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证券投资中介机构
【本章学习要点】 本章介绍证券投资过程中比较重要的角色——中介。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服务机构的主要类型和设立要求。
【本章学习重点难点】 本章学习的重点是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要求和禁止行为。本章学习的难点在于理解中介的地位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本章基本概念】 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公司 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承销商 证券经纪商 证券自营商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咨询机构 证券金融公司 转融通
第一节 证券经营机构
一、证券经营机构设立制度
国际上对从事证券经营业务资格的管理有两种做法: 注册制和特许制。
(一)证券经营机构注册制
证券经营机构注册制是指只要申请者符合法定条件,并申请登记注册,都可以被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注册制以美国为代表,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证券商必须注册。申请注册时,应说明财务状况,注册者应有经营能力,应符合法定培训、经验、能力等其他条件,要求证券商最低资本金及成员的资历限制合乎规定的,才可自由从事证券业务。
中国香港也采取注册登记制,中国香港《证券期货条例》第116条规定,任何人(不论是个人或法人团体,或合伙经营的成员,或法人团体的董事)只有根据该法的规定注册为证券商,才能在中国香港从事证券交易业务,或自称从事该业务。法人团体在香港从事证券交易经营,或自称从事该业务,须法人团体的董事至少有一人,或如法人团体仅有董事一人,则该董事应当积极参与或直接负责监督法人团体的证券交易业务,并注册为证券商。
(二)证券经营机构特许制
对申请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者,除考察其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证券主管机关的特许批准。特许制以日本为代表。
我国也实行特许制度,即我国证券经营机构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都必须经过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包括其所开设的证券营业部也需要特许。
专栏5-1
投资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异同
投资银行一词英文为investment bank,但是investment bank至少包含四层涵义: 其一,机构层次,是指资本市场的直接金融机构的金融企业;其二,行业层次,指投资银行的整个行业;其三,业务层次,指投资银行所经营的业务;其四,学科层次,是关于投资银行的理论和实务的学科(包括证券学、证券投资学等)。当前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投资银行”一词的理解存在混乱,很大程度上是没有辨别清楚这四个层次。其实这个英文词组的四层含义都有相应的中文单词,可以分别用投资银行、投资银行业、投资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学来表示。
世界各国对证券公司的划分和称呼不尽相同,美国的通俗称谓是投资银行,英国则称商人银行。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通常由银行设立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经营。日本等一些国家和中国一样,将专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称为证券公司。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类型
(一)按其经营性质分类
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我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交易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有: 代理证券发行、证券自营、代理证券交易、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接受客户委托代收证券本息和红利、代办过户等。
2.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并以委托人身份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它除了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外,还可设立证券部办理证券业务,其业务范围主要有: 证券的代销及包销、证券的代理买卖及证券的咨询、保管及代理还本付息等。
3.专门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
(二)按其经营的业务不同分类
1.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商的基本职能是专门从事代理证券发行业务,帮助证券发行人筹集所需资金,这些业务被我们称为投资银行业务。
2.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的基本职能是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有价证券。
3.证券自营商。证券自营商的基本职能是证券经营机构自行买卖证券,从中寻求差价回报,这不属于中介业务。
三、证券公司设置的条件和业务类别
(一)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业务的类别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三)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1.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2.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
3.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4.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专栏5-2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因此,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职业的第一道关口,证券从业资格证同时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该考试时间由证券协会每年统一确定,资格考试已全部采用网上报名,采用全国统考、闭卷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
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考试内容主要为证券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包括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等),考试的具体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五门。
四、证券经纪业务的规定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营业场所和在证券交易所的席位,基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契约,按照投资者的合理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比例佣金的活动。在我国,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都是通过下设的证券营业部来进行的。证券营业部的设立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内容
证券经纪业务的内容主要是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单位、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等有价证券的代理买卖业务。业务范围和证券交易种类有明确的限制。
