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0多年的时间里,投资银行的所有权结构先后经历了私人独资、私人合伙人制、有限责任合伙人制、股份制、公众持股公司等阶段。在不同所有权结构下,投资银行的经营目标和价值取向不同,对股东、管理层和员工的利益排序不同,对外部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不同,所受的社会约束和监管环境也有很大差异。
合伙人制——姜还是老的辣
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合伙人制一直是投资银行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早期投资银行一般采取无限合伙人制度,为数不多的合伙人同时也是公司的管理者。这种股权安排和公司治理结构对于依赖投资银行家个人经验、人际关系与技巧的早期投资银行尤为重要:一方面可以减少分歧,提高投资银行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免于把收入拱手让给外部管理者。
早期投资银行合伙人的利益主要通过利润和分红来实现。在利润和分红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前,员工利益、客户利益、社会公众利益都有可能成为投资银行利润最大化的牺牲品。当然,在早期无限责任合伙人阶段,投资银行拓展业务相对比较谨慎,业务规模和社会影响力还比较小。所以,虽然社会对投资银行的监督不太容易,但是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随着投资银行资本规模的扩张,传统的无限责任的合伙人随着年龄增长逐渐退休,新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逐年增加,投资银行的资本结构悄然发生了变化,由少数无限责任合伙人拥有的情况逐渐演化到由大量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委员会从某种程度上已经类似于现代股份制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在有限责任合伙人阶段,大部分投资银行中有一定职务级别并为公司做出一定贡献的员工都有可能被吸纳为合伙人。这些高级合伙人,不仅作为投资银行的拥有者参与分红,同时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带头人领取高额薪金,此外还可以享受到极大的荣耀感。
毋庸置疑,合伙制本身在公司管理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员工为了能够成为合伙人始终保持了较高的忠诚度和极高的工作热情。这种体制将投资银行所有者、管理层、员工的利益较好地统一起来,有利于投资银行的长远发展。
例如,1999年才公开上市的高盛公司,之前始终坚持着合伙人制。合伙人制给予了高盛在招聘人才上的极大的优势。1986年,三菱未注资前,一般合伙人拥有80%的股份(另外20%属于退休合伙人),到了1994年,他们拥有的股份不到1/3。
由于合伙人制的投资银行不需要公开披露信息,因此,不利于社会对其进行监督,同时由于股权流通性比较差,不具备利用自己股权进行资本运作的条件,从而难以实现跨越式发展。所以,迫于资本规模的局限性,高盛公司最终也走上了公开上市的道路。
在无限合伙制投资银行中,合伙人的所有财产都不能免于责任。如果投资银行出现资不抵债,甚至破产的话,合伙人就面临着破产的风险。高盛未上市前的资本结构和数量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每年都有一批高级合伙人退休,带走大量的资本,结果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性。当涉足一些高风险的业务(杠杆收购和自营业务)时,投资银行不便再以合伙人制度的形式运作。为了开拓新的业务,更多的、具有永久性的资本是必需的,通过股份的方式引进外部投资者,既可以增强资本实力,也可以分散股东的风险。
公正地评价,合伙人制未必就是一种落后的企业组织形态。至今在国外,仍然有不少著名的投资银行采取合伙人制。比如,在小型银行(Boutique)中,Ever Core Partners、Thomas Weisel Partners等都仍沿袭合伙人制。当大多数投资银行纷纷完成了由合伙人制向现代股份制转型之时,也有一些投资银行试图回归传统。
变形公众持股公司
投资银行业竞争环境的改变,迫使合伙制不得不转型。合伙制的优势十分明显,不过也存在诸多的问题。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诸如资金实力不够、创新动力不足、决策效率低下等弊端日益凸显,许多合伙制投资银行逐渐在业务上落后于那些股份制公司,由此失去了发展的良好机遇。
有意思的是,一些投资银行一直在帮助别的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行上市,自身却拒绝改变,一直保持着合伙制的组织模式。而伴随着投资银行对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力日益扩大,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加强对投资银行监督,客观上需要投资银行更加透明、充分地披露信息——公开上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成为顺应社会监督潮流之举。
