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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怎样缓解融资难

时间:2023-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情况下,网上众筹就能部分解决资金饥渴问题,包括提供项目启动资金和缓解贷款难,而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融资。从上容易看出,网上众筹作为互联网+融资的一种创新,确实是解决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资金问题的一条途径。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既是体制问题也是资金问题。众所周知,即使是大中型企业乃至巨无霸企业,也同样存在着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何况,在大中型企业融资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小企业要和它们竞夺是何等困难的了。

众筹能解资金燃眉之急

在这种情况下,网上众筹就能部分解决资金饥渴问题,包括提供项目启动资金和缓解贷款难,而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融资。

以初创项目启动为例。2015年广受市场好评的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就是通过网上众筹获得开拍资金的。2014年12月的一天,短短4小时内就募集到资金近500万元,一周内有109位家长合计出资750万元。众筹不仅是一个简单的金融产品,还能提高投资者的参与度。在该影片上映之初,就有98位众筹人组织了200多场包场,在北京、上海等地为该片提供长时间的免费户外广告,最终为每一位投资者创造了人均25万元的收益,可谓实现了双赢或多赢。[5]

浙江企业家陈云鹏的经历更神奇。他拿着一份创业计划书去找天使投资,结果并不顺利;后来他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找到了一家新兴的股权众筹平台。没想到,项目上线的当天就完成了165%的融资额![6]

再来看原有企业改造。北京盛世全景科技有限公司在需要融资时,果断拿出12.5%的股权,融资500万元,很快就通过这种股权众筹方式解决了资金缺口。该公司对此非常满意,认为这次众筹解决了企业非常急迫的资金需求,企业将会把这笔钱全部用于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

从上容易看出,网上众筹作为互联网+融资的一种创新,确实是解决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资金问题的一条途径。在PE、VC强调回报预期的背景下,小微企业如果没有相应的盈利能力、商业模式也不够清晰(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如此),这时候就很难获得资金。尤其是在初创阶段,许多小微企业缺乏先进的商业模式,甚至没有像样的管理团队,这时候如果能通过网上众筹来解决资金需求、弥补一些先天性不足;同时,又不至于影响到创始人的话语权,可谓是一条较好的途径。

在美国,2012年4月奥巴马为了振兴经济推出了《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即JOBS法案),从而使得小微企业公开进行股权融资实现了合法化。这一法案的出台,对于提高美国GDP增长速度、降低失业率可谓功不可没,同时也对我国小微企业股权融资产生了强烈的示范效应。我国目前中小企业数量接近1500万家,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近70%。要想降低资产负债率,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首先解决它们的股权融资问题。而在这其中,股权众筹或许就能帮上一把忙。

怎样进行众筹

网上众筹时,一般需要首先对每个层级的项目设定一个筹资目标;一旦目标实现,众筹即告结束;当然,也是有一些平台支持超额募集的。反之,如果截至期满尚未达到筹集目标,则会把已经筹集到的钱款重新退回到投资人的账户里去。

以股权型众筹为例。它所使用的众筹工具是“投付宝”,其原理和交易有点类似于支付宝。创意者首先发布创意项目、设定筹资目标,然后是支持者寻找创业目标,匹配项目、资助资金。筹集目标一旦实现,即把钱分批打入银行托管账户,同时撤回融资项目,具体开始项目的实施,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拥有有限合伙企业股权,银行从托管账户中把钱转入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自主选择是否愿意担任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合伙人。筹资目标如果到期未能实现(即在预设期限内未能达到或未能超过目标金额),支持者则撤回资助,项目宣告失败。银行托管资金分期分批转入有限合伙企业时,投资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投资;如果决定不继续投资的,剩余托管资金将会返回给投资者,但已经投入的资金及股权比例不动。

国外众筹和国内众筹略有区别,最大的差别在于针对支持者的保护措施上。在国外,众筹项目一旦成功马上就可以拿钱去执行;而国内则会分成两个阶段,先付50%的资金去启动项目,只有等到项目完成、确定支持者都已经收到回报,才会把剩下的钱交给发起人,以更好地保护支持者。

第一次获得官方肯定

2015年7月,在被称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第一次把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网上众筹肯定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让许多互联网+融资平台欢呼雀跃,并且客观上也推动了一批新平台的喷薄而出。

尤其是该意见明确指出,股权众筹融资方应是小微企业,并且要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这就很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股权众筹发展的信息不对称,有助于投资者凭借足够的信息来判断项目的股权价值。

表面上看,指导意见不允许这些平台自己做众筹,似乎对企业是不利的,但实际上,这是对这些平台的一种保护。因为归根到底,金融业的“三性”(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比实体经济的传染性、不可预料性要大得多,并且一不留神就会触碰各种法律底线,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明白了这一点就知道,不让这些平台走上这一步,是出于保护它们的一颗殷殷之心。

毋庸置疑,这一政策的出台还只是仅仅走出了第一步,多少带有一种试水的意味。业界普遍希望监管部门能很快出台例如公募牌照制、私募备案制等相关实施细则;并且,能够在不远的将来就打通国内众多众筹股权交易平台之间的流通,降低彼此之间的撮合成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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