(二)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1.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
2.未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的;
3.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4.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
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
6.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证券承销业务的规定
证券承销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代理发行人向投资者推销证券。实际上证券公司发挥的是证券推销的职能。证券公司申请承销业务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净资本,专业从业人员和正式营业日期,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及设备等,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国家对实施承销业务以及承销资格的认定均有明确的规定: 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推销业务资格证书》,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证券公司承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规定,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不允许其他的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六、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定
证券经营机构用自己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或证券,通过证券市场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买卖证券的经营行为。
1.范围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以证券资产为对象的买卖范围包括: (1)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2)柜台自营买卖;(3)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4)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
2.禁止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内幕交易行为包括:
① 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② 内幕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③ 非内幕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禁止操纵市场。所谓证券经营机构操纵市场的行为,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目的的行为。具体指:
① 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②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③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④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3)禁止欺诈客户。欺诈客户行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具体表现为在经营中不按照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及时按程序操作,而是将有利的价格留作自营,将不利的价格留给投资者。
(4)其他禁止的行为
①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② 证券公司不得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③ 禁止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④ 当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⑤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的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等。
七、证券其他业务
证券其他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以及成立投资公司经营基金、进行项目管理等。《证券法》对这些业务没有细致的规定,由证监会根据需要批准证券公司从事此类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提出业务范围申请,确定经营业务,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时,证券公司应当提交相关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后,持相关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再正式取得经营一定范围证券业务的资格。业务范围不得随意变更,证券公司也不得擅自超范围经营。
(一)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即指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还基本局限于发行承销和并购重组等方面,特别是在发行承销业务之中投资银行居于主要地位。
(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指证券经营机构开办的资产委托管理,即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这是那些没有能力的自主投资个人或者机构通过证券公司将资本配置到更高效率的行业和部门的一种途径。
(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四)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证券公司IB业务
证券公司IB业务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
八、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一)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1.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2.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5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5.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6.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高管任职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高管任职的,除应当具备上述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
2.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
3.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两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三)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
1.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2.两名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3.曾任职单位的离任审计报告,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最近5年内曾任职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就申请人从业经历和是否受过处罚或者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出具的监管意见;