20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大型的合伙制的投资银行以账面资产2~4倍的价格公开发行股票。1970年,帝杰证券(Donaldson,Lufkin & Jen)成为华尔街第一家公开上市交易的投资银行。1971年美林公司成为华尔街第二家公开出售股份的证券商。佩恩·韦伯公司在1972年上市。
198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了415条款,允许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就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办理注册手续,从而在需要发行股票的时候避开原有的搁置程序,从而大大加快了公司上市筹资的效率。投资银行在获得了一笔新业务的同时,也必须承担起这笔业务的所有风险,直至项目最终结束。在融资效率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如果投资银行没有足够的资本金,就难以在短期内完成股票承销。在激烈的融资市场中,资本规模成为投资银行赢得战争的重要武器。
当承销项目的规模变得越来越大,许多传统的合伙制公司由于缺乏资本而无力应对,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规律决定了它们要么破产,要么被大型的投资银行所兼并。因此,绝大多数的投资银行,到了20世纪80年代开始纷纷转为上市公司,大多数美国投资银行都是在1981~1999年之间上市的。其中有些是主动上市,也有被动上市的。雷曼兄弟、所罗门兄弟等公司由于合伙人决策体制的问题和资本金缺乏的问题,先后被规模更大的金融公司吞并,成为被动上市的典型(其中雷曼兄弟后来又恢复独立);摩根士丹利等公司则是由合伙人主动提出上市。
90年代末,在大型投资银行中,只有高盛仍坚持合伙人制度,只是在1986年引进了日本三菱银行的一笔外部股权资本。到1998年,当美林、摩根士丹利等公司的股价都涨到其账面资产的4倍以上时,高盛公司的188名合伙人终于投票决定将公司的部分股票出售给公众投资者,并于1999年公开上市。
到2001年末,美国投资银行中,股份制公司占全行业股权资本总额的82.5%,合伙公司资本占全行业的17%,个人公司占0.5%16。公开上市后的投资银行,利益相关人排序、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监督方式、经营目标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作为公众化的公司,绝大部分投资银行巨头的实际控制权都从少数股东转移到核心合伙人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手中。合伙人和公司管理层利益成为第一重要,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退居其次,最后才是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人。投资银行内部利益相关人与外部利益相关人的矛盾也阶段性地集中表现为投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众的矛盾。
内部人控制与天价薪酬
核心合伙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旦控制投资银行,就开始为自己谋求更高的薪酬和激励。20世纪80年代初期,投资银行高管几百万美元年薪就已经足以引起社会公众的羡慕甚至嫉妒,90年代后期迅速上涨到千万美元年薪,而到20世纪初期,很多华尔街高管的年度薪酬和股权奖励,价值高达数千万美元,还享受着诸如带高薪休假、专用飞机,以及其他奢侈的在职消费。
伴随着投资银行高管人员薪酬的迅猛上升,华尔街以及全球其他国家投资银行的员工薪酬也跟着上涨。刚从商学院毕业的基层投资银行员工就可以拿到10万美元以上的年薪,而略为资深一点的投资银行人士,年薪都在百万美元以上。
社会公众和媒体对投资银行薪酬问题的关注并未能抑制这种逐年飙升的趋势。直到次级按揭贷款危机和全球金融风暴打垮了绝大部分投资银行之后,华尔街高管仍然企图用政府救助的资金为他们的高管支付天价薪酬。于是,投行薪酬终于成为众矢之的。
以2007年为例:雷曼兄弟CEO 理查德·富尔德(Richard S. Fuld)共收入3 400万美元17。高盛CEO布兰克费恩(Lloyd Blankfein)则将7 000万美元收入囊中。摩根士丹利CFO凯莱赫(Colin Kelleher)则获得2 100万美元。美林银行CEO约翰·塞恩(John Thain )获得包括现金、年终奖和股票期权总计1 700万美元的收入。美国国际集团CEO 马丁·苏利文(Martin Sullivan)则收入1 400万美元。
事实上,大型美国公司的CEO们2006年的年均薪水已达1 080万美元,超过普通工人的364倍。2007年,标准普尔500公司的总裁平均收入则达到1 420万美元18。当然,CEO们也常常为自己的高工资辩解,正如富尔德曾在国会辩解道,自己的薪酬是由独立薪酬委员会制定的,不与股东利益发生冲突:“作为CEO,我也是公司的大股东,我的长期利益与其他股东是一样的。公司赚钱时,我们赚钱;公司不赚钱时,我们不赚钱。”19但是,这是真的么?
