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投资基金的管理
随着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以及其在投资活动和投资领域中的地位的不断提高,对投资基金的管理日渐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1.投资基金管理的依据
投资基金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投资基金的章程、信托契约、委托保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
其中,投资基金的章程是由基金的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所制定的纲领性文件,是对基金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投资人或债权人了解基金的重要文件。
信托契约则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在设立基金时,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核心性文件。投资基金的所有文件都是以信托契约为依据的。
委托管理协议是公司型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就委托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问题达成的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的作用在于从法律上确立了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保管协议是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就保管基金资产问题达成的协议。委托保管协议明确了作为委托人的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与作为受委托人的基金托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主要明确的是受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招募说明书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一个法律性文件。该文件中基金公司向投资者介绍基金本身和相关当事人的详细情况,以便于投资者了解本基金,并作出是否投资本基金的决策。
以上文件都是基金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对基金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2.投资基金管理的法律规范
作为证券市场监护者的政府,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和资金安全,一般都会对基金的运作和管理进行监督和限制。其措施一般包括三个方面:
2.1 对基金投资对象的限制
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投资上市或未上市公司的股票、股权、新股认购凭证、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其他一些流动性较强的商业票据。有些国家不允许投资未上市的公司股票。极个别国家允许基金进行房地产等业务的直接投资。
2.2 对基金投资数量的限制
各个国家对每只基金投资股票和债券的最低比例、购买同一公司证券的数量占公司已发行证券的最高比例以及购买同一公司的股票占该基金资产净值的最高比例都有所限制。其具体程度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对不同类别的投资基金采取不同的比例限定。也有一些国家对所有的投资基金采用相同的比例限定。
2.3 对基金投资方法的限制
各个国家都严格禁止利用基金购买本基金或基金的董事、主要股东、主要承销商所持有的证券,或将基金资产出售或借出给上述与本基金本身有关的人员,以防止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对投资者造成的伤害。并且诸如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对其所经营投资基金进行相互交易以及利用拆借资金或贷款买入证券以及卖出借来的证券等行为也都是被禁止的。
3.投资基金的利润分配、税收和报告制度
3.1 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
投资基金的收益除了来自债券和股票的收益外,还有部分来自利用基金资产投资于有价证券所得到的买卖差价收益,以及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增值所带来的收益。各国规定的基金净收益的分配比例并不相同,但一般都会要求将每年盈利的90%以上分配给投资者。其中美国规定不少于95%,中国规定不少于90%。其收益的发放可采用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投资者,也可将其收益滚入本金进行再投资。
3.2 投资基金的税收方法
关于对投资基金的税收方法的规定,各个国家也有所差别。多数国家对投资基金的经营者是免税的,因为投资基金的经营者既不是资产的创造者,也不是受益者。而基金投资者作为纳税人则需要交纳股息、利息、红利收入的所得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的交易税和交易单据的印花税等。纳税可采用自缴和基金公司代缴两种方式。
3.3 投资基金的报告制度
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基金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投资者公布基金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主要通过基金发布的报告和公告来披露。其中包括:基金的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这些报告一般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向投资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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