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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美国梦”

时间:2023-11-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美国没有行业歧视。在美国城市里,公建中最矮丑挫的房子,往往就是市政府。他还发现,这种美国的城市规划立法,从行政上说,不容易滋生腐败。美国的城市开发控制机制的基本方式是以区划为主体,我国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主体。《城市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有明确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开发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

200支弯头钢笔的生意经

人们把大学校园称为象牙塔,是因为象牙塔高大上,不沾染人间烟火,没有世俗气息。

但即使是在校园里,人们也需要吃喝拉撒睡以及精神上、娱乐上得到满足,于是也就有人在象牙塔里做生意。

王谦读本科的时候走上了自己的生意人道路,尽管是无意识的。

那是大学本科二年级,放暑假时,他飞到洛杉矶,帮表哥打工,画一些施工图。

去文具店里买绘图用品的时候,他发现美国的文具店里少一样东西,就是在中国很常见的弯头钢笔。

弯头钢笔不是什么高精尖的产品,只不过是传统钢笔把头弄弯了。这样的好处是,下笔能得到不一样的角度,可以画出不同粗细的速写线条。

在画钢笔画的时候,这种工具很重要。王谦找遍了洛杉矶的文具商店,都没有弯头钢笔这种东西。

王谦于是马上打电话给父亲,让父亲先买几支寄过来。

收到了之后,王谦带着弯头钢笔,直接跑去文具商店的采购部。

他操着一口非常不流利的英文问人家,这个东西你看看,喜欢吗?

文具商店那人一看,这个是很有实用性的好东西,马上说喜欢。

王谦又问,那你需要订购吗?

对方马上下订单,订200支弯头钢笔。

王谦一回去马上又打电话到中国家里,告诉家里怎么订货、发货。

等200支笔到手,王谦检查了一下,发现一个问题:90年代中国大陆的商业才刚起步,对包装是很不重视的,这200支钢笔的包装用料粗糙,不上档次。

好的包装可以诱导销售,甚至买椟还珠都是可能的。王谦决定把这200支笔的外包装提升一下。

他于是让家里找到另外一种笔的包装盒子,是给高档景泰蓝圆珠笔用的,缎面材质。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缎面是老外特别青睐的一种设计和用料,他们肯定喜欢。

王谦于是决定移花接木,把这种包装盒子用来装弯头钢笔,要订200个盒子。后来因为担心质量问题,他多留了个心,特意多订了50支笔,50个盒子。他要进行质量控制,万一有问题产品出现,要立即能够调换。

虽然是小生意,但他可不能让这笔生意损害自己的名声,否则后面就没有办法把招牌竖起来了。其心思缜密如此。

钢笔和包装都发齐了之后,王谦把它们凑在一起,整理了200支质量过关、包装完美的钢笔卖给商店,然后很快拿到了货款。

这笔生意金额不大,但是利润比例很高。中国8毛钱的进价,在美国脱手就是8块钱。

赚了钱,王谦固然高兴,但他最重视的不是自己赚了一点钱,而是生平第一次知道创业是什么样的,生意是如何开始的。看到需求,想出方法尽可能地去满足,这就够了。

他日后做其他生意,这一条经验也是万变不离其宗的。

一个中国学生的“美国梦”感受

这单小生意,也给了王谦这样一个普通的中国学生一次感受“美国梦”的机会。

每个人都是种子,潜意识里都有蓬勃的生命力,在王谦的基因里,也许就种植着生意人的本能。而他来到美国这个社会,在合适的气候、温度、湿度条件下,潜藏的本能得到了萌芽,并不断生长,培养出一种不断进取、不被条条框框束缚的精神。

尽管这只是一笔小生意,却是王谦在美国的自由市场做成的第一单赚钱买卖,并且让他切身体验到了发达商品经济社会里普通人的创业成就感。

这就是“美国梦”。

不管如何进行中美的比较,必须要承认的是,在80年代的美国,个体在一派欣欣向荣的社会环境下是很容易有自己的雄心和抱负的,而且这个社会也会提供各种资源去帮助一个人实现自己的抱负。

美国社会最强烈的正面影响在于它给任何人都提供平等的创造机会,或者用大陆的话来说,是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的机会。在美国没有行业歧视。一个普通的扫地的清洁工,不管他的体力如何、脑力如何,只要他没有尸位素餐,而是兢兢业业,大家不会歧视他,而且还很尊重他,有的时候还会特意尊重他们,因为觉得他们真的不容易。所以清洁工也可以干得很开心,很有尊严,有他的追求和梦想。这不是一个人的想法,所有人都是这样,整个社会有这么一种对人的尊重。它尊重个人的价值取向,或者说个体尊严,从而达到和谐和稳定。