2008年10月6日,富尔德在国会众议院的听证会上接受质询,情景有如过堂听审:
“2000年,你的收入是5 200多万美元;2001年,你的收入增加到9 800万美元;等到2006年,加上你的股票分红,这个数字达到1亿美元;现在你的公司破产,国家经济陷于危机,你却拥有4.8亿美元资产。我问你一个很基本的问题,这公平吗?” 20
2008年9月30日,美国政府推出7 000亿美元刺激计划,旨在购买不良资产,救助金融公司,而与此同时,在股市大跌、巨型金融机构接连倒塌、政府资金到处紧急补漏洞的2008年,华尔街发放的奖金仍高达184亿美元21。
于是,代表民主党的黑人总统奥巴马开始公开向华尔街宣战,通过一系列立法和规定,限制接受政府救助的投资银行发放薪酬。
2009年2月4日,奥巴马总统正式发布限薪令,并于当年6月成立限薪委员会监督法令执行:接受政府“特殊救助”公司的高管年薪不得超过50万美元,额外薪酬需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发放,且要等公司还清了政府的救助后才可兑现。受助企业在公司专机的使用、假日聚会,乃至办公室装修等方面不得奢侈,高管离开公司时不得享有被称为“金色降落伞”的丰厚离职补偿等22。
但是,限薪令在执行上有很大的漏洞。首先,限薪令只限制了少数管理人员,而广大的交易员和销售人员却游离在规定之外;其次,投资银行高管仍可通过几年后的股票兑现获得大量的收益;最后,限薪令使得投资银行纷纷归还政府援助资金,一旦还清政府的钱,限薪令基本成为一纸空文。
2010年,一则新闻再次刺激人们的神经:华尔街2009年年终奖金将达到1 500亿美元,基本与2007年持平。华尔街理直气壮分红,纳税人愤愤不平,而华盛顿则再次向华尔街开炮,计划征收税款。
在奥巴马向华尔街高管宣战的同时,中国的财政部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也向中国的国有控股证券商高管们发出了“限薪令”。绝大部分中国证券公司同样被内部管理人控制。在2006年以后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人民币的薪酬已经屡见不鲜。而2010年,绝大部分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高管的年薪都被限制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市场化的证券公司虽然减低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但是非高管人员仍然保持了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水平,而部分思想保守的证券公司,则开始逐级压低员工薪酬。在外资投资银行和民营企业完全按着市场化薪酬建立激励机制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对国有控股投资银行的限薪政策必将对未来的行业竞争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
信披、监管一个都不能少
一旦决定成为社会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投资银行的信息披露就必须更加透明、更加充分、更加及时。按照各国交易所的要求,上市的投资银行,不仅要及时披露其经营情况和收入结构、主要利润来源、股东变化、经营计划,还要披露其关联交易情况、高管薪酬、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合规报告等。
强化了投资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政府就有条件对其进行更严格的融资倍数管理。的确有很多投资银行在报表中隐藏了巨大的负债,比如通过签订CDS协议,实际承担了客户名下资产的风险,却可以不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但是,绝大部分投资银行的信息披露早就反映了其经营风险,公开数据早已告诉金融监管当局:早在2000年后,美国投资银行的总资产就已经达到净资本的近20倍。近十年的时间里,欧美监管当局每年、每季都看到投资银行们杠杆巨大的资产负债表,却始终没有对此采取有效措施。为什么呢?因为20倍的杠杆并不是造成投资银行倒闭的主要原因,造成风险的主要原因是投行资产负债表中的金融资产已都被次级按揭贷款以及相关衍生品占领,而这些资产的风险在公开财务信息中披露不充分。
公开上市的投资银行按照要求充分披露其经营状况和经营计划、关联交易情况以及内部风险控制和合规情况报告等,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其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避免出现侵害客户利益、侵害股东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从长远看也有利于投资银行自身的发展。