4.身份证明复印件;
5.学历证书、证券业执业资格证明、资质水平测试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高管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1.有《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情形;
2.受到刑事处罚;
3.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之日起5年内未担任过证券公司高管人员;
4.对所任职的证券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托管、行政接管、撤销或者责令关闭负有责任;
5.未依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董事会限期更换高管人员或者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
1.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且未实施有效控制、化解措施的;
2.高管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3.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
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高管人员违规违法的处罚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撤销任职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6个月内暂停公司相关业务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处以警告、暂停或者吊销高管任职资格:
1.公司出现较大经营风险、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2.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3.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4.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5.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备案义务;
6.未按规定对离任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九、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就是指证券公司在办理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时,由于种种原因而对其自身利益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一)法律风险
主要包括: 挪用公款买卖证券、为客户提供信用交易、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违背客户的委托办理证券买卖或其他交易事项、挪用客户的证券或资金、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等。
(二)政策风险
主要包括: 营业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信息系统设备和管理不符合规范要求、违规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账户、将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合管理、挤占挪用客户资金、为法人客户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将法人客户资金违规转入个人账户、为法人客户套取现金等。
(三)管理风险
1.客户开户时审核证件、资料不严而导致的风险
申请开户的投资者,有的存在身份上的缺陷,如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有的存在资金上的缺陷,如使用违规资金、洗钱资金;有的存在信用缺陷,如有过进行欺诈的前科;有的存在代理缺陷,如实践中的“代办人”没有获得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所有人的授权委托。客户素质的参差不齐是一种客观现象,而经纪市场争夺客户的竞争又十分激烈,有的经纪商为留住客户就放松了对客户素质的审查,使客户素质风险滋生。客户素质风险属于源头性质的风险,后续的风险大都与此有关。按照源头控制的思想,有必要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其风险后果主要表现在: 客户保证金被盗提、证券被盗卖,而营业部被追究未尽妥善保管和充分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违法违规招致法律惩处;公司信誉遭受损害等。客户开户时提供的有关资料一方面属于客户私密,证券公司有义务保密,不得泄露;另一方面又是客户买卖证券委托时进行审查的重要依据,证券营业部如果对留存的客户资料没能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往往会使客户资料散失,从而造成可能的风险后果。如: 客户买卖证券委托合法性审查的困难;客户保证金被盗取;客户与开户资料相关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
2.客户取款时审核证件、身份不严或付款差错而导致的风险
证券营业部直接与客户签订包括各项必要条款的证券买卖代理协议,使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得以明确。有的证券营业部为增加经纪佣金收入,鼓励经纪人行为,但又疏于管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经纪人越权代理,最终让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保证金被挪用、盗提会直接让客户的利益受损,反过来,客户又会追究证券公司的责任。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后,这种风险减少了很多。
3.客户委托买卖时审核凭证不慎而造成的风险
客户委托证券买卖,证券营业部应留存委托记录,而该委托记录又必须得到客户的确认,即与客户所发出的委托指令相一致。委托记录风险主要产生于: 证券营业部接受电话人工委托时未作电话记录,这种情况在目前的委托方式中非常少,只在出现特殊情况时作为应急处理方式;或者接受柜台当面委托时没有要求客户填写证券委托书,或证券委托书保管不当发生遗失,这种委托方式也比较少了,在开放式基金的委托中还有少量存在,另外也作为一种应急处理方式。对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保密,是证券营业部应有的职业道德。经纪商对客户委托不加保密,随意转告、传播,在未经客户事先许可的情况下,是对客户权益的一种损害。这是因为,一方面客户的证券买卖是建立在自己理性判断的基础之上的,属于客户私人信息,不是公共信息;另一方面,为客户的证券买卖提供一个不受干扰的代理环境是经纪商的义务。委托泄密风险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实施和投资盈利的实现,甚至给客户造成损失而被要求赔偿;遭受客户的侵权抗议。只要客户的不当委托获得审验通过并执行,证券公司就得承担审单风险。审单风险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结算纠纷;违法处罚;内部违法犯罪;社会信用降低。
4.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清算与交割阶段的风险
证券公司与客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证券结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客户返佣或客户透支的资金或证券不能及时归还,或未能及时将清算资金划付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情况,这时就有了结算风险。结算风险的出现,究其根源,还是为客户提供了非法的融资融券经纪服务或佣金返还优惠,或清算划付操作失误。其后果主要表现在: 违法违规;自身的财务安排受影响;客户认购新股的申请等利益受损;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透支而受罚。买卖成交报告单与对账单可以进行核对,以查验客户资金、证券的实际持有数额与账面数额是否一致。但经纪商出具的成交报告单、对账单只能用于事后核对,让客户能够及时了解资券的账实相符情况,而对事前预防客户资券账实不符风险却于事无补。而客户资券账实不符风险的后果是,易引起客户与证券公司的纠纷。尽管账实相符并不代表一定不会存在问题,但账实不符则一定存在问题,此时经纪商难于为客户提供合理解释。
