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合同的甲方称为客户,乙方称为建造承包商。因为建造承包商的生产活动及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因此,与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也有其特殊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了特定企业(即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通常情况下建造合同可分为: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由于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中存在诸多不可控因素,在会计处理中应格外注意该类问题的会计处理,防止出现错误。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例】某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万元的建造合同。第一年实际发生工程成本40万元,双方均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建筑公司在年末时对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无法可靠确定。
本例中,该公司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由于客户能够履行合同,当年发生的成本均能收回,所以公司可将当年发生的成本金额同时确认为当年的收入和费用,当年不确认利润。其账务处理如下:
如果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40万元不可收回,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应将40万元确认为当年的费用,不确认收入。其账务处理如下: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就不应再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转为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例】沿用上例,如果到第二年,完工进度无法可靠确定的因素消除。第二年实际发生成本为30万元,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为20万元,则企业应当计算合同收入和费用如下:
第二年合同完工进度=(40+30)÷(40+30+20)=77.78%
第二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00×77.78%=77.78(万元)
第二年确认的合同成本=(40+30+20)×77.78%-40=30(万元)
第二年确认的合同毛利=77.78-30=47.78(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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