信息披露和监管环境保障投资银行的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是中国的中信证券。2005年以前,中国绝大部分证券公司都没有上市,因而不需要严格的信息披露,而唯独中信证券一直从战略上为上市积极准备,并于2003年1月成功登陆中国A股市场。无论在筹备上市的过程中还是上市之后,因为要定期披露财务报表,中信证券不得不坚持合法合规经营,没有开展“承诺固定收益、非法吸收存款、变相自营”为特点的所谓“资产管理业务”,因而在2005年的中国证券业倒闭风潮中得以独善其身。而其他未上市不需要披露财务信息的其他证券公司则因为缺乏监督、战略决策失误,大部分因为开展上述非法资产管理业务而陷入亏损甚至倒闭。
正是在2005年券商倒闭风潮之后,证监会开始对全行业进行整顿,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严厉的监管措施。目前我国除了依照证券法、刑法等有关法律对证券业进行监管之外,还通过严格的准入限制、业务牌照管理、定期检查、股东单位和上级单位管理、中介机构监督、证券业协会对会员(所有的证券商都是证券业协会的会员)的管理、交易所对会员(所有经纪业务资格和交易席位的证券公司都是交易所会员)的管理、分类资格评级和评审管理、要求证券公司配备合规总监、定期披露合规报告等多种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形成非常复杂、异常严格的多重监管环境。
相比之下,西方国家金融市场化程度较高。法律、金融中介和评级机构、社会舆论是监督投资银行的主体,证券监管当局、交易所等部门对投资银行的行政管制和事前干预较少,但是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相对较高。2008年的全球金融风暴之后,西方国家投资银行因为接受救助,国有化比重提高,金融监管当局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也开始日益严厉,除了原有的法律监管措施之外,很多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开始要求投资银行上报更详细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并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必要的干预。
与此同时,在股权结构越来越社会化、信息披露相对透明、监管力度逐渐加强的社会背景下,投资银行的经营目标也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利润最大化与市场规模最大化——谁更重要
私人或合伙人制的投资银行都以利润和分红最大化作为主要的经营目标。当大部分投资银行都成为上市公司的时候,其经营目标就逐渐超越了传统的利润最大化阶段,而是在保证内部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股票市值最大化。
为了做大市值、提升股价,除了传统的追求当期利润和分红之外,投资银行更加重视市场占有率、品牌、单位客户价值量等未来收益指标,甚至更多地通过股权资本与债务资本的经营、战略性和财务性资产配置手段、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等手段加速资本市场价值的成长。
随着高级管理人员对投资银行的控制越来越严重,更多的投资银行开始把经营目标转向追求市场规模最大化。因为对于那些股份已经上市流通的投资银行而言,市场占有率、公司品牌知名度、管理水平等目标,在提高投资银行资本市场价值的同时,也提高了投资银行高级管理人的市场知名度和个人身价。因此,在某些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很多投资银行甚至会为了追求规模和市场占有率而牺牲公司利润。
无论是西方的投资银行或中国的证券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而不择手段的,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那些认为“别人还在跳舞,我们没理由停下来”的投资银行最终走向了倒闭,而追求资本市场价值最大化、真正为股东利益负责的投资银行,则不会为了单纯追求规模和市场份额而承担过多风险甚至牺牲利润。
绑架政府——天使变魔鬼
由于投资银行发生风险的概率高于传统行业,而且具有突然性、外部性等特点,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并在短时间内波及整个经济,经常酿成系统性风险。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2007年到2008年的华尔街投资银行倒闭风潮,不仅造成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而且拖垮了全球经济。
为了预防投资银行倒闭的不良影响,很多国家都实行投资银行保险制度。中外投资银行都从每年的业务收入和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金,许多会员制交易所将投资银行风险金比例定得比较高,但是仍然不足以挽救出现危机的投资银行。
一旦规模较大的投资银行出现危机,通常需要政府部门和准政府部门(如行业协会)出面挽救。在危机巨大的时候,通常需要政府出面来化解风险。