(四)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一般主要来自于硬件设备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设备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硬件设备(场地、设施、电脑、通讯设备等)的机型、容量、数量、运营状况及在业务高峰时的处理能力等方面不能适应正常证券交易需要,不能有效及时地应付突发事件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软件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软件的运行效率、行情传送和业务处理速度及精度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可能造成行情中断、交易停滞等而给证券公司带来损失。
十、证券经纪业务风险的防范
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还是必须从制度入手,让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通过各项风险控制制度加以体现,成为全体成员的行动纲领,便于统一思想认识,便于检查和考核。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流程可以划分为柜台业务系统、核算划付系统、电脑信息系统、清算系统和办公系统。
(一)柜台业务系统的风险控制
柜台是证券公司对客户开放的窗口,如果把证券公司当作一个封闭的系统,客户当作另外一个系统的话,两个系统的结合部位就在柜台。因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柜台系统是指证券公司直接服务于客户的柜台软件操作系统和操作人员。柜台系统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审查客户开户资料、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并受理资金存取、审验和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清算与交割,覆盖了经纪业务的全部环节。该流程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职和渎职行为都会影响客户资产的安全性。因此柜台业务风险控制的重点是: 一方面通过经纪业务流程不同环节计算机软件操作权限的管理实现各业务流程的相对独立,以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另一方面通过对客户账户的分类管理来识别高风险账户,以防范失职和渎职行为的发生。
柜台操作权限的管理,是证券营业部风险控制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有些证券营业部因不重视操作权限的管理吃了大亏,产生了巨大的风险。比如: 某证券营业部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拥有柜台操作的几乎所有权限,总经理正是利用这一便利条件,在客户账户上虚存资金,又将资金取款转出营业部用于其他投资,结果投资不能收回,给证券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柜台业务的流程设计方面,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
1.柜台权限作出分类,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确定不能授予同一人的权限为不相容权限。不相容权限要授予不同的人和岗位。
2.划分权限风险等级,将违禁开展的业务所用的权限规定为禁止使用的权限,禁止使用的权限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将涉及客户资产变动,而在日常业务中需要使用的权限规定为必须授权使用的权限,一用一授权,用完收回,平时该类权限不得赋予任何人。将其他风险较低或没有风险的权限开放,并监督使用。具体说就是禁止透支、虚增账户、虚存资金、修改清算数据,严格限制内转资金、内转证券、数据转入、更换资金账号、账户冲正(红冲蓝补)、冻结与解冻、强制取款、利息积数调整等功能的操作权限及使用范围,且相关功能的操作、复核职责应当分离,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完成上述操作。
3.对每个柜员的操作权限的授予必须经过领导批准,由专门的权限管理人员在复核后,确定其符合授权原则后方可授权。
4.柜台交易系统应该准确、完整、严格记录每个操作员、每个客户在系统中的操作痕迹。柜员每日的操作流水必须经过专人稽核。
由于历史原因,许多证券营业部的客户资料管理非常混乱,几乎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客户资料缺失很严重,更由于早期证券市场的不规范,形成了大量的违规账户、虚拟账户等不规范的账户。这些账户的存在,一方面给管理带来了难度,影响了证券营业部业务统计量的采集和分析,另一方面又给证券营业部的违规经营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对账户必须加强管理,一个非常有效的管理方法就是针对不同类别客户账户的风险状态实施账户分类管理。
客户账户根据不同账户类别面临的管理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和高风险两个等级。低风险客户账户是指客户账户要素齐全、对应关系清晰的集合、代理类客户账户。包括: 集合新股申购账户、代理ETF账户、代理B股业务账户、代理“三板”业务账户。证券营业部对低风险客户账户按照经纪业务交易操作流程和日常管理规定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严格控制该类客户账户向高风险类客户账户转化。高风险客户账户是指客户账户要素不完备、对应关系不清晰,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或经营风险的客户账户。
不同性质的账户需要采取不同的风险防范方法。在实践中,可以采取:(1)对休眠账户、纯资金账户加以关注。以电话、信函、走访等形式对客户身份进行重新确认,对资产权属不清的客户账户进行重点监管,暂停办理相关客户账户的资金支取或划转、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销户等业务。(2)对回购套做账户、内部转账账户、资产管理客户账户因为涉及特殊业务必须经过逐级审批程序。对回购套做账户,要控制其套做倍数和套做总量,要建立每日盯市制度,进行实时监控,在套做期间要对客户账户进行取款限制,防止客户资金划出营业部。套做期间,当客户的账户警戒线低于事先批准的比例时,要立即通知客户补充资产。客户没有补足资产的,回购到期后,不得继续接受客户的回购委托,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国债进行处置,资产不足部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追偿。对内部转账账户,在行为发生时要逐级审批,行为发生后要由稽核人员进行电话回访。资产管理客户账户应由公司专门部门负责账户的监控和资金的划转。(3)对基本资料不全账户、客户资金账户与预留银行收款账户不匹配账户、客户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不一致账户必须加以规范,要加强纸质资料与系统资料的核对,并与客户联系补齐修正客户资料。(4)对一挂多账户、机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三方监管账户、跨账户回购账户、集合回购账户因涉及违规业务必须加以清理。一挂多账户必须严格按照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一一对应的原则进行清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要联系客户更正开户信息及开户资料;三方监管账户,由管理部门重点监控直至三方监管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跨账户回购账户必须完备客户交易委托指令、客户之间的授权、客户对证券营业部的授权以及客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书等手续,控制并压缩回购规模;禁止由证券营业部发起对外签订协议,并提供账户的集合回购业务,已经开展的应立刻停止,证券营业部已开立的用于集合回购业务的主账户应进行销户处理。
