经营状况一般的年份,公司盈利在满足了优先股股东的分配后不再有盈利剩余而出现普通股股东不能享受公司派息分红的情况发生。

(4)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但是,同样由于普通股股东已经享有经营决策投票权和优先认股权,因此,普通股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的实现要在顺序上后于债权人的清偿权和优先股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鉴于多数公司破产案源于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对处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顺序末端的普通股股东来说一般的情况都是颗粒无收。

2.优先股

优先股是一种特殊股票,也可以说是在普通股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创新。优先股的“优先”含义是指优先股股东在股份公司盈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的权利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即优先股股东领取股息优先,且股息率一般事先预设、确定或固定,不随公司经营状况波动;优先股股东在股份公司破产清算时分配剩余财产优先,但排在债权人之后。正是优先股的权利设置存在以上明显优于普通股的方面,通常优先股股东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新增发股票时的优先认股的权利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也就是说,优先股优先权的取得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通常情况下,优先股的表决权会被加以限制甚至被剥夺,对公司经营决策不起实际作用;优先股的股利固定,当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时股利不会因此而提高;优先股一般没有优先认股权。

优先股作为创新的股票种类对股份公司和投资者都有一定的意义。对股份公司来说,发行优先股既可以筹集到长期稳定的公司资本,又可以避免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改变和稀释,这种股权融资方案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具有吸引力。对投资者来说,由于优先股的股息收益稳定可靠,而且在财产清偿时顺序上先于普通股股东,故其风险相对较小,因而对优先规避风险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不失为一种较有特色的投资对象。当然,正如上面提及的,持有优先股并不总是有利的,特别是在公司利润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优先股的股息收益可能会大大低于普通股。从这个意义上讲,业绩稳定的公用事业类公司和非周期类公司的优先股可以作为优先股投资者的首选品种。

优先股的股息预设和固定,与债券相似,它们的不同点表现在股份公司对债权人利息的支付在顺序上先于优先股股东,而且,股份公司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作为公司的财务费用,可以列支成本而在税前支付;换言之,即使股份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到亏损的严重程度,只要账面的流动性允许,债权人的利息就必须支付,无非进一步加大成本和亏损而已;但当股份公司财务出现亏损时,尽管优先股的股息预设且固定,由于优先股股东是股份公司的所有者,鉴于股份公司没有净利润,优先股股东也不能获得任何股息回报。

股份公司为了更好地筹集资本,在发行优先股时往往附加一定的优惠条件以吸引投资者。根据优惠条件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将优先股的类别做以下细分:

(1)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如果公司当年没有盈利或者盈利较少,不足以按规定支付优先股股息,公司可以将未付股息累积起来,在以后经营状况好转时一并补发并补足的一种优先股。非累积优先股是指只能在一个营业年度盈利之内分配,若公司无力支付,则不予累积记息。显然,对优先股股东来说,累积优先股较之非累积优先股更有优势。在实践中,累积优先股的发行较为广泛,而非累积优先股较少使用。

(2)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参与优先股是指在公司对优先股股东按预先承诺的标准支付股息后,若还有剩余净利润,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对剩余净利润进行二次分配的优先股。非参与优先股则没有该项权利。可见,参与优先股不仅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时能像普通股一样分享高额股息,而且在公司经营情况一般时也能有保底的固定收入,因而较具吸引力。

(3)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优先股股东按发行公司规定,可以在将来一定时期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一种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则不具备这种权利。很显然,当普通股的市场价格表现良好,或者公司经营转好、盈利大幅增长、普通股可分配的股利较高时,优先股股东把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既可以在市场上抛售普通股而赚取差价,也可以持有普通股而分享更高的派息分红的收益,因此,可转换优先股更具有吸引力。需要提示的是,可转换优先股的转换权力属于可转换优先股的持有人。

(4)可赎回优先股与不可赎回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是指在发行后一定时期可按特定的赎买价格由发行公司收回的一种优先股。不可赎回优先股则是永久性的。可赎回优先股又有两种类型:一是可强制赎回,即公司享有赎回与否的选择权,也就是当公司决定按规定条件赎回时,股东别无选择而只能缴回股票;二是任意赎回,即股东享有是否要求公司赎回的选择权,也就是当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愿继续持有该股票时,公司不得拒绝按赎回条款购回。在实践中,大部分可赎回优先股属于前一类,赎回的主动权由公司掌握,而且,往往是在公司能够以股息较低的股票取代已发行的优先股时启动赎回机制。赎回价格一般事先约定,通常高于股票面值。

