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金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26号
2002年11月13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002年是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为促进黄金市场化进程,确保黄金管理体制的平稳过渡,现就当前金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金银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运行之前,黄金收配管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黄金交易所正式运行后,为培育市场,有序发展,在一个较短时间内,还将实行黄金交易所交易黄金与人民银行收购、配售黄金共同运行的双轨运行机制。
(二)从2002年起,人民银行收购黄金不再下达收购计划,各分支行应取消收购计划考核办法。黄金交易所正式运行后,人民银行只收购成色低于99.95%(不含99.95%)的黄金,但最低成色应不低于98%。各分支行应严格遵守收兑操作程序,防止误收造假、掺假黄金,防范收购风险。
(三)配售黄金仍实行计划管理,配售黄金指标由总行下达。黄金交易所正式运行后,人民银行停止首饰用金的供应,首饰用金需求通过黄金交易所解决。人民银行配售黄金主要面向军工、科研等特殊项目的需求,并由总行逐笔核批。
(四)双轨制运行期间,人民银行配售黄金的税收征管办法仍按现行的“即征即退”办法执行。
(五)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收购、配售黄金,按总行通知的价格执行。
(六)有关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及黄金进出口等,仍按现行政策进行管理。
二、加强黄金管理体制转轨过渡期金银账务及实物管理
(一)落实总行《关于金银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货金〔2001〕94号)和《关于人民银行金银报表实施电算化管理的通知》(银货金〔2001〕102号)中有关金银账务处理和数据电算化的具体要求。
(二)继续做好金银实物和金银兑牌、机具等财产的保管工作,严格执行总行账务处理及实物保管有关规定,保证金银账实相符,确保国家财产完整、安全。
(三)加强黄金调拨管理。今后各分支行送厂熔炼黄金,应严格执行总行调拨命令,未接到总行开具的调拨命令,不得擅自组织送厂熔炼黄金。
(四)做好库存金银实物的挑选、整理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按总行的要求及挑选标准,认真做好库存金银实物的挑选、登记、造册工作,并定期向总行报送挑选进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三、转变观念,调整职能,努力提高金银管理水平
(一)改革黄金管理体制不是取消人民银行的金银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根据改革的要求,调整相应的管理职能,要从过去的收售管理职能向监管、调控和服务职能方面转变,增强市场监管和服务意识,支持和促进黄金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落实总行《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精神,做好黄金制品零售管理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的各项工作。积极配合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整顿和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秩序。
(三)继续办理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及进出口(包括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业务的审核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进一步提高审核管理工作的效率。
(四)配合总行对黄金市场的调控,认真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黄金交易所运行后,人民银行将对黄金市场进行必要的调控,并拟对商业银行开办黄金条块兑换业务(具体办法总行将另行下达)。各分支行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实物调运等相关工作。此外,对黄金交易所在全国34个城市设立的41个交割仓库,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在其需要时,应及时提供收兑及库存保管业务方面的指导。
(五)稳定队伍,明确岗位责任。各分支行必须确保金银管理队伍的稳定,确保工作衔接,及时反馈信息,明确岗位责任,保证金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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