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创新类券商划付系统的要求,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划付系统应当做到客户资金应独立于自有资金,并在其独立循环体系中封闭运行,客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和监控,客户资金划付的授权、指令录入、审核、执行及与银行对账等适当分离,流程清晰。任何个人无权单独调动资金;客户资金必须根据事先审核过后的收款人名册或在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进行定向划付;划款执行人不能从事客户约定银行收款账户的输入与维护;对非正常类客户资金账户及其使用必须有严格的限制性措施,防范以转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名义,转到关联企业的银行账户中或公司在其他银行的自有资金账户之中。划付系统所采用的银证资金往来管理系统应便于实时查询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流水及流出账号的完整信息;有助于公司实现客户资金集中管理、收支分开及额度管理等职能;并能与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实时进行客户资金的划付。划付系统所选择的存管银行的银证资金往来管理系统应便于实时查询专用存款账户(含分支机构专用账户)的余额、流水及流出账号的完整信息;客户资金汇划系统的银行方系统能够实现《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进行监控的通知》所要求的技术条件和监控功能,鼓励将除结算备付金之外的客户资金向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透明度要求的存管银行集中存放。采用银证转账或银行代收代付方式进行客户资金支付,现金柜台只能用于小额支付,并具有严格的风险控制与监察机制。从证监会对创新类券商核算的要求来看,可以通过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现划付系统的风险控制。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证券公司一方面要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中的资金用于证监会规定的用途以外,还应设计一系列保障资金安全的管理制度,该制度应该关注以下风险防范环节: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撤销与变更是否经过证券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证券公司是否对证券营业部的客户资金在当地银行中的存放比例作出规定;证券公司是否与银行建立银企连接,实时监控各证券营业部的银行账户情况;客户资金在银行间,营业部与公司间的划转是否经过授权批准,是否由双人完成;会计人员是否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划拨、清算业务及时记账,是否能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数据的真实、完整。
(二)经纪业务风险的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组织开始介入风险管理,并将其作为内部审计的重要领域,这一做法得到了国际内部审计职业界的普遍认可。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把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性作为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内部审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证券公司的其他部门相比,它更能从证券公司的全局客观地识别和评估风险,提出防范经纪业务风险的有效建议;与外部审计相比,它更能从证券公司的利益和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经纪业务各环节风险,提出防范风险的有效建议。内部审计还具有综合性,它要对证券公司所有业务进行审查、评价,因而能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内部审计更具有经常性和及时性的特点,它能随时针对证券公司的实际需要和发生的问题开展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增加证券公司的价值。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大力开展审计调查,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存在的带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经常性的调查、分析、评估和预测,弄清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向证券公司的高层管理者提出解决或防范问题再次发生的建议,或随时接受他们的咨询,以帮助证券公司改善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增加证券公司的价值。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从组织目标入手,预先判断重要的风险控制领域和控制指标,并将审计资源进行恰当的分配。这种方法改变了控制导向审计的工作思路。控制导向审计是过去数十年中内审人员普遍采用的审计方法,审计人员从决定应设计的控制开始进行风险评估,然后才确定证券公司目标。这种方法是在未检查证券公司目标和所处风险前直接评估控制程序,其结果意义不大。采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进行经纪业务风险控制的前提是在经纪业务风险管理目标的指导下制定内部审计部门的风险管理分目标,并以此作为内部审计部门的年终工作考核指标内容。该方法使审计人员开始关心证券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使审计人员必须根据风险评估的思路开展对内部风险的评估,使审计报告将目前的控制与策略计划和风险评估连接起来,能有效地管理证券公司风险。
第二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定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在《证券法》中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这清楚地表明,这是一个在证券交易中为买卖双方履行交易责任提供服务的机构,它自己不参加交易,不是交易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既不是证券的买入者,也不是卖出者,而是同时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服务,并且这种服务是连续的,贯穿于交易的整个过程,通过这种服务来保证证券交易顺利、有秩序地完成。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产生原因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根本目的在于: 提高证券交易效率,消除证券市场风险。证券交易风险来自多种因素,它可能来自于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波动,也可能来自国家政治和经济政策的变动以及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证券交易结算规则对证券市场风险,同样具有重大影响。证券交易的直接后果,是实现证券与货币的互换或交割,即货币持有人改持证券,证券持有人改持货币。保证货币持有人安全、快捷地改持证券,保证证券持有人快捷退出证券市场,显然是证券交易制度必须实现的重要目标。
安全和效率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按照交易安全理念,证券出卖者必须是证券的合法持有人,有权进行证券权利的转移;所谓效率,是指可顺利、无障碍和迅速地实现证券交割过户和投资变现。实现证券交易的安全、效率,是所有证券市场所追逐的目标。
但是,任何证券交割或交付过程中,都会遇到各种风险。在有纸化交易场合下,证券交割是通过背书或其他法定方式交付实物证券而完成的。实物证券的毁损或者灭失,会使证券持有人无法向购买方交付约定的证券,证券持有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也会影响其实物交割能力。这些情况显然会使证券购买者面临巨大商业风险,它甚至会影响到证券购买者向其他权利人交付证券,从而引起某种连锁反应。
