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要点】 了解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关系;熟悉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构成;掌握基金持有人与管理人、基金持有人与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掌握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熟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掌握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熟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熟悉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熟悉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熟悉封闭式基金的承销和代销、交易的业务规则;熟悉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职责;了解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基金服务机构的职责。
【重点难点】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构成及之间的关系;熟悉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资格条件和职责;明确基金持有人的权力与义务;了解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力与召集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有特定的运作关系和当事人主体。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发起人发起设立,在我国,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封闭式基金由发起人设立,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设立。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根据基金契约的要求,通过特定的渠道认购基金单位,发行期结束后,募集资金达到规定的条件基金成立。然后,基金资金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日常投资运作中,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选择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等进行投资,并承担基金会计核算、基金估值、基金信息披露等职责。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契约或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资产,接受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划拨资金,进行清算核算,实施对管理人的监督以及保管基金的重大合同和凭证等。基金在运作中的审计、法律服务由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不同的基金类型,交易或买卖的渠道、方式等也不相同。封闭式基金交易中,投资人通过证券营业网点进行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完成交易确认和账户管理等。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委托其他的或通过自身设立的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交易确认、账户管理、分红等业务,投资人通过公司直销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的业务。
在基金的运作中,涉及多个当事人,主要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交易机构等中介机构。其中,封闭式基金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中介机构;开放式基金也包括了上述主要当事人。同时,因其不存在二级交易市场,要通过多条渠道认购、申购和赎回。所以,一般类型的开放式基金不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当事人中没有交易所,但增加了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图3-1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构成
除基金承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外,基金服务机构还有为基金投资提供咨询服务的基金投资咨询公司;为基金出具会计、审计和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基金验资机构;为基金出具律师意见的律师事务所等基金服务机构。该类机构,也是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而从事相关业务的,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信托关系而形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前者是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后者是基金资产的经营者;前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后者则是由职业投资专家组成的专业经营者。
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基金发起人代表基金持有人把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保管。对持有人而言,基金资产委托专门的机构保管,尤其是公开募集的基金持有人比较分散,以其单个力量无法有效保护资产的安全,通过基金托管人的介入,有利于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反映在不同的基金类型上:封闭式基金由发起人代表基金持有人委托托管人;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以设立人的身份代表持有人委托托管人。
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主要因各国法律、法规和基金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国外,有的基金由托管人担任受托人角色,托管人与管理人形成委托与受托的关系;有的基金由管理人担任受托人的角色,管理人与托管人形成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在我国,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平行受托关系。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受基金持有人的委托,分别履行基金管理和基金托管的职责。
在业务运作关系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是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性机构,同时,二者之间具有互相监督的关系。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但不实际持有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清算交割,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二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基金契约或基金章程中有明确规定,任何一方有违规之处,对方都有权监督并及时制止,直至请求更换违规方。这种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有利于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运用的高效。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整个基金的运作中起着核心的作用。它不仅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而且承担着产品设计、基金营销、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客户服务等多方面的职责,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护也与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密切相关。基金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基金管理人只有以投资者的利益为重,不断使投资者取得满意的投资回报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鉴于基金管理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作出严格限定,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如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
在美国,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SEC核准。
在日本,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必须取得大藏省的许可证。基金监管机构一般从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大小、资产质量、经营业绩、董事的资格、主要业务人员的素质经验以及是否有投资管理计划等方面来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在香港,按照《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基金管理;公司有能力动用足够的财政资源去有效处理业务;实收资本及资本储备最少达到100万港币或等值外币;公司贷出的款额不能占其资产的重大比例;公司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持正资产净值等。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我国法规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筹建过程、开业标准等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在我国,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②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③ 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④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⑤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⑥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后,就可以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开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等。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有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基金管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开业。逾期没有开业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证监会收回《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基金管理人是受基金持有人的委托运作和管理基金,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职责的。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有: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按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向基金持有人支付收益等。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等。
根据主要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也要受到严格的约束。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时,不得从事以下行为:将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义下的资金买卖证券;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以管理人自有资金从事除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从事证券信贷业务;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等。
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最初,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主要局限于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和管理上。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已经被允许从事除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和管理以外的其他业务,如其他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等,当前的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在向综合资产管理机构的方向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募集与销售、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基金的营运服务。
1. 基金募集与销售。依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依法募集基金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一项法定权利,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基金的募集活动。能否将国内基金成功地推向市场并不断地扩大基金财产规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业绩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为成功地募集基金并销售出去,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基金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尽可能多地设计出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的基金产品及类型。
