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期货交易制度

期货交易制度

时间:2023-1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范围内主要期货市场中,在期货交易制度上存在共性,但也有较大的个性特征。期货交易制度,一般由交易所制订,上级监管部门核准,而实行的。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期货交易、控制市场风险。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交易结算后,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

1.4 期货交易制度

世界范围内主要期货市场中,在期货交易制度上存在共性,但也有较大的个性特征。期货交易制度,一般由交易所制订,上级监管部门核准,而实行的。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期货交易、控制市场风险。以下列举的是中国市场主要的期货交易制度,相对于国外市场,后者在交易制度上更为灵活,比如没有涨跌停板制度、没有持仓限额制度等。相反,后者针对其自身的市场特征往往增加了个性的交易制度,比如LME的迁仓交易制度等。

1.4.1 双向交易制度

双向交易,也就是投资者不仅仅可以选择买入期货合约进行建仓交易,也可以选择卖出期货合约进行建仓交易;也即,期货市场上不仅可以进行“买多交易”,也可以进行“卖空交易”。比如,投资者通过分析认为远期的铜价格将要下跌,那么他就可以在期货市场上卖出铜期货合约,如果将来铜价真的下跌了,那么他的判断是正确的,投资可获利。与双向交易制度相联系的还有对冲制度。在上述的例子中,投资者一旦获利后可以马上对冲其头寸,即买入相同数量的铜期货合约,落袋为安,而不必等到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

1.4.2 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中,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而这5%—10%的资金量往往可以进行100%的头寸买卖,因此这种交易制度也被称为“杠杆机制”。

一般,经过上级部门或者监管部门的批准,交易所可以适时调整保证金水平,以控制市场的风险。通常出现以下情况时,保证金可能出现调整:

第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保证金的水平不同;通常,保证金随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临近而逐步提高。

第二,保证金随合约持仓数量的增大,而出现调整。

第三,当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时候,后一交易日的保证金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四,当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以上的涨(跌)停板的单边行情时,交易所可能在保证金上做出调整。

第五,当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保证金水平通常也会提高。

1.4.3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按照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头寸的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和减少结算准备金。

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即交易所对其会员进行结算,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进行结算。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交易结算后,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经纪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及时通知客户。若经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不足,交易所应立即向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追加保证金。若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期货经纪公司应立即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客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加保证金。

1.4.4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也就是说,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则构成当日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

制定涨跌停板制度,是因为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只能将风险控制在一个交易日之内,如果在交易日内期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仍然可能会造成会员和客户的保证金账户大面积亏损甚至透支,期货交易所将难以担保合约的履行和控制风险。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减缓因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降低每一交易日内的价格波动,交易所、会员和客户的损失也被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而且,由于这一制度能够锁定会员和客户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合约的最大盈亏,这就为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因为只要向会员和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大于在涨跌幅度内可能发生的亏损金额,就能够保证当日期货价格波动达到涨停板或跌停板时也不会出现透支情况。

1.4.5 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通常:

第一,交易所根据不同的期货合约、不同的交易阶段制定持仓限额制度,从而减少市场风险产生的可能性。交易所可以按照“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对持仓数额进行限制。

第二,交易所根据会员的不同性质制定持仓限额制度,从而控制市场持仓规模。交易所可以采取限制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持仓、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第四,交易当事人必须将其持有的头寸控制在其限仓数额以内,超出限仓数额的持仓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减仓的持仓,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措施。

1.4.6 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通常:

第一,达到交易所大户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提供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持仓情况、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资金来源、预报和申请的交割数量等,达到交易所大户标准的客户所提供的资料须由其经纪会员进行初审,转交期货交易所。经纪会员应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客户也应执行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改变要求报告的持仓水平。

1.4.7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制平仓的制度。通常,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保证金余额小于不足收取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交易所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①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②执行及确认。开市后,有关会员应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1.4.8 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制度。通常,交易所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提取风险准备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