无纸化交易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证券交易风险的存在,相反,有纸化交易中的实物交割风险以变换方式,在无纸化交易中重新显现出来。在无纸化交易中,购买者也可能会随即卖出刚刚买进的证券,或为购买他种证券而卖出已持有的某种证券。在交易频繁的证券市场环境下,必须最大限度地提高交易效率,减少证券逐笔交割和重复交割;必须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确保证券卖方是证券的合法持有人,有能力按期交付所出售的证券,以实现证券交易的最大安全性。在这个意义上,消除证券交割风险,提高证券交割效率,是现代证券交易制度的重要内容。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这是由于提供服务需要有相当水平的物质基础,也就是要有雄厚的资金条件设置服务场所并购置设施,以及可以支配的日常使用的资金。
(二)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因为提供这三方面的服务都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也就是要有必备的物质条件,没有这些必备的条件就不能设立这种服务机构。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在一个提供特定服务的机构中,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条件尤其重要,因此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这个资格的认定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办法并监督实施的。按照现行的规定有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两方面的要求。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除了上述三项条件之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规定其他的条件。因为上述三项条件仅是主要条件,还有必要规定其他条件,所以在法律上作出授权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究其立法目的: 一是便于辨认;二是防止其他机构使用同样或类似名称造成混乱,更要防止利用这个名称进行欺诈或误导社会公众。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这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证券而设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的买卖证券情况,结算账户的作用在于为证券交易中买卖双方提供清算交收服务。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账户,实际上就是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了一种服务的关系,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交易的有关服务。
(二)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托管就是证券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证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这样便于交易结算,也比较安全;过户就是根据证券交易清算交收的结果,将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记录下来;所用的形式是将一个所有者账户上的证券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账户上,这种转移是股权、债权的一种转移,它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办。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这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权、债权的登记,它是根据证券交易中结算、交收、过户的结果进行的,这种登记是确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并形成了证券持有人登记名册。
(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这就是在实际履行交易双方的责任,完成一方交付证券、另一方支付价款的过程,这样证券交易才能完成,下一步的交易才能开始并继续。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一般来说,证券在发行后并上市交易,在投资者之间流动,发行人再难以掌握哪些人持有证券,但是要向股东派发权益,或者向债权人支付利息,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持有人登记名册派发,可以做到准确、便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它有一个限定,就是与上述业务有关的事项,这是合理的,也可以说是相关业务的延伸,这是又一项法定的职能。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除了上述六项业务外,还会有一些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但它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五、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一)结算原则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结算参与人应该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其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目前,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结算参与人必须按照货银对付原则的要求,根据清算结果,向登记结算公司足额交付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并为交易行为提供交收担保。目前主要的担保方式是结算参与人存放一定数量的证券交易备付金。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证券交易的连续性,在净额结算方式下,交收必须按时、准确完成,否则将影响下一个交易日的正常交易。因此,在交收没有完成之前,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得动用结算参与人用于交收的财产,包括证券、资金和担保物,如结算参与人存放在登记公司的用于交收的结算备付金、存放于银行指定账户(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客户交易结算金等。
(二)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第三节 证券投资服务机构
证券投资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在我国所称的证券投资服务机构是指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从事证券投资相关服务业务的机构,它们从事此类业务也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类型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即为证券市场参与者提供专业性咨询的机构,主要有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证券评级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在西方国家称为投资顾问,其主要职能已经演化为帮助投资者了解市场、分析投资价值、引导投资方向。
证券评级机构的基本职能,是为证券市场上的机构和证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以客观真实地反映证券发行人及其证券的资信程度。国际上著名的证券评级机构有: 美国的穆迪投资服务公司、标准·普尔公司、加拿大的债务评级服务公司、英国的艾克斯特尔统计服务公司等。
(二)证券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上面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证券投资服务机构
除了投资咨询机构外,证券投资服务机构还有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但这些服务机构未获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时,是不可以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
