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社会主义时期的养老保险情况(1919—1940年)
爱沙尼亚最早的社会保障计划可以回溯到1919年。20世纪20年代,爱沙尼亚开始发展其养老保险制度,最初只覆盖中央和地方政府雇员、教师、国有企业职工、在役军人、残疾军人以及阵亡军人家属等,包括老年养老金、残疾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其中,老年养老金的领取资格条件是男女必须年满60岁,且工作满25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主要来自国家预算(约占3/4),其次是雇员和雇主的缴费(约占1/4)。此外,爱沙尼亚政府还需要为居住在其境内但可以享受沙俄帝国养老金权利的老年人提供养老金(Kalev Katus,Allan Puur,Asta Poldma,2015)。20年代后,爱沙尼亚养老金制度发展较快,参保人数迅速增长,但90%左右的养老金领取者为男性,其中大部分领取的是老年养老金,领取残疾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的人数则逐渐缩减。1936年,爱沙尼亚通过了新的养老金法案以应对社会经济发展所需。1939年,老年养老金和残疾养老金已经覆盖到所有雇员达到6人以上的私有企业的全部产业工人。根据法律规定,大中型企业的雇主必须向年满65岁且难以经济自立的雇员按月提供养老津贴。
总体看,在1919—1940年期间,爱沙尼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俾斯麦模式,但养老保险覆盖面很低,农民以及女性被基本排除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
2.社会主义时期的养老保险情况(1941—1990年)
二战后,爱沙尼亚被并入原苏联,不再承认旧制度下的养老金权益,俾斯麦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也随之宣告终结。养老保险制度的中断,导致养老保险受益人数和养老金数额急剧下降,养老金水平甚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
从1940—1991年期间,爱沙尼亚一直实行苏联模式的社会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1956年,原苏联实施了新的养老金法案,对原先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改善了老年人的经济状况。但新的养老金制度既没有覆盖所有居民,也没有统一养老金待遇标准(Porket,John,1979:22—23)。新法案规定,在职人员必须满一定工作年限才可以领取养老金。如果要领取全额养老金,男/女性必须分别满60/55岁,且工作满25年,但农民及其家属被排除在制度之外。由于养老金领取资格条件较为严格,符合条件的养老金领取者人数并不多。一些被认为是非生产性或者反革命性质行业的就业人员,由于无法提供就业记录,也就自然被排除在制度之外。60年代初,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口当中,只有1/3的人员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1965年,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覆盖集体农民,其中男性农民退休年龄为65岁,女性农民为60岁。70年代以后,农民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并轨,养老金成为老年人最为重要的经济来源和生活基础。
80年代,由于不符合领取资格的“老人”人口减少和符合领取资格的“新人”人口增加,爱沙尼亚(与原苏联其他加盟共和国一样)建立了广覆盖的普遍养老金制度(Puur,Allan,2000)。除了广覆盖以外,爱沙尼亚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十分强调再分配功能。养老金待遇设计的宗旨是减少高收入与低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消除贫困和提供最低保护,而不是注重养老金的替代率和激励性问题。由于养老保险缴费与收益之间关联度较低,老年人养老金待遇的区别并不是很大,当然在现实中还是存在明显差距。