2. 基金的投资管理。投资管理业务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项业务。随着基金管理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基金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基金管理公司也清醒地认识到其核心的竞争力主要表现在投资管理能力方面。谁的投资管理能力强,谁就能在行业中取得竞争优势,否则只能落得被并购和破产的命运。因此,努力地为投资者提供与市场上同类产品相比具有竞争力的投资回报,将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重心自然也就放在了基金资产的投资与管理上。
3. 基金运营服务。 基金的营运事务是基金投资管理与市场营销的后台保障,通常包括基金注册登记、核算与估值、基金清算和信息披露等业务。基金营运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者服务的质量,对基金管理公司整体业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根据2008 年1 月1 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单独为单个客户办理特定的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的资产管理业务。但基金管理公司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还需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详见本章阅读资料(1))。
根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开放,使得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在向综合资产管理公司转变上迈出了一大步。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① 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② 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③ 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④ 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⑤ 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⑥ 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⑦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2006年2 月,证监会基金部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不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可以向合格的境外投资机构(QFII)、境内保险公司等特定对象和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和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禁止以下业务和行为:① 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② 承诺投资收益;③ 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④ 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⑤ 代理投资咨询客户从事证券投资。
根据《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作为投资管理人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目前,部分已经取得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开展了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的业务。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母缩写。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2007年6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打开了合格的内地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闸门。QDII业务推进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将境内的充裕资本向海外疏散,以缓解国内股票、房地产等资产价格上涨的压力。这次证券基金系QDII产品的放行,意味着将会有大量的境内资金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投资香港股票,对香港证券市场和全球资本市场将是一个利好。相比2007年5月11日中国银监会调高商业银行的QDII产品对于股票的投资比例,券商基金系QDII政策的推出是中国投资海外证券市场政策的进一步推进。
依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能主要有:
1. 以特殊形式广泛筹集社会公众的零星款项,通过投资于各种证券形成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长、短期资金,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2. 充分发挥其专业职能。可以通过其所拥有的经验丰富、精力充沛的证券投资业务专门人才,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工作。
3. 作为特殊的中介机构分散一定的投资风险,避免个人投资者所固有的缺陷。
4. 作为机构投资者,能够按照国家宏观金融调控政策对证券市场上的股市交易秩序进行有效的制约,以便于证券市场的管理。
5. 在新的金融形势下,能利用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新时期金融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开拓性的金融业务创新,不断创造出新的投资工具,尽可能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通过有效的宏观管理,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基金托管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当事人之一。在基金运作中引入托管人制度,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表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投资运作监管、基金资金清算以及基金会计复核等方面。
基金托管人是指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基金资产保管等职责的专业机构。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基金资产被挤占、挪用等,证券投资基金一般都要由专门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保管基金资产。也就是说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机构。
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的要求。从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出发,一般都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是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具有一定实力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
根据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规定,基金的托管人必须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在任何时候股东权益不得少于50万美元;至少每年公布一次财务报表;经联邦或州监管部门的特许并受到监管当局的检查。
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规定,基金的托管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① 据《银行业条例》的规定而获发牌的银行;② 附属于上述银行的信托公司;③ 根据《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④ 在香港以外地方注册成立而获得证监会接纳为从事银行业务的机构或信托公司。基金托管人的账目必须经独立核数,其实收资本及非分派资本储备最少为1000万元港币或等值外币。
在台湾地区,基金托管人必须由银行担任,同时为了保证基金托管人相对基金管理人的独立性,《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除非经“证管会”核准,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① 投资于本基金的管理人已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② 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的董事或监察人;③ 本基金的管理人持有该银行10%以上股份;④ 本基金的管理人或其代表人担任该银行的董事或监察人。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是商业银行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② 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③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④ 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⑤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同样,基金托管人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不能按契约或合同的规定履行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托管人可以被更换。对此,我国有明确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① 保管基金的资产;②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③ 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 保管基金资产;② 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③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按照法律、法规或惯例,托管人承担的职责主要有:① 资产保管;② 执行基金的投资指令,并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③ 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资产;④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
在我国,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动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等。
为了保护基金其他当事人尤其是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也要受到严格的约束。在我国,主要禁止基金托管人的以下行为:从事基金投资;挪用基金资产;在基金公司信息披露前,向他人泄露基金有关信息等。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终止其职责:
1.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基金持有人是基金单位或份额的持有者。作为基金的受益人,基金持有人享有基金资产的对应权益。一般来说,基金的资产由基金的托管人保管,基金的权益属于基金的持有人,持有人还要承担基金投资的亏损。
一般来说,基金持有人的权利有:基金收益权、转让权或处分权。基金收益权,即以持有的基金份额,承担基金投资的亏损和收益;转让权或处分权,即封闭式基金通过证券市场的自由转让的权利,开放式基金持有人赎回的权利等。
《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等。
与此同时,基金持有人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基金契约;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等。
基金持有人组成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是基金持有人行使权利的重要场所。基金持有人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持有人大会可由管理人主持召开,或应持有1/3以上已发行基金单位的受益人的要求而召开。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① 修改基金契约;② 更换基金管理人;③ 更换基金托管人;④ 提前终止基金;⑤ 与其他基金合并;⑥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基金持有人大会有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两种方式。
1. 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① 到会人数不少于规定人数;②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若干人(如100人);③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④ 其他。
2. 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① 召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②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若干人(如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如25%);④ 其他。
【课后阅读网络资料】
(1)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10号)
(2) 专户理财的类型 资料查询:百度百科
【思考题】
1. 简述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构成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2. 简述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和职责。
3. 简述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和职责。
4. 简述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5. 简述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和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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