多年后王谦在徐州,面对自己人生中最大最严酷的商业挑战,将自己在美国生发出来的不拘一格、拼命向前的能量发挥到了极限,别人不敢做的事,他敢做,生意伙伴不敢和政府谈判找市长解决实际问题,他敢,骨子里他没有被无形的规矩束缚住,只要没违法,没违规,他觉得自己什么都敢做。一幅画与美国人的“关系”

相信自己,相信好运

在西南路易斯安那大学读本科的时候,有一件小事,让王谦得到了一个与地产有关的政府管理部门接触的机会。

他从小有一项比较突出的艺术天赋就是善于绘画。这一点,让他在西南路易斯安那大学校园里也小有名气。

画画对于王谦不过是一种和专业相关的业余爱好,但他的作品居然能得到系主任的肯定,而且还要买他的画,他心里当然很得意。

于是他就给父亲打了个电话,本意是想炫耀一下,意思是说:系主任要买我的画,你看,名利双收。

父亲一听,却说,既然如此,那你为什么不送一幅画给他呢?

他的画本来就没有推出去买卖,完全不在市场上流通,无所谓买卖。他于是听了父亲的话,以感谢知音赏识的一种态度,直接把画送给了系主任。

这是一幅普通的水彩画,却在瞬间拉近了王谦和系主任的关系。

他当时并没有想到,后来他会在系主任的推荐下,到了西南路易斯安州拉法耶特市规划局实习,成为第一个在那里实习的中国人。

那是1991年的暑假,是他给系主任送画很久之后的事了,当时他也没有刻意利用两者之间的亲近关系去寻求什么帮助。

在这件事里,王谦之所以能被系主任推荐,首先必须是因为他的成绩是很不错的,才能得到这个机会。否则关系再好,也是无济于事。

服务意识的萌芽

这是很简单的一件事,但对于有心成长的人,就能引发他的思考。

从那时候起,王谦就有一个意识。他想,为人在世,其实应该更注重其他人的需要和需求,尽力为人,助人,成全人,而不要时时刻刻只考虑自己。这样的话,反而说不定有一天,当你需要他人帮助的时候,那些慷慨的眷顾会很自然地就来到身边。

这就如同探险,探险的人在路上的驿站存储食物和水,无偿地供应给有需要的人使用,有人得到这些食物和水,保全了性命,当他们再回到那些驿站时,会把更多的食物和水带回来,也许这些食物和水,也会救你自己的命。也甘愿付出;原本是无条件的付出,有时会带来意外的回馈。

在这里悟出的这个道理,后来王谦在从事中国房地产业时,把它发展成了房地产开发管理公司里的服务意识。

规划局实习见闻

1991年,王谦在路易斯安那州拉法耶特市规划局实习。这个规划局看起来挺破烂的。在美国城市里,公建中最矮丑挫的房子,往往就是市政府。

他实习的所在是制定城市规划法规的部门,因此有机会接触到美国城市规划的程序和步骤。

他在这里发现美国的城市规划是要立法的,是十分严肃的。区划要通过地方议会立法,是有法律效力的,轻易不能更改。因为区划立法,有了规矩,新一届的政府要怎样调整都很清楚。不管换谁做市长,他必须首先要看一下这个城市审批过的规划。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做一些完善,或者调整,或者修正,但每一个完善、调整、修正,都有一个非常完善、完整的审批流程。所以,任何人不能由着自己的性子,想把这个房子颜色换一换就换,想把路拓宽一点就拓,想不让停车场开口就不开口。市长也没有这个权力。

他还发现,这种美国的城市规划立法,从行政上说,不容易滋生腐败。一个城市的领导总是要换的,但是城市定下来的发展规划方向,是确定的,而且是很详细的。比如说,几级道路一定要用什么路面有一定的规定,不可能把很贵的材料用在一个小胡同里。材料商也无法通过公关手段成为项目的供货商,因为这个法不是官员定的。这样,当然不容易滋生腐败。

中美城市开发控制机制的对比

王谦所担心的城市规划问题,究其原因,是中美两国城市开发控制机制的差异。

在90年代初,这一差异,还尚未引起足够的关注和研究。

在王谦结束了1991年这段规划局实习生的十年之后,中国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的2001届硕士樊润生,后来就职于上海市徐汇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科,在“中国城市规划学会2002年年会”上提交了一篇论文,题目就是“中美城市开发控制机制的比较”。