(一)义务和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为了加强市场准入的管理,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管理,我国《证券法》还授予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权和现场检查权。同时,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暂停或者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的许可。
三、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也称证券融资公司,源于信用交易制度,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中介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专门从事证券融资业务的法人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自股票市场或银行取得资金,再将这些资金提供给需要融资的投资人,并依规定将融资担保的股票提供给融券的投资人,作为投资者和证券公司间的媒介,促进了交易市场的活络,完善了整个金融制度。目前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仅仅是指从事转融通业务的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专栏5-3
转 融 通
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证金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指中证金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转融通借入人:
1.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
2.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3.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4.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专栏5-4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类金融机构,是中国境内唯一从事转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旨在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配套服务。其股东单位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挥维护市场稳定、活跃市场交易、提供市场服务的职责作用;通过稳步发展转融通业务,完善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推动建立信用交易方式,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建立融资融券统计监测系统,加强对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的监测监控;运用市场化手段开展转融资和转融券,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资和转融券服务;运用市场化手段调节证券市场资金和证券的供给;管理证券公司提交的转融通担保品;统计监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监测分析融资融券交易情况,防控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3年12月底,中证金公司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累计达到1 700亿元,转融通余额576.9亿元,其中转融资余额为574.7亿元,转融券余额为2.2亿元。2013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累计交易额6.3万亿元,较2012年增长280.6%,融资融券交易额占A股交易额的8.3%。2013年年末,沪深市场标的证券为713只,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达到84家,投资者数量近137万人,融资融券余额达到3 465.5亿元,较2012年增长2.9倍。
【本章案例讨论题】
【案例讨论5-1】 投资咨询机构操纵市场案例。
2008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武汉新兰德、北京首放两家投资咨询公司涉嫌“抢帽子”型市场操纵案件,即“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
1.“抢帽子”型操纵
北京首放和武汉新兰德均是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其发布的投资建议,往往对相关证券的市场交易能够产生一定影响,市场操纵的机会就此显现。
根据举报线索,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北京首放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汪建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汪建中利用实际控制的本人和亲友9组证券账户和17个资金账户,在武汉、北京等多家营业部,通过网上委托的方式,在北京首放发布建议前买入推荐的证券,并在发布以后,卖出推荐的证券,通过抢先买卖的手法,先后买卖工商银行等38只股票及权证产品,累计获利1.25亿元。
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这是典型的抢先交易,又称“抢帽子”类型的操纵市场手法。
中国证监会做出处罚规定,没收汪建中全部违法所得1.25亿元,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即1.25亿元,同时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对汪处以终身市场禁入,并移送公安机关。
2.隐蔽的客户抢先交易
武汉新兰德的操纵行为与北京首放不同,其不是自己买卖股票,而是为客户先期提供股票买入建议,待客户利用其控制的账户买入后,再公开发布相关荐股信息,客户在信息发布的下一个交易日卖出股票牟利。
陈杰就是那个客户,是个人投资者,与武汉新兰德签订协议,陈杰按其提供的荐股实行赢利分成,给新兰德一定数额的咨询费,“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5月28日对其正式立案,调查结果显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26日,新兰德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汉东向陈杰提供热点股票投资组合,朱汉东事先通知陈杰,待陈杰买入相关股票后,朱汉东对市场公开推荐,陈杰再于第一时间卖出该股牟利。
根据调查,陈杰通过上述“建议—买入—推荐—卖出”的方式,37次买入东风汽车等股票,同时武汉新兰德收取陈杰咨询服务费735万元。
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没收武汉新兰德违法所得735万元,并处以735万元的罚款,对朱汉东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没收陈杰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冻结的股票。
讨论: 1.分析武汉新兰德、北京首放手法的差异与法理上的问题。
2.证券咨询机构为什么不能从事证券交易?
3.一个常见的疑惑是: 既然证券咨询机构和人员的分析专业,为什么他们自己不买卖,而是赚取咨询费。你怎么看这个疑惑?
【案例讨论5-2】 从浙江证监局获悉,杭州卡罗软件有限公司、杭州亿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铭达软件有限公司等35家未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投资“黑中介”被曝光。
同时,浙江证监局还发现一些无资质人员利用广播电视媒体开展非法投资咨询活动。经核实,辖区有宋弈纬、华阳、朱华烽等3名分析师未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处于失效状态。
监管部门还提醒投资者,对于在网络、短信、电视、广播等媒体上遇到的“山寨网站”“免费荐股”“代客操盘”等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汇钱参与,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讨论: 1.你认为对于证券咨询机构和人员进行特许制管理好,还是注册制管理好?为什么?
