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体制是指组织、领导和管理社会投资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方式、方法。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活动中的投资组织机构,投资主体的行为规范,投资决策制度选择,投资的责权利划分,投资资金筹措,投资实施与投资调控以及投资管理制度等。其中投资主体的层次结构是投资体制的决定性因素。
(一)投资体制的构成
1.投资体制的动态要素。从投资体制动态特征的角度来考虑,投资体制至少应包含四要素:投资主体、投资载体、投资对象、投资目的。
投资主体。投资是一种资本或资金的投入活动,必须有一定的主体予以实施。这些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同时具有自身的经济利益,能够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我们可以称其为经济主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的投资主体都是多元化的,包括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前两者是法人,后者是自然人。投资主体可能是可用于投资的消费剩余财富所有者,也可能不是。一般来说,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时,他总是同时是消费剩余财富的所有者。自然人可以是金融投资主体,也可能是实物投资主体,但大部分情况下更多的是金融投资主体,是各类金融投资工具的购买者。企业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实物投资主体,它主要从事厂房、设备及存货等实物资本品购置,在有些情况下,企业也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资本品的购买,充当金融投资主体的角色。一般来说,工业、交通、建筑领域的企业多为实物投资主体,金融领域的企业则多为金融投资主体。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时主要是实物投资主体,它从事那些民间资本不愿进入而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正常运转又必不可少的领域的厂房、设备及存货的建造和购置。
投资载体。投资是借助于什么实现的。对此有多种表达方式,或说是货币,或说是收入,或说是资金,也有的说是资产,还有的说是货币或实物,等等。相比较而言,从一般意义上确定投资的概念,使用资金一词可能更容易让人理解,也能更好地反映各个投资主体的共同特征。资金是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而不仅仅是货币本身。只有当货币为获得收益投入运用时,货币才转化为资金。房屋、设备、原材料等财产物资以及商标、商誉、技术诀窍、管理经验等无形资产,也可用作投资。但要实现投资,这些资产必须首先作价,取得货币表现形态,以货币金额统一计量。故称资金为投资载体最为适宜。
投资对象。投资对象受不同投资主体的性质和活动范围所制约,有生产性投资,也有非生产性投资;有实物性投资,也有金融性投资;有物质资本投资,也有人力资本投资;有工业投资,也有农业投资;有固定资产投资,也有流动资产投资等等。
投资目的。投资属于经济行为,投资者的行为不是随意的,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取得预期收益。当然,这里的收益不一定“是未来货币的增值”。生产性投资可以表现出这样的增值,非生产性投资则不可能有相同的表现。投资收益,既可以是看得见的货币增值,也可以是社会秩序的协调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如果单纯以货币增值来衡量投资收益的有无和大小,那些社会效益明显而经济效益不高的项目投资就无法实现。
2.投资体制的静态要素。从投资体制静态特征的角度考虑,投资体制还可以分解为三个基本要素:投资资源的产权关系、投资决策主体的层次与结构、投资资源的协调方式。
投资资源的产权关系。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力,是界定人们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完整意义上的产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对一种物品或资源排他性的支配使用权、自由出售和转让权以及剩余产品或价值收入的享用权。产权的基本功能是严格界定人们使用支配资源的范围、空间和方式,确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原则,从而提供将人们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外部效应尽可能内在化的条件。
投资决策主体的层次与结构。投资决策主体的层次与结构指投资决策权在政府、企业及社会成员中的分配,即由谁做出决策,核心问题是投资决策权的集中与分散程度。投资资源总是稀缺的,如何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就是一个决策问题。投资决策包括微观与宏观两个层次:微观投资决策是单个投资者或单个投资项目的决策,也就是如何使单个投资者或单个投资项目在投资额一定的条件下,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宏观投资决策是整个社会的投资决策,也就是如何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最优分配。投资决策不仅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而且始终与人们的经济利益相关。投资决策权集中在政府手中,投资决策将反映政府的偏好;投资由企业决策,投资决策将反映企业的偏好;投资决策权集中于居民手中,投资决策则将反映居民的偏好。
投资资源的协调方式。投资协调方式可大致分为计划方式和市场方式两种,其具体内容包括投资的激励机制、投资的约束机制、投资的调控机制和投资的信息传递机制。投资是为了获得预期的效益,理性的投资者总是追求投资效益的最大化,这是投资的动力所在。这里所说的效益,对不同的主体来说是不尽相同的,因而不同的投资主体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所追求的效益目标也不相同。企业追求财务收入的最大化,政府官员则追求政绩的最大化。由于政治、经济、技术、自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投资的预期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必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这使投资者受到内在的约束。从整个社会来看,由于投资资源是有限的,其分配必然受到某种力量的调节,或是由投资主体依据其投资收益和风险自我调节,或是由某个经济组织和行政组织负责对投资进行调控。无论是自我调节,还是被动调节,都是以一定的信息为依据的,包括纵向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自下而上的情况反映和来自横向的市场信息。
(二)投资体制的基本类型
如果按照投资的主体结构来划分,投资体制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市场主导型投资体制和政府主导型投资体制。
市场主导型投资体制的主要特征是:企业和个人是主要的投资主体,两者占社会总投资的比例很大。政府投资份额较小,而其主要作用是弥补企业和个人投资不足,投资范围主要是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商品,如基础设施,企业和个人对其投资的决策具有自主权,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和居民的投资决策。企业和个人依据市场信息,以利润的高低为导向决定将投资用于何种产业、地区和项目。投资激励来自追求预付资本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盈利动机,投资约束来自投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风险损失。企业和个人投资资金来源于多种渠道,包括股权资金和债权资金两大类;投资资源的配置由市场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企业和居民的投资主要受市场调节,政府对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和结构的调节,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传导进行,运用经济政策改变利率、价格等市场参数,进而间接影响企业和居民的投资决策。市场主导型投资体制为实行相对自由式市场经济体制的英美国家、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德国、实行福利型市场经济的北欧等国家所普遍采用。
政府主导型投资体制。政府主导型投资体制具有如下特征:各级政府是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投资主体,政府投资以中央政府投资为主,包揽了全社会各个行业的几乎所有投资建设。企业不是独立的投资主体,只是政府部门的附属和政府投资的实施者。企业投资所需的资金由财政无偿拨款供给,投资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人工由政府负责供给,投资所获得的利润上缴财政,同样投资的风险损失也由政府承担。私人投资主体基本上被排斥;投资决策权高度集中在政府手中,无论是扩大再生产的项目,还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项目,都必须按其规模的大小,经过不同级别的政府的行政性审批,其中限额以上的大中型项目的投资决策直接由中央政府掌握。政府的决策不以市场需求为指南,投资用于何种产业、地区和项目,很大程度上受政府的偏好所左右,依据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而定;投资资源的配置由指令性计划调节。政府不仅仅直接控制全社会的投资总规模和结构,还直接规定企业投资的总额及其新增投资总额。投资品价格、利率等市场参数由政府直接规定,主要作为核算工具,对企业投资不具有调节作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在改革前所采用的便是这种投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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