文章内容与王谦当时在规划局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完全一致。

我们不妨摘录他这篇研究论文的部分内容,阐述一下王谦当时在规划局所亲身感受到的中美城市开发控制机制的区别:

美国和中国的城市开发控制机制的主体其实是相近的。美国的城市开发控制机制的基本方式是以区划为主体,我国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主体。由于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立之初主要借鉴了美国的区划以及其他国家城市开发控制方式的基本内容,其实二者相差不多,文本和图纸则比较相似。

美国城市开发控制机制与我国开发控制机制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上。

立法程序的比较

我国城市开发控制机制的法律基础是《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有明确规定。《城市规划法》规定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开发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政府管理城市土地使用和开发的一种行政政策,要受到上级政府行政法律的约束,不属于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的法律条令,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城市开发控制的基本方式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主体,它是根据城市整体经济或规划目标考虑城市整体的需求,而较少涉及个体利益问题,或并非直接反映出个体利益的得失,而更多考虑的是城市规划区内整体物质环境的改善等因素。由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规划法及其相关法规中有规定和编制办法,所以被大多数城市采用,作为开发控制的主要方式。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由政府委托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具体业务。它的基本内容由文本、图纸组成,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也是通过规划管理部门进行,一般不需要公众听审,因此,修编时间短,容易改动。

区划作为美国城市开发控制的主要方式,是宪法规定的“政府管辖权”范围内的一种管理土地使用的法律,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基础。在宪法规定的“政府管辖权”名义下,区划将管辖权进一步分化为对土地使用用途、地块控制要求以及建筑物控制要求等的管理权,从而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对城市开发进行控制的机制。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国家、州和地方分享不同程度的立法权,在美国没有国家层面的城市规划核心法案,州议会制定《州区划授权法案》,规定地方区划法规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地方议会作为立法机构在本市范围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市长作为城市主管往往只具有有限的行政权。因此,由议会通过的区划法在城市土地开发中具有法律效力,有效地保证了城市土地开发的确定性和分配土地经济利益的公平性。区划的编制通常是由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长审阅同意后由市议会立法通过。区划的修改或变更通常要经过区划上诉委员会甚至市议会,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公众听审和各种相关部门的听审,时间长,难以变更。总之,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区划上诉委员会是编制和修改区划的行政机构,而地方议会是最终决定者。

目前,我国对城市开发控制机制法制化的呼声日趋强烈,但由于涉及很多社会经济因素,还需要探讨。美国各城市中区划法律比总体规划普及的主要原因,也在于区划是地方立法,将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融入区划法规中,以法律的形式对城市开发活动进行控制管理,对土地经济利益的分配比较透明和公平。另外,美国各地方政府根据各州的《区划授权法案》和地方选民的要求制定符合地方选民利益的多种多样的区划法规,不仅不同州的城市的区划法规不同,而且同一个州内的城市也有不同的区划法规。我国城市的特色各有不同,东南西北差距明显,但城市开发控制机制应该在符合《城市规划法》要求的基础上体现出地方特色。

行政程序的比较

我国城市开发控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依据行政量裁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对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管理和控制,以确保城市规划的意图得以贯彻和实现。我国的开发控制采用行政审批方式,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开发控制的重要依据,但并不是唯一的依据,规划管理人员还可以考虑其他必要的因素,具有一定的自由量裁权。城市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土地等发展计划对城市用地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着眼点是城市整体发展策略,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的规则有弹性地审批个别开发申请。控制性详细规划只是作为开发控制的主要依据,规划部门有权在审理开发申请时,附加特定的规划条件,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交更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某些规定。这种开发控制方式具有可变更性,有利于大规模城市开发、缩短开发周期和提高开发效率,但是缺乏约束和监督的行政量裁权会导致规划过程中利益分配不公平、规划透明度不高、开发实践与规划控制相脱节甚至行政腐败行为等现象的产生。

美国城市开发控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依据法定财产权,这种“法定财产权”既要符合保证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福利等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的“政府管辖权”,同时也必须符合美国宪法中规定的保护私人财产(包括私人拥有的土地财产)的条款。这种依据法定财产权产生的系统,就是政府花钱买入不符合规定用途的土地拥有者所有的私人土地,而不是仅仅因为合理的规划使土地拥有者出让土地或者丧失开发权。在依据法定财产权开发控制系统中,对项目的开发提供确定而严格的答案,改变法规或开发活动违反法规是十分困难的。区划法规的缺陷是欠缺灵活性,因此,在美国的开发控制实践中逐渐出现了依据行政量裁权的改良形式,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奖励区划,这种基于行政量裁权的区划改良也受到了许多人的批评,批评主要集中在自由量裁权产生的缺乏确定性和透明性的消极影响上。美国的城市开发控制机制与宪法中规定的分权制原则相统一。另外,区划具有独立性,对总体规划的依赖性不强,有些城市甚至没有总体规划。区划的审批方式属于通则式,符合区划的非重要项目不需要审查,重要开发项目需要审查,与区划不符合的要申请区划更改或重新区划等。

