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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情绪群体与产品定位不符

时间:2023-11-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正面清单的模式下,缔约国的市场准入范围以肯定方式作出承诺,各成员国必须开列具体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的细目表,阐明各自市场准入的条件和限制。因此,GATS的承诺模式采取了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的双轨制。该附件包括所有在协定生效后东道国希望保留的不符措施。在此案中,仲裁庭认为透明度原则与适用公平公正待遇原则有关。

1.GATS

WTO的《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总协定》(GATS)同时规定了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模式。在正面清单的模式下,缔约国的市场准入范围以肯定方式作出承诺,各成员国必须开列具体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的细目表,阐明各自市场准入的条件和限制。WTO各成员国有权利选择某一服务部门的开放与否,未被列入正面清单的领域就是各国的保留事项,属于市场准入的范围之外。GATS项下的最惠国待遇受制于负面清单,允许成员对某些措施进行保留,如果该保留部门具有相应竞争力,就可通过多边谈判将其剔除出负面清单。因此,GATS的承诺模式采取了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的双轨制。

根据GATS第3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各成员方必须将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以及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则以及习惯做法,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作出的,或是由非政府有关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以前予以公布。如不能公布具体内容,也应将此消息予以公布;成员为签署方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也应予公布;并且应将对上述各方任何修改立即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但是对于那些可能影响成员方安全的法令,可以允许不被公布。

2.NAFTA

负面清单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外缔结的第一代双边投资条约。1992年签订、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深刻影响了美国后来缔结的国际投资协议,该协议对负面清单所对应的“正面”义务范围、负面列表的列表形式和编制方法等均有重要发展和创新。NAFTA在对外资实行高标准投资待遇的同时,允许东道国对这种待遇提出例外和保留。这些保留大致可分为三类:一般例外、临时保障措施和以否定列表形式保留的不符措施。负面清单即是不符措施的代称,即在外资市场准入阶段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特别管理措施的汇总。

根据不符措施适用的时间段,NAFTA的负面清单包括两个附件:附件一是现有不符措施的保留清单。该附件包括所有在协定生效后东道国希望保留的不符措施。附件二是未来可以实行新限制性措施的部门和活动领域,不论目前不符措施是否存在于这些部门和领域中。附件二与附件一不同之处是允许引入新的不符措施。这是NAFTA负面清单模式的一大亮点:既有现有负面清单的列表,未来也可以加入新的限制部门与领域,允许在负面清单中引入新的禁止与限制性措施。

NAFTA关于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模式的建立,使东道国在实施相关政策时受到一定约束,比如缔约国可以对现有不符措施进行延续、展期、变更或修改,只要这种修改不会增加不符措施的程度。缔约国若想修改已有措施或出台新的不符措施,必须履行相关的通知和磋商义务,这就意味着对一国行政部门的透明度要求较高。在ICSID的相关案件中,“Metalclad案”是与透明度有关的著名案件。在此案中,仲裁庭认为透明度原则与适用公平公正待遇原则有关。仲裁庭认为:NAFTA第102(1)条中的透明度的要求是指,所有相关的为了产生、完成或成功运作投资或试图如此目的的法律要求都应当被适当的告知给对方当事人所有受影响的投资者。

3.MAI

在多边投资协定(MAI)草案中,对于当事各方负面清单透明度的要求大体如下:(1)各方应将试图维持现存的所有不符措施列举在协定的附件中。(2)保留应在尽可能运用精确术语来描述不符措施的性质和范围。需要确保保留的范围不应超过这些措施,因此,这些保留不应是警示性的。(3)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不符措施存在。(4)在不减损措施的一致性的前提下,可以对不符措施进行修订。

4.国际协定负面清单透明度小结

负面清单另外一个核心要求是除所罗列的不符措施外,对于外商投资的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都要实施国民待遇,而且所有法律、法规“公布即实施、实施即公布”,对政策透明度要求极高,对政府的监管能力也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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