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本来是想通过跳槽改变工作环境,改善经济收入,寻找发展机会。但令人遗憾的是,却有相当多的人不能如愿以偿,有的人甚至越跳越差。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还在于跳槽不够理智。
有的人对“人挪活,树挪死”的观点不加消化地接受,加上看到一些跳槽者确实身价上涨,便以为不管什么人、也不管在什么条件下,只有跳槽都能使自己身价倍增,薪水倍涨,正好在单位有点不顺心,于是就贸然跳槽,根本没有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全面的权衡,其结果当然可想而知,肯定是难如人意的。
如果跳槽后情况更糟,跳槽者大失所望,不仅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而且还有可能加深跳槽者潜意识中的自恋和自卑情结,使其不知不觉中养成一种习惯,只要手头工作遇到不顺心的事就想跳槽。和同事闹了矛盾想跳,得罪了领导想跳,看见好工作想跳,眼热那些高薪职业想跳,有时甚至莫名其妙就是想跳槽,总觉得下一个总是比手头的强,似乎只要跳了槽,手头遇到的所有问题就会一笔勾销了。这样越冲动,越不理智,其结局越不理想。
现在人才跳向最合理的地方是一种趋势,但这并不是说只要你跳槽了就会跳向最合理的地方。现在有些刚分进来没多久的大学生,还没有脚踏实地地做些事情,甚至连基本的职业基本功都还没打好,就抱怨这,抱怨那,似乎环境怎样委屈了他,似乎换一个行业立马就能出成果。盲目想着跳槽,容易使人丧失成就事业最宝贵的敬业和协作精神,心里浮躁不安,凡事浅尝辄止,遇难而退,这山望着那山高,空谈抱负理想,处处想走捷径,结果跳来跳去只能是一事无成。
许多人喜欢选择在年底的跳槽旺季跳槽。这一方面是有的人确实是此时水到渠成而跳槽,但也有不少的人是由于到年底后,看见别人都在跳槽而跟风赶潮,匆匆而跳;也有的人是由于一年结束后上司没有对其进行他自认为应该进行的奖励或者晋升,于是负气跳槽。前者是草率,后者是冲动,二者都是不理智的。中华英才网的人力资源专家便提醒,跳槽旺季更要冷静对待,跳槽旺季并不一定是企业人才需求的旺季,而选择在这个季节随大流换工作反而会面临更大的竞争力。
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的确每天都充满了不同的选择和机会,但在我们真正作出跳槽的选择时,一定要弄清楚我为什么要跳槽?目前的工作是否真的制约了我的发展?新的工作能不能给我更好的机遇?如果准备不充分,条件不成熟,时机不恰当,就贸然跳槽,则是非常不可取的。
为此,职业指导专家建议,跳槽者在行动前不仅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而且还要有明确的职业规划,切忌一冲动就草率跳槽。跳槽规划一般从3个方面人手:
一是“定向”。通常情况下,职业方向由本人所学的专业确定。但现实的情况是,很多人毕业后,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所学的专业来选择工作,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认真考虑,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岗位。
二是“定点”。所谓“定点”就是确定职业发展的地点。比如有些人选择去南方,有的则选择去边疆、大西北,这都无可非议,但应该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不可一时冲动,心血来潮,感情用事。最好一开始就选准方向,在一个地方,围绕一个职业长期稳定发展,对自己的资历和经验都会有助益和长进。时间加努力,有望成为某一领域的资深人士,岂不更为有利。频繁更换工作地点,今天在这,明天到那,对职业生涯成长肯定弊多利少。
三是“定位”。要对自己目前的水平、能力、薪资期望、心理承受力等进行全面分析。
另外,一些人跳槽后脱离目前的薪资情况,凭空要价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首先,求职者大可不必担心因自己“要价”低于公司“出价”而吃亏,正规的单位不会贪这样的小便宜。一方面,这样的公司都有一套明确而完整的薪酬体系,不合常规的随意变动只会导致组织内部薪资结构失衡,从而影响整个组织的有序管理。另外一方面,如果你确实是公司中意的优秀人才,从留才与激励的角度出发,公司也会给出具有竞争力的薪资。其次,如被未来的老板发现你的期望值远远高出目前的薪资水平,则很可能引起他的不满,于己不利。还有的人为了获得更高的薪水,虚报、谎报目前的薪酬水平,则更是错误的。现在,许多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对于基本确定的人员,最后还会有一道“Reference Check”程序,即经历检验。他们会让你拿出原先单位的工资单,以做核实。不是你说多少就是多少的。如果你有虚报、谎报的行为,工资单一拿出来就露馅了。一个企业当知道准备应聘的人竟然是一个不诚实的人,其结局可想而知。
不管是出于对高薪的期望,还是想换个活法,对于那些跳槽者来说,优秀的人才流向更有发展前途的企业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是,工作成就的取得、薪水的增加都要靠脚踏实地的打拼和经验的长久积累。跳槽本身并不难,难的是在跳槽中如何使自己得到发展、得到提高。每换一次新的工作,都能让自己更接近心中成功的目标,这才是真正的有意义的跳槽。从这个意义上说,你真的做好了跳槽的准备吗?
政策平台:劳动者跳槽的“三大纪律”
2002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劳动合同规定》对跳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其中有“三大纪律”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
其一,劳动者不能随意跳槽。《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跳槽前30天应告之企业,但现在仍存在着员工想走就走,以致给企业经营造成被动的现象。新出台的《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就是说单位可以不给违反规定的个人转档案,不给转走保险关系,不给新单位出具证明等,这就对随意跳槽行为带来了约束。
其二,对于特殊员工离职通知期还可延长约定。针对一些企业发现掌握企业机密的员工跳槽后泄密的现象,为维护企业的利益,新《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其三,未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单位有权不解除合同。新《劳动合同规定》中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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