在2005年的我国证券行业倒闭过程中,中央汇金公司、各级地方政府先后拿出数百亿的资金来帮助即将倒闭的证券公司。帮助的方式包括注入资本金、收购股权、提供流动性信贷支持、寻找其他有实力的投资者接管即将倒闭的公司等等。同期,中国政府还拿出600多亿元的资金来偿还倒闭证券公司所欠的中小投资者债务。之后,于2006年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保护可能因为证券公司倒闭而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利益。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仅在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就曾经介入几百件因会员公司财务危机而发生的重组事件。处理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将发生危机的会员公司客户转移到其他会员公司而清算掉;另一种方式是寻找其他会员公司兼并危机公司。在1969年到1971年证券经纪交易商倒闭的风潮中,纽约证券交易所共动用了6 000多万美元来解决财务困难的会员公司的清算和合并问题。这种倒闭风潮最终使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投资人保护法》(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1970),并成立了证券投资人保护公司(SIPC)和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
在2008年的金融风暴中,欧洲和美国政府都实施了高达数千亿美元的救助计划,救助方式包括提供流动性或信贷支持、由美联储收购投资银行手中的垃圾债券资产、协助安排并购接管、政策支持扩大业务范围或融资渠道、由政府出资收购即将倒闭的投资银行股权等。比如,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高盛和摩根士丹利申请成为了银行控股公司,美林被美国银行收购,AIG则因为接受政府注资被国有化。
各国的普通公民和投资者都是投资银行倒闭和金融风暴的受害者。他们有的在金融风暴造成的经济危机中失去了工作,有的因为资本市场下跌投资受到了巨大损失,有的因为购买了投资银行创造的各种有毒资产而血本无归,也有的在投资银行倒闭中债权不能收回——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救助投资银行,政府必须动用普通纳税人的钱。在救助投资银行的过程中,通常伴随着普通纳税人的反对和大规模游行示威;如果不救助而任由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扩散,国家和经济则必须付出更大的代价。
魔鬼藏在贪婪背后
显然,因为其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投资银行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不否定投资银行业曾经为经济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投资银行的本质。
投资银行在利用独特的价值体系为社会财富创造提供便利、通过经营资本获取资本报酬、通过吸收对冲风险获取风险报酬的同时,有时候的确会为了内部人的利益,通过各种方法侵害客户的利益,掠夺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财富——一旦真的出现了风险,则利用“大而不能倒”的社会地位“绑架经济”、“绑架政府”,强迫纳税人为其亏损买单。
因此,对于投资银行的监管不但有必要,而且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其措施如下:
首先,政府有理由对投资银行的利益相关人做出适当约束并引导投资银行沿着正确的经营目标发展。投资银行作为社会公众持股公司和具有独特价值体系、垄断优势、软财富效应、内幕信息和价格操纵便利的特殊行业,其内部相关人的利益安排和经营目标并不是不能干预的。如果不对其高管的薪酬和激励计划进行必要的管制,他们就会为了个人的目标去承担巨大的风险。其结果轻则使社会公众股东受损失,重则全国乃至全球经济都受到负面影响。为了约束投资银行的内部控制人为自身谋取过多的利益,合理、合法的高管薪酬控制是必要的。投资银行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也应该通过更详细的制度,避免内部控制人和公司高管为了追求市场份额而偏离了股东利益和资本市场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其次,为了防止投资银行因为内部人的利益去伤害外部人的利益,除了事后追求法律责任之外,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都应该更加重视事前和事中监管,这不仅要求投资银行有更严格的业务防火墙、更透明的信息披露,而且监管部门应该随时有权利通过行政手段进入投资银行内部进行检查、监督,加强执法力度。当然,对中国政府而言,如果监管已经过度了,也许应该进一步放松对证券行业的过度管制,更多地让市场发挥作用,更多地支持投资银行培育价值创造能力。
