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社会主义时期的养老保险情况(1919—1943年)
从历史上看,立陶宛长期以农业为主,工业发展较为缓慢。1919年,立陶宛针对失业和求职者第一次出台了相关的社会保险法案,从而揭开了探索建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序幕(Audrius Bitinas,2011:1056)。1925年,立陶宛颁布了士兵养老金法案,为特殊功勋人员以及战争伤员提供待遇丰厚的国家养老金。1926年,成立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养老金和补贴法案并推出了病员基金。1939年,推出了地方政府雇员养老金。
从这些法案或规定来看,这一时期立陶宛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只限于士兵、国家(包括地方)政府雇员以及工伤人员。其他人员的养老事宜则由本人的家庭或亲戚负责,国家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战爆发后,立陶宛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进程受阻。
2.社会主义时期的养老保险情况(1944—1990年)
1944年,立陶宛加入原苏联。作为整个原苏联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部分,立陶宛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实行了国家负担、全民保障的国家社会保险模式。立陶宛规定,各地工会和地方政府联合管理养老保险事务。1956年,根据原苏联新出台的养老保险法案,立陶宛居民的养老金取决于过去12月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约为50%。养老金领取数额与缴费之间没有关联度,而是与国家预算挂钩。
立陶宛国家养老保险模式的主要弊端,就是国家大包大揽而导致自身负担过于沉重,广大社会成员却缺乏个人自我养老责任意识。即使到21世纪,立陶宛的很多老年人还坚持认为政府应该全权负责国民养老。另外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针对特殊人群(特别优秀人员或者特殊职业群体)提供了功勋养老金(特别优惠养老金待遇),而贫困或失去工作能力的社会成员的养老问题却被忽视。这一现象严重加剧了社会不平等,一直饱受非议。
20世纪70年代以后,原苏联的国民经济进入困难时期,整个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赤字越来越大,国家财政难以为继。立陶宛也不例外,老年人的养老金实际水平不断下降,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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