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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政府的诱导作用

时间:2023-1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6年10月21日,浦东新区宣布启动全国首只由地方政府倡导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据了解,此举将充分发挥10亿元政府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据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相继与HBM、DFJ等签署备忘录,达成募集2亿多美元基金的合作意向。这种“跟投”模式的最重要特点是在发挥政策性资金引导作用的同时不损害创业风险投资的市场化运作。

6.6 充分发挥政府的诱导作用

1.通过“民办官助”方式带动民间资本

政府通过间接的金融激励方式,以少量投入带动大量民间资本,实现“放大器效应”。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各种“补贴”、“担保”方式,即实质上是政府部门与私人共同出资筹集创业风险投资的变相形式,通过分担投资者风险而对民间资本形成鼓励作用,也可以通过在创业风险投资组织中参股(而非控股)的方式扶持创业风险投资发展,对创业风险投资组织或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目前在不少地方的创业风险投资的实践中已出现了多种“民办官助”性质的创业风险投资组织,如北京科技创业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这些组织中,政府出一部分启动资金支持公司的设立,但不控股,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扶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但不直接干预公司经营活动。这可能是今后浙江政府资金支持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一种比较好的模式。

2.建立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2009年3月18日,《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颁布,同期宣告了浙江省引导基金的成立,一期规模5亿元。此前,杭州市也成立了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目前我省已经有多家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诞生。为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作用,我们建议:

(1)坚持商业性独立运作。在这方面,江苏省科技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为我们提供了较好的榜样。江苏省科技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两个分离:一是基金和公司分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是一个专用账户,上面有一个基金管委会,江苏省创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注册的公司,相当于一个托管机构;二是投资公司和管理公司分离,在省级基金参与组建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中,江苏省科技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仅仅作为投资人的代表,在投资公司(基金)中行使投资人的权利,不干预管理公司组建和运作。到目前为止,该公司共参与组建了10个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其中和地方政府合作设立了3个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苏州、无锡和常州),与境内外商业资本合作7个公司(基金)。在这些合作当中,参与创投公司(基金)的总规模超过11亿元,其中省级基金(江苏省科技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共投资2.9亿元,占26.6%。

(2)为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设立提供有限参股支持。政府可通过适当比例参股(如20%)的方式支持民间设立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这样,可以通过政府资金的扶持有效吸引民间资金和外资参与创业风险投资,拓宽创业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并确保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真正将资金投资到未上市创业企业,提高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专业化水平。2006年10月21日,浦东新区宣布启动全国首只由地方政府倡导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据了解,此举将充分发挥10亿元政府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浦东新区有关人士表示,与传统的政府无偿资助不同,引导基金虽属于非营利资金,强调政策性和引导性,要求保本微利经营,以激励和奖励专业机构投资并推动浦东重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另外,与传统政府项目评审机制不同,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项目识别能力和资本运作能力,委托其挑选、管理项目,原则上不介入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不干预其正常的投资决策,确保按照专业化、市场机制进行选择。据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相继与HBM、DFJ等签署备忘录,达成募集2亿多美元基金的合作意向。与IDG、同华、德同、Gobi、同脉等的合作事宜也在协商中。此外,引导基金拟投入500万美元,按照国际流行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模式加入DFJ,有望成为国内资本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国际主流基金的全国首个案例。

(3)实行“跟投”模式。即由政策性资金与民间资本分别组成各自的创投基金,结合成立创业风险投资的战略联盟,共同寻找或建立专业创投管理团队,并由这些团队进行具体的创投项目管理,政府不介入项目管理过程,只是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进行“跟投”,但保留对超出协议范围的项目不“跟投”的权利。这种“跟投”模式的最重要特点是在发挥政策性资金引导作用的同时不损害创业风险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目前,国内部分省市已在“跟投”模式方面进行了一些有效的尝试,如中关村成立了“跟投”基金,江苏高新技术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与IDG专项投资合作采取了类似“跟投”的投资联盟模式。