2.特许制度下,非法进行证券咨询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3.金融从业人员如何避免违反从业规定?
【本章专题研讨】
【专题研讨5-1】 证券经营机构是注册制好,还是特许制好?理由是什么?
1.为什么美国采用注册制,我国采用特许制?
2.我国特许制的制度环境是怎样的?
3.为什么香港可以采用注册制?
4.你认为我国有改用注册制的可能性?
【专题研讨5-2】 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关系讨论。
1.证券公司是否天然的投资银行?
2.为什么银行也有投资银行业务?
3.投资银行是怎样的机构?
4.你认为我国证券公司应该怎样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专题研讨5-3】 证券金融公司的存在形式应该是多样的吗?
1.你认为像我国这样的由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专营证券金融公司的利弊所在。
2.你认为转融通业务的意义和其存在的最佳形式是什么样的?
3.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其中与证券金融公司存在形式的关系是什么?
【本章能力训练】
一、单选题
1.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在其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买入证券,是一种( )行为。
A.买空 B.卖空 C.正常买卖 D.以上说法都不对
2.目前,结算参与人为交易行为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交收担保的主要方式是存放一定数量的( )。
A.证券结算备付金 B.证券交易备付金
C.证券结算准备金 D.证券交易准备金
3.在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不正当竞争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属于( )。
A.混淆行为 B.虚假广告行为
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D.商业诽谤行为
4.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违背客户真实意愿、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的违法行为,叫做( )。
A.欺诈客户 B.内部交易 C.操纵市场 D.不公平竞争
5.依法就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的机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中国证监会
C.中国证券业协会 D.证券交易所
6.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不可以向股东会提名( )。
A.董事 B.经理 C.监事候选人 D.独立董事
7.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 )依法核准。
A.董事会 B.监事会 C.证监会 D.股东会
8.注册资本为五千万元的证券公司能够经营的业务有( )。
A.证券承销与保荐 B.证券自营
C.证券资产管理 D.证券投资咨询
9.证券公司的承销方式可分为( )。
A.包销 分销 B.包销 代销
C.分销 代销 D.包销、代销和分销
10.证券公司为本机构买卖证券,赚取差价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业务是( )。
A.自营业务 B.经纪业务 C.承销业务 D.基金管理业务
11.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除了按照工商管理法规的要求办理外,还必须得到( )的批准。
A.中国人民银行 B.财政部
C.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D.证券管理部门
12.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 )以上经验。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五年
13.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标准的认定机构是( )。
A.财政部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证监会 D.证券行业协会
14.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是( )。
A.实缴资本 B.实物资产 C.虚拟资本 D.金融资本
15.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属于( )。
A.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B.证券经纪业务
C.融资融券业务 D.证券自营业务
二、多选题
1.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是( )。
A.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
B.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C.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D.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在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
A.三公原则 B.承担有限责任原则
C.代理原则 D.效率原则
3.下列属于证券服务机构的包括( )。
A.投资咨询机构 B.资信评级机构
C.会计师事务所 D.律师事务所
4.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
A.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B.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
C.与委托人约定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D.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5.会计师是无所谓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要包括( )。
A.盈利预测审核 B.净资产验证 C.会计报表审计 D.实收资本审验
6.证券公司经营(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
A.证券承销与保荐 B.证券自营
C.证券资产管理 D.证券经纪
7.新《证券法》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 )三个标准。
A.五千万元 B.一亿元 C.五亿元 D.一千万元
8.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具有( )意义。
A.方便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B.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交易成本
C.有利于制定统一的等级结算业务规则和流程
D.有助于从体制上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
9.证券公司必须符合(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A.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B.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C.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
D.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10.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 )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A.信用等级划分 B.信用等级定义
C.评级方法 D.评级程序
三、判断题
1.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 )
2.在无纸化交易模式下,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必须集中存入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电子数据划转方式完成证券过户行为。( )
3.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并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 )
5.证券专营机构在美国被称为商业银行,在英国则被称为投资银行。( )
6.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核准。( )
7.规范类证券公司应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预警与补充机制。( )
8.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 )
9.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从根本上改变了分散登记结算体制中存在的市场分割状态。( )
10.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
11.证券服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无过错推定原则承担法律责任。( )
12.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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