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捐赠业务,特别是在救灾扶贫或一些新设立的企业在开业时,经常会发生社会各界的捐赠,对此事项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以前的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按捐出方提供的会计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没有提供有关凭证,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同类或类似资产活跃市场的市场价格估计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②不存在活跃市场时,按该受捐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从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包含捐赠资产价值的情况看,说明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会计制度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最终记入“资本公积”的规定。再从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
因此,在实务中,我们要改正将捐赠资产价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错误。为说明此类错误,我们举例如下:
【例】某商业企业接受某单位捐赠特种设备一套,原始价值为10 000元,经评估确定其价值为9 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例】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专用发票上列的价值为10 000元,增值税额1 7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以上两例都沿用了旧准则规定,将捐赠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在新准则下,我们应修改如下:
会计分录应改为:
同时,期末还应将“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余额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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