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期货市场组织结构
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一般划分为四个层次:投资者、核心服务层、相关服务机构和监管机构。其中,核心服务层由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组成;相关服务机构是指为期货交易提供间接服务的服务机构,如交割仓库、结算银行、信息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监管机构则是指期货监管部门和期货行业协会。
1.5.1 投资者
期货市场的投资者一般分为两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此外还有一种划分:套期保值者、套利者、投机者。但后一种划分现在已经很少提及,这是因为事实上很难分清某一种客户究竟是套期保值者还是套利者、或者投机者,在实际的操作中套期保值者也可以进行套利的交易以抵消其面临的现货波动;同时投机者也可以选择风险较低的套利交易。
1.5.2 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自身并不参与期货交易活动,也不参与期货价格的形成,也不拥有合约标的的商品,而仅仅只为期货交易提供设施和服务。目前,我国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有4家,分别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的职能主要有:
(1)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交易所首要的作用是交易功能,它有一个交易厅,这是一个专门的、有组织的场所;并提供交易厅内外各种方便多样的设施,如先进的通讯设备等,确保交易能在交易厅内迅速、准确地进行。此外,随着技术进步,交易所还开通了无形席位,大大拓宽了交易通道,提高了交易效率。交易所向会员提供的服务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信息服务,及时把场内所形成的期货价格公布于众,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这可吸引更多的交易者和投资者参加交易,指导相同商品交易的场外交易者。
(2)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所统一制订期货合约,将期货合约条款统一化和标准化。按照规定,期货合约中除交易价格在交易厅内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形成外,其余内容都按统一的标准进行。这样做,不仅使期货市场具有高度流动性,提高了市场效率,更重要的是可减少甚至杜绝交易者之间因期货合约本身而引起的纠纷与争执。
(3)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交易所应为期货交易制定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并保证和监督这些制度、规则的实施,最大限度地规范交易行为。监督、管理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包括交易者之间的纠纷、客户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等。同时,期货交易所负责对每一个会员的交易进行结算,监督每一张合约的保证金变动,直至会员单位的持仓合约经对冲平仓或通过实物交割而了结期货交易为止。
(4)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在即期或远期合约交易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合约的履行得不到保证,主要原因是缺少必要的履约保证金制度。一方的毁约往往给对方带来一系列的经济问题,甚至是重大的经济损失。有鉴于此,期货交易所从形成初期起,就采取了一系列的有效措施。如制定能对交易者起到必要的监督和保护作用的管理制度,资金上采取会员保证金制度等。期货交易机制要求交易所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承担最终履约责任,这就大大降低了期货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5)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合约买卖的第三方,承担着保证期货合约顺利履行的责任,从而也就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为了增强交易所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建立、健全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因此,制定并执行各种风险管理制度,成为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能之一。
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通常有两种,公司制和会员制。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在法律性质上是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法人,由会员大会行使权力,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取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由股东大会行使权力,董事会是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除了在出资形式和治理结构与会员制有所差异外,在职责上和监管机构对其管理模式上与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基本相同。在我国,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是会员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公司制。
1.5.3 期货经纪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中介组织。作为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期货经纪公司具有如下职能: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国对期货经纪公司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期货代理的机构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严格审核并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1.5.4 监管机构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机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1)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
期货监管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草拟监管期货市场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上市期货合约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分析境内期货交易行情,研究境内外期货市场;审核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境外期货业务活动。
期货监管部下设综合处、交易所监管处、经纪公司监管处、境外期货监管处和市场分析处五个处。
(2)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协会的注册地和常设机构设在北京。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严格管理,促进中国期货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地发展。
协会由以期货经纪机构为主的团体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和在期货行业从业的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常设权力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设25到30名理事,包括会员理事和特别会员理事。理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下设研究发展委员会、从业人员行为监察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3名,任期3年,会长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办公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权的职责,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协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中国证监会核准、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为协会的当然副会长,专职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目前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已经形成了包括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研究部在内的三部一室的内部组织结构。
(3)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决定设立,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是非营利性公司制法人。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主管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其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领导、监督和管理,章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成立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重大事项。
其经营宗旨是:建立和完善期货保证金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报告期货保证金风险状况,配合期货监管部门处置风险事件。
其主要职能:建立并管理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系统,对期货保证金及相关业务进行监控;建立并管理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有关期货交易结算信息查询及其他服务;督促期货市场各参与主体执行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将发现的各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可能影响期货保证金安全的问题及时通报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并跟踪处理结果;为期货交易所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研究和完善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不断提高期货保证金存管的安全程度和效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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