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杨某与叶某系夫妻关系,夫妇两人共同生育两子一女,分别为叶甲、叶乙及叶丙(女儿)。1996年,叶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2000年7月11日,杨某与叶甲及叶乙就分家析产以及杨某的赡养事宜在律师事务所、镇司法办以及村委会等部门的见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书》,约定杨某的房屋由叶甲、叶乙分得,同时由叶甲与叶乙平均分摊杨某的生活费、医疗费等。
2014年11月,杨某被诊断为血小板增多症,叶甲与叶乙在杨某治疗初期分别给付5000元及8000元,之后就对杨某不闻不问,不支付任何费用。嗣后,杨某一直由叶丙照料,叶丙带其四处求医,经多方治疗,杨某病情基本稳定,但每日仍需依靠药物治疗。
杨某因年过古稀早已没有劳动能力,在其房屋分给叶甲、叶乙后也没有其他财产和经济来源。此外,叶丙丧偶多年,其退休金也仅能维持自己与杨某的日常生活开支,经济状况比较困难。医疗费用巨大,杨某为了治疗已经举债4万元。为了继续治疗及还债,杨某多次要求两个儿子承担治疗费用,但是叶甲与叶乙都不愿意为杨某支付任何费用。
杨某在与叶甲、叶乙经村委会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无奈将叶甲、叶乙诉至法院,要求叶甲与叶乙共同承担4万余元的医疗费以及杨某今后的生活费、治疗费等。此次诉讼,杨某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其与叶甲、叶乙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叶甲与叶乙都没有提交证据。
二、争议焦点
杨某提供的《调解协议书》旨在证明杨某与叶甲、叶乙之间存在有效的赡养协议,根据该协议,叶甲与叶乙负有赡养杨某的义务,应承担杨某的治疗费及生活费。叶甲与叶乙认为杨某外出就医未经他们同意,故不同意承担杨某外出就医的费用。同时,叶甲和叶乙认为叶丙作为杨某的子女应当与叶甲、叶乙共同分摊杨某的生活费、医疗费等。为此,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叶甲与叶乙是否需要按《调解协议书》履行赡养义务?
三、判决结果
庭审中,经原、被告之间多次交锋,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认定本案涉及的《调解协议书》系合法有效的赡养协议,叶甲与叶乙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对杨某的赡养义务。故判决如下:(1)被告叶甲与叶乙各半负担原告杨某主张的医疗费用,今后的医疗费亦由叶甲与叶乙各半负担;(2)叶甲与叶乙从2016年1月起每人每月支付杨某生活费300元;(3)判决叶丙从2016年1月起每月支付杨某生活费300元(因叶丙自愿承担杨某每月生活费300元系叶丙真实意思表示,故而法院予以支持)。
四、案件启示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现实中常常发生一些遗弃老人、虐待老人的行为。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为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就本案而言,基于杨某与叶甲、叶乙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赡养协议,故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叶甲与叶乙需要对杨某承担赡养义务。原告因病治疗所产生的费用都应由叶甲与叶乙承担,并不需要征得叶甲、叶乙的同意。
法院做出判决后,原告至今也不愿意相信,自己含辛茹苦抚养长大的儿子不愿意赡养自己。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2014年的人口普查结果表明,60周岁以上老人已经占到全国人口总数的13.26%,约1亿7千万人。
赡养老人不仅是赡养义务人所应尽的义务,更是国家、社会对老年人曾经为国家、社会做出贡献的认可与尊重。人人都会老,人人都要养老,希望每一个公民都能秉承我国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美德,主动地赡养老人,给他们一个幸福的晚年。同时,老年人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他们应当享受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权益。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作者: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仇家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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