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跨国公司的投资类型和投资方式
1.跨国公司的投资类型
1.1 资源导向型投资
资源导向型投资即跨国公司为获得某种资源而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有品种齐全的自然资源,面对不断增长的国内原材料需求和世界性的能源危机,跨国公司就必须到资源禀赋丰足的国家进行直接投资,以解决资源短缺的问题,确保其生产的正常进行。
1.2 出口导向型投资
出口导向型投资的目的在于维护和拓展出口市场。由于国内市场是有限的,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国内需求很快会饱和,因此出口市场份额的大小对于跨国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年代,当正常的贸易手段无法绕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时,跨国公司就实行对外直接投资。
1.3 降低成本型投资
由于劳动力成本迅速上升,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跨国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把劳动力密集型产品的生产转移到劳动力资源丰裕和便宜的国家和地区,以谋求低廉的劳动力成本。
此外在原材料产地附近投资建厂所节约的运输费用、东道国政府的融资优惠、低地租、低税率等,也有助于跨国公司减少成本开支,获取比较利益成本。
1.4 研究开发型投资
先进技术是使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获胜的重要因素。研究开发型投资是指通过向先进国家的投资,在东道国建立高技术子公司或控制已有的高技术公司,并将其作为科研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设计的前沿阵地。跨国公司从事研究开发型投资,主要是为了打破竞争对手的技术垄断和封锁,获得一般的贸易或技术转让许可证协议等方式得不到的高级技术。
1.5 克服风险型投资
克服风险型投资是指跨国公司为分散经营风险,到国外投资,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由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组成的一体化空间和内部体系,这样的公司就可以比较有效的化解外部市场缺陷所造成的障碍,避免政局不稳带来的损失。
1.6 发挥潜在优势型投资
一些大公司在国内市场取得了垄断地位,他们拥有的资金、技术、设备和管理等资源可能已超过了国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被闲置起来。为了充分发挥公司的潜在优势,使闲置资源获得增值机会,对外直接投资就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2.跨国公司的投资方式
2.1 新建投资与跨国并购
新建投资又称绿地投资,是指企业通过在东道国新建厂房、设备的方式建立外资企业。跨国并购是指一国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整个资产或足以行使经营控制权的股份收购下来。跨国并购包括外国企业与境内企业合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达10%以上,是境内企业的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转移到外国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跨国并购逐渐取代新建投资,成为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
2.2 股权参与和非股权安排
2.2.1 股权参与
股权参与是指跨国公司在其海外公司中所占股份份额,它是通过直接投资实现的。股权参与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
(1)建立国际独资企业。国际独资企业是指外国的投资者依据东道国的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国际独资企业的最大特征是所有权、经营管理权都由外国投资者独自享有,同时也由该投资者独自承担责任和风险。
(2)建立国际合资企业。国际合资企业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依照东道国法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国际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的合营企业,其特点就是所有权分享,在所有权分享的基础上共同承担企业的管理责任。
(3)建立国际合作企业。国际合作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营者在一国境内依照东道国法律,通过谈判签订契约,并在契约中规定合作方权、责、利的一种国际直接投资方式。国际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4)收购国外企业。收购国外企业可称为并购国外企业,是指投资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渠道依法取得国外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的行为。
2.2.2 非股权安排
非股权安排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广泛采取的形式,是指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公司中不参与股份,而是通过与股权没有直接联系的技术、管理和销售渠道,为东道国提供各种服务,从而扩大其对东道国公司影响和控制。非股权安排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许可证合同。它是按一定的价格向东道国企业转让某种技术的方式,对转让这种技术的补偿采取提成支付的方式,即在一定年限内,对所生产的产品产量或产品售价,根据协议规定的比例提取费用。
其特点是:它是一种契约式协议,许可证获得者只享有某种技术的性质、使用和限制范围以及使用许可证技术的补偿方式等;在许可证合同的有效期内,许可证提供者有义务向许可证获得者提供改进技术的情况,后者也有义务向前者提供技术反馈;许可证获得者保证不将该技术转让给第三者,保证不泄漏技术秘密;许可证提供者应给予技术帮助,派专家指导,保证许可证获得者在使用技术时能达到预期目标。
(2)管理合同。管理合同又称经营合同、经营管理合同、风险合同、工作合同。从以上看,管理合同也是一种技术转让。管理合同分两大类:一类是全面经营管理,范围比较广,包括技术管理、商业管理以及行政管理,一般适用于刚投产的产品、专供外销的工厂和大型旅游项目。另一类是技术管理,即由外国技术公司、技术人员或第三方的技术公司、技术人员来进行管理。订立了管理合同就意味着授权按技术合同管理企业,但企业的重大问题仍由董事会批准决定。
自然资源部门管理合同的内容与一般管理合同有所不同,外方起着总承包商的作用,即东道国在经营中不承担风险,也不投入资本,所以投资由跨国公司负责,跨国公司得到的报酬是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其生产的一定份额的产品。
(3)交钥匙合同。它是指由跨国公司负责整个项目从设计、建筑施工和安装、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专门知识、提供成套设备和设施、建造厂房到全部设施的交付使用和工厂开工的整个过程。东道国则以项目的产品或其他产品作为对跨国公司的交付。传统的交钥匙合同规定,随着成套设备的建成和移交,并经过试验运转证明技术功能良好,该项目的合同义务就算结束。交钥匙合同的新形式不仅要求承包方对项目的建设负责,而且应保证工厂在初级阶段能顺利运转。对于发展中国家,采取交钥匙合同的好处是:跨国公司对整个项目负全部责任,有利于东道国吸收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缺点是:代价太高,尤其是采取交钥匙合同的新形式比一般形式的费用要昂贵得多,而且跨国公司转移的有可能是即将淘汰的技术或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会给东道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4)产品分成合同。这种合同基本上与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合同类似,跨国公司也起承包商的作用。不同之处在于,这类合同中规定,东道国与跨国公司在一个预先商定的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分享企业的产品,外国公司购买的全部设备在一定期限后最终归东道国政府所有。
(5)技术协作合同。这种合同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和跨国公司间非股权安排形式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种形式。这类合同中,跨国公司不提供任何资本,不享有产品的所有权和购买权,也不承担销售责任,只是在完成工程的各个方面提供各种技术服务。东道国享有全部自主权,跨国公司提供的技术人员在东道国主管下进行工作,跨国公司以取得特别费用作为报酬。特别费用包括在企业生产开始前就规定的费用和生产开始后在一定时期内销售额、按规定的百分比提取的费用。
(6)经济合作。经济合作也称工业合作。这种形式主要是在跨国公司与前苏联、东欧国家开展所谓“东西方工业合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因为前苏联、东欧国家严格控制跨国公司建立全部股权拥有的子公司,使跨国公司在这些地区缺乏直接投资的机会,加之这些国家缺少硬通货,所以跨国公司主要采取经济合作形式打开市场。经济合作是一种长期合同,其合作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提供成套项目或出租工厂、承包合同或转包、生产协作和专业化、联合销售和联合投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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