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操作流程细则
(一)客户提供开户文件
1.企业法人
出示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部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出示《税务登记证》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签署关于开户手续办理、交易指令下达、资金调拨、结算单确认等各事项的法人授权书;
出示法人代表、开户代理人、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原件,提供相关当事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2.其他经济组织
出示经济组织合法证件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签署关于开户手续办理、交易指令下达、资金调拨、结算单确认等各事项的法人授权书;
出示经济组织负责人、开户代理人、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原件,提供相关当事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3.自然人
出示客户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供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签署关于交易指令下达、资金调拨、结算单确认各事项的授权书;
出示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原件,提供相关当事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客户资格审核
1.下列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
有关部门公示的期货市场禁入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2.对机构客户的资格审核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所持证件在有效期内;
提供的开户文件完备、真实、有效;
委托书上企业印章、法人(负责人)签字齐全有效;
被授权人必须是自然人。
3.对自然人客户资格审核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年满18周岁;
开户人持有的身份证与本人一致;
(三)期货交易风险揭示
认真履行对客户的风险告知义务,客观揭示期货交易风险;
向客户详细解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客户在正确理解后签字盖章;
向客户详细说明《客户须知》的内容,要求客户在正确理解后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明确告知客户:
合同不能由居间人代签;
居间人不能代办出入金手续;
期货公司员工不能代办签约手续,不能代办出入金手续。
(四)约定合同条款
结算单及通知单(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等)的发送方式无特殊情况,仅选择通过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监管中心网站发送;
客户的通讯地址;
指令下达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的确定及签字留样;
纠纷处理方法;
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在公司标准范围内约定。
(五)签署合同
1.需签署的合同文本
(1)《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签署);
(2)《客户须知》(客户签署);
(3)《开户申请表》(客户申请签字,公司审批);
(4)《期货经纪合同》(客户、公司共同签署)。
2.签署合同注意要点
客户签字必须要是客户本人(自然人)或开户被授权人(法人)所签。公司开户受理人员当面见证,并签字确认;
要求客户逐项指定资金调拨人、指令下达人、结算单确认人,并提供相关当事人的签字样本;
合同一式两份;
对于合同文本选填项无内容可填的,一律划杠,使其无法再填写新的内容;
纠纷解决方式,只能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和“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两个选项中的一项;
合同约定的指向要有具体内容。如约定结算单采取“按照约定的地址邮寄”,则合同上的邮寄地址栏就不能为空白。
(六)合同审核
1.合同审核内容
客户所提供的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客户资料比对:合同中客户所填写的客户资料内容与所提供的证件资料一致;
检查合同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
2.编制《合同审核登记表》
合同审核人员逐项按实填写《合同审核登记表》。
3.公司有关人员授权签字、盖章
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员,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
4.编制客户“客户号”
由结算部凭《合同审核登记表》编制客户的“客户号”。
5.申请客户交易所编码
由交易部凭“开户申请表”申请客户在各个交易所的交易编码。
(七)通知客户开户结果
将一份签署完整的合同(包括附件)交于客户。
将打印的“开户确认通知书”一式两份交与客户签字确认。内容包括:
客户结算账号;
自助交易初始密码;
“结算结果及通知”网上查询用户名及初始密码;
行情系统用户名及初始密码;
“开户确认通知书”应载明“客户需立即修改初始密码、妥善保管密码”的内容。
(八)客户服务人员将客户资料输入交易结算系统
将合同、合同附件及其他客户资料存档,客户资料存档须办理存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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