(二)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

按股票票面是否标明票面金额,可将股票划分为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

1.有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上记载着一定金额的一种股票。股票持有者可以根据自己所持股票的面额总值和公司发行股票的面额总值来确定自己在该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以及所拥有的股权大小。另外,票面金额也限定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最低底线,一般来说,股票发行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股票面额。

2.无面额股票

无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载明金额,只记载其为多少股或占股本总额百分比的一种股票。因此,无面额股票也称为比例股票或份额股票。无面额股票最大的特点也是它的优点,就是其发行或转让价格较为灵活。无面额股票由于没有票面金额,可以不受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限制。在转让时,投资者也不易被票面金额所困惑,而更注重分析每股的实际价值。

可见,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对于其反映出的股东权利而言并无差别,由于股东权利的大小只取决于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而与股票是否有面额无关,因而这两种股票就其实质来说是完全一致的,其差别仅表现在形式上。

(三)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

按股票和股东名册上是否登载股东姓名,可将股票划分为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要记载股东姓名,且股东姓名相应登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一种股票。对记名股票来讲,只有在股票和股东名册上登记了姓名,才被承认为股东,才能行使股东权利,因此,记名股票的转让比较复杂,其转让要采取背书的方式,同时还必须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即将受让人的姓名、地址记载于股票和公司股东名册上。这样,受让人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才能合法行使股东权利。尽管记名股票转让比较复杂,但记名股票的安全性更高。由于记名股票登载有股东姓名,所以在遗失或损毁情况下一般可以挂失和补发,同时,记名股票便于公司掌握股东的身份及其变化情况。

2.不记名股票

不记名股票是指无须在股票和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一种股票。对不记名股票来说,谁持有股票谁就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因此,其转让相当方便,无需转让人背书,只要股票转手,受让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它却有安全性较差的特点,股票一旦遗失或损毁,股票持有人便丧失股东资格并不能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四)我国现有的股票类型

中国股票市场的新兴加转轨性质以及中国独特的国情,决定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较为复杂,现有的股票类型庞杂。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均为普通股。在这些普通股中,根据出资主体和上市地点的不同,又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人民币特种股股票。

国家股又称国有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股份公司而形成的股份。国家股大多是原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折股而来,且在相当多的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位列第一大股东,处于相对或绝对控股地位。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股份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股份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若法人股东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其持有的股份就是国有法人股,之外的其他法人股东持有的股份为一般法人股。

个人股也称社会公众股或称A股,它是社会公众以私有财产投入股份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它与国家股和法人股一样,都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计价、交易、结算的在境内法定交易场所交易转让的股份。

人民币特种股也称B股,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计价、交易、结算的在境内法定交易场所交易转让的外资股,或者叫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B股,以美元认购、计价、交易、结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B股以港元认购、计价、交易、结算。

此外,还有境外上市外资股的类型,即所谓的H股、N股、S股等。它们同样是用人民币标明面值,但是分别是以港元、美元、新加坡元认购、计价、交易、结算的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纽约和新加坡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

专栏2-1         股权分置改革催生全新股票市场

中国股票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诞生以来,除社会公众股外,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转让,这就叫“股权分置”。事实表明,股权分置既是上市公司“融资饥渴症”产生的制度基础,又是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业绩不断下滑、关联交易盛行、内幕交易频频的重要原因。这一制度设计最严重的危害是:把上市公司变成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体,而不是利益共同体;损害了股票市场定价功能;使股票市场不可能形成有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科学考核标准和有效激励机制,致使我国股票市场丧失了发展的动力,成为了股市走向成熟的最大的制度障碍。

为了解决股票市场的这一制度顽疾,重构我国股票市场的制度架构基础,2005年4月29日,管理层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同年5月9日,三一重工、清华同方、金牛能源和紫江企业率先公布股改方案而进入首批试点。至8月19日,先后两批共46家上市公司进行股改试点,除清华同方方案被否决外,其他公司都顺利通过了股改。9月4日,股改工作全面铺开。截至2005年底,共有15批407家上市公司已完成股改或正在进入改革程序。11月21日,中小企业板率先完成股改工作。

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和难点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股东如何向作为社会公众股的流通股股东支付合理对价获取流通权进而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全流通。从2005年已经实施和公布最终股改方案的情况看,对价的支付除直接送股、派现金外,还有缩股、权证、权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等方式,或者是以上几种方式的叠加。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票是主流方式,平均对价水平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24股股票。业内人士预计,随着股改的顺利推进,有可能在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股改工作,届时我国股票市场将迎来真正意义上的全流通时代。

可以说,股权分置改革是有中国股票市场以来的最大的制度性变革,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进程史上最具里程碑式的事件,其深远的历史意义无论怎样评价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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