纵观整个80年代,相比其他中东欧国家而言,爱沙尼亚的老年人收入和在职人员收入之间的差距更大。这主要是由于中央计划经济引起的,因为原苏联的中央计划经济假定通货膨胀率为零并冻结养老金待遇的指数化调节。这就造成退休越早,养老金待遇越低。于是在退休之前的最后几年内,在职员工就未雨绸缪,纷纷寻找兼职工作或者跳槽到待遇更好的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其养老金替代率往往可以提高10个百分点(Pldma,Asta,2000)。养老金缺乏指数化调节,还引起老年人的实际退休年龄往往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在七八十年代,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越来越多的爱沙尼亚老年人都被迫选择推迟退休。在转轨前夕,男性平均退休年龄已经达到66.2岁,女性则为62.1岁,分别比法定退休年龄推迟了7岁和11岁(Katus,Kalev,et al.,2003)。爱沙尼亚政府也很支持老年人推迟退休,以弥补其国内就业市场的劳动力缺口。于是推迟退休的年轻老年人(60—70岁)就既可以享受养老金,又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其生活水准也相对比较高。由于人口结构老龄化不明显、高就业率(大多数人在国有企业工作)以及很多老人推迟退休,爱沙尼亚的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还算比较平稳。
80年代末,原苏联出现严重的经济社会危机,爱沙尼亚养老保险制度也受到波及。名义上,养老金待遇在上涨,但因通货膨胀加剧,养老金的实际价值却在缩水。为此,原苏联中央政府决定改革社会保障制度。1989年,原苏联通过了新的养老金法,但于事无补。经济的崩溃导致养老金替代率跌至16%,且还有继续恶化趋势。在1989—1992年期间,由于通货膨胀率飞涨,很多人尤其是老年人的储蓄都化为乌有,老年人的失业率居高不下,很多老年人陷入贫困。
总体看,这一时期爱沙尼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了国家保险模式,主要特点有:全面强制就业,强调养老保险的再分配功能;国家供款为主,实行全覆盖;退休年龄较低,养老金缴费与收益之间的关联度低;养老金替代率相对较高和养老金实际价值较低等。此外,还存在特权和优惠阶层,比如官员、矿工、教师、警察可以提前退休且待遇不受任何影响。
3.独立前夕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0—1991年)
1990年,爱沙尼亚养老保险制度与原苏联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分灶吃饭”。由于经济形势恶化,养老保险制度供款困难,当局没有改变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原则和规定,只是实行了一些新措施,譬如当年7月取消了共产党员的官员养老金,10月提高了最低养老金待遇。1990年年底,为提高养老金的实际水平,爱沙尼亚通过了社会保障税法案。根据规定,从1991年1月开始,雇主必须按照其雇员工资总额的20%向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纳税。同时,将养老保险支出与其他国家预算支出予以分列,进行单独核算以改进养老金福利水平。
1991年4月,爱沙尼亚通过了新养老金法案,主要规定包括两方面:一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爱沙尼亚养老金制度与原苏联的养老金制度进行脱钩,同时将工人与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合并以提高养老金的覆盖面。当局甚至还宣称,新的养老金法案应该与原苏联的相关法律完全、彻底地划清界限。二是设定了新的养老金计发公式,即养老金=统一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与收入相关的补充养老金部分。从这一公式来看,养老金的数额取决于最低工资和本人退休前的收入情况。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设定为社会最低工资的60%,补充养老金部分为本人申领养老金或者退休前15年中连续收入最高的5年内平均收入的40%。同时,提高养老金替代率以提升养老金的实际水平。爱沙尼亚规定,最低养老金替代率为最低工资的85%。如果参保人没有资格领取老年养老金,还可以申领社会养老金(其数额为最低工资的70%),但领取时间比正常领取老年养老金的年龄还要推迟5年。
总体来看,新法案规定的养老金制度采取了以缴费为基础的待遇确定型模式。由于经济形势恶劣,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难以保证。加之通货膨胀严重,养老金调整工作量太大(主要是因为计算机不够普及,主要依靠手工调整和计算),新法案仅实施数月就夭折了。数月后,一些政治人物还提议等爱沙尼亚发行本国货币以后,再在提供统一津贴的基础上推行这一新法案,最终还是回天乏力。
1991年7月宣布独立后,爱沙尼亚国内国有企业大量破产,失业率飙升,养老保险缴费人口大幅减少。加之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制度危机重重。为此,当局决定加大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力度。由于在历史、文化上深受北欧国家尤其是芬兰的影响,以及迫切想加入欧盟,爱沙尼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比立陶宛和拉脱维亚走得更快、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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