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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收

时间:2023-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省财政按照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两类一至六档地区分别给予80%、72%、64%、48%、20%和10%的补助。

问题253:怎样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和缴费手续?答:社会保险费登记,一般遵循属地参保登记管理原则。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到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问题25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有什么权益?答:保险对象的权益有:

1.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缴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十年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3.保险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缴纳全部本息退给本人。

4.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缴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问题255:我国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有哪些新规定?答:根据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目标是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主要规定如下:

1.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4.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5.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6.待遇调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问题256:浙江省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规定?答:根据浙政发〔2009〕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并加快推进参保缴费工作,扩大覆盖面。2012年,全省实现制度全覆盖。该实施意见规定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参保范围。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省财政按照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两类一至六档地区分别给予80%、72%、64%、48%、20%和10%的补助。对五至六档地区,如纳入国家或省试点,省财政按国家实际补助标准和城乡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数给予补助。

参保人所在市、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缴费补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制订。

3.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4.待遇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标准、领取条件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1)养老金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市、县(市、区)政府可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城镇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可适当高于农村居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

(2)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3)养老金调整机制。省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并结合浙江省实际,适时调整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各市、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

问题257:浙江省对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答: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雇主缴纳10%。

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上一年月平均实际收入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其中,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照8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口径应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口径一致,具体由统筹地区统计部门核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以上缴费比例和基数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问题258:保险对象的保险关系是否可以转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怎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答:在缴费期间,保险对象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移保险关系的,经农保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关系是可以随人转移的,保险关系不会因户口的迁移而中断。

保险关系的转移有两种情况,一是迁出,二是迁入。现分述如下:

1.迁出。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户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农保管理机构办理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乡(镇)农保管理机构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缴费记录卡上缴到县级管理机构。县级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确认其转移资格,进而对“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县(市)发要求转入保险对象的函件。待迁入县(市)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后,要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核算,转入迁入的县级农保管理机构。转移者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也要随之转到保险对象将迁入的缴费单位。

2.迁入。在收到迁出县(市)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县的管理机构要及时复函。待对方的保险金转移过来后,要会同财会部门对保险金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要向迁入县的农保机构发出由财会部门和县级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后的保险金收讫回执。对迁入者的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要审核,钱账要一致。

问题259: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时,须办理哪些手续?答:保险对象在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应向所在行政村或所在企事业单位的代办员申请办理领取手续。本人的户口薄或身体证等有效证件应作为申报的证明材料,在代办员的指示下,填写领取申请表,交回缴费证。待缴费单位和乡镇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完有关手续后,领取人会接到通知,到村或乡领取养老金。

问题260:目前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哪些险种?各险种的参保对象包括哪些人?答:目前实行的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险种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如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其个人身份参加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应通过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再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

3.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如《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由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4.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如《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纳入生育保险。

问题261:某公司是一家城镇企业,请问该公司要参保哪些社会保险?如何缴费?答: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该公司要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具体缴费情况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基数为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另一部分是由职工个人缴纳,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核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个人部分缴费比例为8%,这部分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也分两部分,缴费基数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也分两部分,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对暂时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其单位及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100%或者参照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雇工的工资总额。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三类行业的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0.5%、1.0%、1.5%左右。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雇工的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5%~1%,具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问题262:什么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资金如何筹集?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也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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