最后,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机制,除了引导并强制投资银行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更好地为社会创造价值之外,还应该要求其履行并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从一个国家的金融稳定来看,政府适当持有投资银行的股权是有好处的。投资银行家不但不应该千方百计突破制度监管,而且应该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较好地处理好管理层利益、股东利益、员工利益的关系,尊重客户利益、政府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履行社会责任,才可能获得长期可持续发展。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隐身金融控股公司
当投资银行逐渐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融合之后,西方大型的独立投资银行就逐渐隐身到金融控股公司之中。虽然金融控股公司强大的资本实力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投资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减少了倒闭的风险,但是,对这个行业的监管却不但不能放松,反而必须进一步加强。
在金融控股公司中,表面上各分支业务的资本杠杆都有相应的限制,实际上总的杠杆比率不但没有下降,甚至还大大提高了。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孙公司之间存在着多次资本重复计算的问题,必然导致整个行业资本充足率达不到分业管理格局下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还可以通过其旗下的金融机构为不受监管的机构提供担保等方式扩大财务杠杆。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内各种金融平台之间的相互支持也容易导致不同关联业务之间“防火墙”的失效,从而滋生更多的内幕交易。
由于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美国监管当局一度受到广泛质疑。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克里斯托弗(Christopher Cox)2008年10月23日在美国众议院监管委员会的听证会上说:“没有授权任何机构和人员监督投资银行控股公司,让他们放任自流,是一个致命的错误。”
长期以来,美国所采用的是“伞形”监管模式。在该监管体制下,美联储作为监管的总协调人,各监管机构对各个具体的行业的机构实行具体的监管,比如金融监理局负责银行业务,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证券业务,各州保险当局负责保险业务。尽管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明确各方的职责,但是各机构在具体的监管目标和方法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同时,混业经营下一些复杂的衍生工具的交易并不是场内交易,而是柜台交易(OTC),可以规避监管。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缺位是导致2008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
隐身于金融控股公司,从而逃避监管、造成风险的两个典型案例:一个是AIG,另一个是花旗集团。
作为一家世界上最大的保险集团,AIG广泛参与了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相关的业务。导致AIG陷入困境的并不是其保险业务,而是其底下的金融商品部——AIGFP(AIG Financial Product)。该机构签署了大量的金融衍生品信贷违约掉期(CDS)。AIGFP利用美国监管当局的漏洞,将自己置于美国储蓄管理局(OTS)的监管之下。由于次贷危机的爆发,大量公司破产,AIGFP在CDS上的交易发生了800亿美元以上的亏损,从而将整个AIG公司拖入困境。
另一个例子则是花旗集团。其2007年第三季度以来的持续亏损主要来自于证券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导致该部门亏损的主要原因仍然是金融衍生品的资产减值。随后,亏损由投资银行部门扩展到传统的银行卡业务和零售业务,并最终导致花旗集团整体的财务危机。
为了全面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将金融危机防患于未然,美国即将实施新的金融监管法案,其中“沃尔克法则”提出将对大型金融机构的自营业务进行严格控制,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评级的监管也将更加严格。金融控股集团承担过多风险的问题已经引起政府监管机构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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