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各个领域正经历着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依据行政量裁权的城市开发控制机制也会有所转变,如何结合依据法定财产权的原则值得探讨和大胆实践。美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与我国相差甚远,依据法定财产权的开发控制机制也与我国依据行政量裁权的开发控制机制有着根本的差别,但是美国改善自身开发控制机制缺点的做法值得借鉴。即在依据法定财产权的基础上增加行政量裁权。我国城市开发控制机制需要考虑如何增加开发控制的确定性和透明性,如借鉴美国的城市开发控制实施方式,建立独立于规划管理部门的官方或非官方监督机构等。

另外,在开发控制运作过程中,美国有比较充分的公众参与程序,在重大开发项目审查、区划更改、环境影响审查以及设计审查等程序中都需要进行公众听审。有时甚至进行电视现场直播,让公众参与方式更直接,在经过公众听审后,规划委员会或其他相关委员会才能制定政策,否则将会面临法律诉讼。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过程既缺乏公众参与,也缺乏相关部门、利益团体的监督,即使是有公众参与的开发控制方式采用展示成果并收回书面意见的方法让公众间接参与,也很难确保缺少发言权的弱势群体的权益。

司法程序的比较

在我国,对城市开发控制过程中的政府行为不服的可以采取上诉手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先向城市开发控制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仍不满意可以向法院申请上诉。由于执行行政复议的部门和被申请上诉的城市开发控制部门是同一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构,难以保证行政复议的有效性。因此,在城市开发控制过程中申请行政复议的实际案例很少。

美国对于区划的上诉途径主要包括两种,即相对独立的区划上委员会受理需要更改区划的行政诉讼,法庭受理法律诉讼。美国的司法系统在美国政府系统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是美国宪法中规定的权力制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独立性强,受行政的影响小。

美国采用区划上诉委员会处理行政上诉,加强对区划编制部门规划委员会的监督,这两个机构相互起到权力制衡的作用。如果上诉到法庭,法庭判决则是唯一结果。在美国许多法案的确立都是通过法庭判决生效的,区划法规也不例外。同样,法庭也可以推翻州和地方不符合宪法的法令规章。美国宪法中规定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之间各有权限范围和相互制约,在城市规划领域也得到了充分体现。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属于立法机构下设置的平行机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行政机构往往权力很大,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尤其是司法监督力度不够,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总是有各种各样的关联,所以,对于个体诉讼政府的行为,个体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胜诉。另外,我国城市开发控制的实施同样面临着缺乏监督机制的问题,设立独立于规划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督部门有利于增加开发控制程序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这篇论文所论述的中美两国城市开发控制机制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的差异,无疑是非常大的。

王谦在美国接受的这套城市规划教育,与他多年后回国真正进入房地产行业面对的现实,令他感到“水土不服”。

以柔克刚的中国式打交道

中美两国在城市开放控制机制方面的差异,与两国的政治经济制度息息相关,绝非一篇论文所能道尽,更非一人一事所能改变。

王谦后来经过在中国房地产市场数年的摸索,才慢慢找出了一套柔和的方式来适应。

举个例子,王谦有一个安置房的项目,送给政府部门审批,已经通过了,表示政府已经认可了,但后来又得到一个政府的通知,要求他们改墙体的颜色,而且很急。

这是安置房项目,企业本身不赚钱,现在改墙体颜色,要赔更多的钱。而且这个赔钱也不是自己造成的,要企业接受,企业也是很委屈的。

但是怎么办呢?硬来,就不改,但毕竟政府这么修改也是为了城市好。所以,只能来软的,用以柔克刚的方式。

比如说:企业肯定同意改颜色,但能不能只是部分改颜色,把整个楼盘在路边的几栋都改了,里面可不可以不改?

又比如说:企业同意改,政府负责出钱。或者政府无法出钱,在其他项目上,能不能给予资源互换?

然而,这毕竟是一种权宜之计,王谦期待中国现行的城市开发控制机制在立法、行政、司法方面不断完善和提高,建立一套适合我国政治经济条件和规划体制的行之有效的城市开发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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