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就是生意。犹太商人在进行商业活动之前,先排除了许多道德规范的掣肘和情感的阻碍,放下包袱,没有负担,眼界才看得宽,手脚才放得开,处处得心应手,无往不胜。
一般企业家对于自己亲手创立的公司,大都有一种特殊的感情,甚至视如自己的孩子,悉心呵护,终生厮守,然后传之后代,而后代对从先辈那里继承下来的公司,也就自然带上了一层祖先崇拜的色彩。
这些做法在犹太商人看来,就显得非常可笑,因为创立公司的目的,只是为了赚钱,只要能赚钱,出售自己的公司也是做生意。
犹太商人对于所利用的一切,也从来没有什么顾忌,只要是有利于赚钱,且不违反法律,就怎么好用怎么用,完全不必考虑过多。
犹太人认为,在商场上,首要原则不在于道德不道德,而在于合法不合法,只要合约是在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并且符合有关法规,那么,结果即便是再不公正,也只能怪吃亏的一方为什么事先不考虑周全。
有一个例子,说的是犹太商人罗恩斯坦,使用自己的美国国籍做资本,做成了一笔大生意。
斯瓦罗斯基家族是奥地利的一个世家望族,世代相传从事仿钻石饰品的生产。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奥地利被盟军占领,法军当局要没收斯瓦罗斯基公司,理由是在大战中,该公司曾接受纳粹德国的订单,为德军生产望远镜等军用物资。
这时,有个叫罗恩斯坦的美国籍犹太商人正在奥地利,他得知此事,立即赶到斯瓦罗斯基公司,提出他可以去和法军交涉,设法阻止法军没收斯瓦罗斯基公司。
他开出的条件是:如果交涉成功,斯瓦罗斯基公司必须把公司产品的销售权让给他,并且在他有生之年,他有权从每年销售总额中提取10%作为报酬。
罗恩斯坦提出的条件无疑是非常苛刻的,但是他能提供的帮助,却关系着斯瓦罗斯基公司的存亡,斯瓦罗斯基公司没有别的选择,只能接受罗恩斯坦的条件。
罗恩斯坦与斯瓦罗斯基公司签好了协议,马上赶往法国司令部,郑重申述:
“我,罗恩斯坦,是美国公民,我刚与斯瓦罗斯基公司达成协议,从即日起,这个公司已经是我的公司,因而,斯瓦罗斯基公司现在是美国的财产,法军无权对它进行处置。”
此时,面对既成事实,法军无可奈何,只好放弃没收的计划。罗恩斯坦马上设立了斯瓦罗斯基公司的销售代理公司。
然而,罗恩斯坦的这家代理公司,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销售活动,不过是开开发票而已,以此来确保该公司10%的销售额能成为罗恩斯坦的利润。
国籍也可以被当做商品进行交换,这大概是只有彻底地把“生意就是生意”奉为信条的犹太商人,才能想出的主意。
在一般人眼里,国籍是神圣的,他们会认为,用国籍来做生意,这不是对国籍的亵渎吗?
在别人走投无路之时,要挟别人屈从于自己的条件,一般人大概都会把这种做法斥之为“乘人之危”或“趁火打劫”。
但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斯瓦罗斯基家族无论在当时的“勉强同意”,还是在事后履行协议,他们向罗恩斯坦支付每年营业额10%的利润从未中断过,这说明他们与罗恩斯坦的这笔交易,对其家族毕竟还是有利的。
而且,罗恩斯坦的做法,也没有明显违犯有关法律,不然的话,斯瓦罗斯基家族也不会毫无反抗地一直忍受着。
从“生意就是生意”这一信条的角度看,犹太人认为“乘人之危”的道德考虑,都是迂腐多余的自我束缚。当一般人还在僵化的道德伦理观念面前犹豫不决、徘徊不前的时候,犹太人早已经把签好的协议,拿在手中了。
犹太智慧
律法是相对的,政治是相对的,国界是相对的,甚至道德也是相对的,只有你承诺过的契约是永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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