3.通过融资支持,放大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能力

最近,科技部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制定《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利用国家的开发性金融政策,为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提供高新技术创业贷款。将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培育成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平台,促进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这种模式规避了银行贷款不能作为直接投资的政策限制,是一种大胆的尝试和创新,拓展了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对正处于调整期、资金来源不足的我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高科技创业贷款模式已在北京、上海、西安、重庆四个城市展开试点,共向16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发放贷款12.3亿元,用于支持高科技企业,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后续发展支持初见成效。有的金融机构还在探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新型投融资模式,制订了“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框架,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打包贷款”的试点工作。这种做法应该尽快在我省推开。

4.运用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创业风险投资的投资损失

可考虑在省政府和地市政府两级设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基金,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损失给予适当比例(不超过50%)的风险补偿。这样即可降低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损失,从而相应提高其投资收益。由于政府只对部分投资损失提供风险补偿,主要投资损失仍需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自己承担,所以也不会影响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继续发挥其自身的风险约束机制。

5.建立和培养品牌型孵化器

建立品牌型孵化器,批量而稳定地培育高质量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为创业风险投资提供充分发展的市场基础。品牌型孵化器指的是能对入孵企业提供优良服务,能够批量、稳定、高效出产高新技术企业,在同行业中具有良好口碑的技术孵化器。可以通过对现有的一部分国家级技术孵化器的改造或新建尽快设立。一个能稳定高效出产高新技术企业的品牌型孵化器将不断提高自身声誉,同时对入孵企业带来极大的好处,即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吸引创业风险投资主动进入,加强与孵化器的合作。

那么浙江如何建立和培养品牌型企业孵化器呢?我们建议:第一,优化组织治理结构。要建立一批运作良好的孵化器并逐渐将其品牌化,必须首先找准其定位,这对其组织治理结构的优化以及日后的运作都有重大意义。我省孵化器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应使其从“准官方机构”尽快向“非盈利部门”过渡。主要由政府出资的一批品牌型孵化器可视国家为最终出资人。政府可以通过在科技厅下面设立一个按照公司模式自主经营的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能,该机构对品牌型孵化器进行财权、人事权等方面的管理,但不直接介入日常经营。孵化器对该机构负责,受其监督,并由该机构根据业绩情况对孵化器进行考评,以明确其权责。考评时应更多注重技术孵化器带来的社会效益,而不是简单地以经济效益为主。第二,提高品牌型孵化器进入门槛,提高企业培育成功率,利用有限资金起到示范效应。第三,品牌型孵化器应当在政府大力协助下建立多元化服务体系,为入孵企业提供最全面的服务。现有的孵化器提供的服务主要集中在物业管理、房地产租赁和日常行政服务等基本的方面。对入孵企业有相当大影响的如投融资服务、政策法律信息咨询与扶助、会计服务、产品市场推广、技术转让中介等服务项目提供较少,对入孵企业的支持力度较低、效果较差。多元化的服务体系是与一个品牌型孵化器的地位相对应的,可以在最大限度上消除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在初创、成长过程中遇到的资金、政策法律、市场等方面的困难,可以使创业企业的合伙人将精力更多地放在产品的研发、技术的开拓等方面,有利于高科技企业的成功。第四,在创业风险投资的参与下建设专业性、营利型孵化器。专业孵化器是国内孵化器的最新发展趋势,而创投机构往往也重点定位于某几个投资领域。利用孵化器的专业优势、管理优势、服务优势、网络优势、政策优势,以及创投机构的资金优势、投资管理优势、行业资源优势,两者联合共建专业孵化器,必然能构建一种新型的投资运营模式。在江苏省的42家孵化器中,有18家孵化器的进驻企业获得创业风险投资的支持,孵化器的企业获得创业风险投资额约占其总投资额的四分之一。这可以看出创投机构与孵化器之间具有相当紧密的联系。作为第一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中国民营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发展与孵化器及创业风险投资给予的支持是分不开的。2000年8月,无锡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对其项目进行调研基础上,协助撰写商业计划书,并积极推荐,成功引进6家单位对其进行创业风险投资注入,注册资本800万美元。经过5年发展,尚德公司资本规模已近10亿元,累计实现总产值30亿元。2005年上半年,完成重组并成功上市。外省市的成功经验对我省孵化器的建设有很大借鉴意义。

【注释】

(1)鲍志效.有限合伙创业投资机构制度创新与应用思考[J].中国软科学,2003(7)

(2)郭建鸾.基于公司治理的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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