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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双边投资条约对投资保险机制的保障

时间:2023-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国投资者通常会关注东道国的非商业风险,能源投资中的非商业风险的高发性,更要求我们对相关风险予以高度关注。在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未签署BIT的情形下,投资保险的作用则更加显著。海外投资保险的基本流程是:投资者向特殊的保险机构投保→保险机构承保→发生所承保的风险后,投资保险机构先根据一定条件向投资者进行赔付,并取得代位求偿权→投资保险机构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

外国投资者通常会关注东道国的非商业风险,能源投资中的非商业风险的高发性,更要求我们对相关风险予以高度关注。理论上,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投资者母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东道国相关机构和私人保险人购买非商业风险保险为在东道国可能遇到的各种非商业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此类非商业风险保险基本可以涵盖包括征收、资产没收、许可证撤销、货币不可汇兑或不能转移、战争、暴乱等所有政治风险。在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署BIT的情形下,尽管根据BIT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外国投资者完全可以依据BIT获得权利保护和损失救济,但是相比旷日持久的争端解决过程,投资保险是解决政治风险的更便利的方式。在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未签署BIT的情形下,投资保险的作用则更加显著。当然,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可能将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署了BIT作为承保政治风险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BIT,投资者则须支付更高的保险费[1]

海外投资保险的基本流程是:投资者向特殊的保险机构投保→保险机构承保→发生所承保的风险后,投资保险机构先根据一定条件向投资者进行赔付,并取得代位求偿权→投资保险机构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下,先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简要介绍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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