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提到,互联网+融资绝大多数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所以,这里紧接着上面的话题,着重阐述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提到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允许范围,以及其他一些相关规定事项,这对借贷双方来说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两线三区”
该规定明确指出,在民间借贷利率方面,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率或者利率约定不明,那么,出借人就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通俗地说就是,如果你们没有谈到利息如何计算或者谈得不是十分明确,就应当放弃这种借款利息。
而如果双方约定了利率,并且约定的利率水平未超过年利率24%,那么出借人就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约定的利率水平超过年利率36%,那么超过的部分应当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回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这样,就把年利率24%以下、24%至36%、36%以上分成三个不同的区域。容易看出,这次司法解释的利率规定,从过去参照中央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多少倍改成固定利率,是一项重大改变:
第一个区域,是年利率24%以下,属于司法保护区。当事人如果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会予以法律保护。
第二个区域,年利率24%至36%,属于自然债务区。当事人如果依据合同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不会予以法律保护;相反,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这部分利息,然后起诉到法院要求退回24%以上(但未超过36%)的部分,法院也会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个区域,年利率36%以上,属于借款合同无效区。当事人如果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自愿支付了全部利息,后来又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超过36%以上的部分,法院会予以法律保护。
不用说,计算年利率的依据是本金。该规定明确指出,借据、收据、欠条等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就认定为是本金;如果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把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如果在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前期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借款期满本息之和不得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以及以此为基础年利率24%之和,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相关规定
该规定第一条就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概念,系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的行为。由此可见,互联网+融资大多属于上述民间借贷范畴。
该规定还特别提到了互联网+融资,其中强调: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形成借贷关系,如果平台只提供媒介服务,便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时候当事人如果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不予支持。相反,如果网络平台提供了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双方提供了担保;那么,这时候根据出借人的请求,法院就应当判决网络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大多数网络平台是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所以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至于涉嫌到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法院不予受理或应驳回起诉,同时会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该规定还明确指出,下列情形属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一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是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是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是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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