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主在为经济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资源和财富,也因此更易陷入各种经济纠纷。不可否认,相比公权力部门,民营企业主算是弱势群体,而一些公权力部门或执法人员也确实有介入这类纠纷的利益冲动。
在中式连锁快餐企业真功夫控制权纠纷案中,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定真功夫前总裁蔡达标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1]
对于真功夫,很多老百姓应该不陌生。在以前,大型连锁快餐行业一直是肯德基、麦当劳等的天下,真功夫、老娘舅等快餐连锁企业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一格局。或许出于对民族品牌的某种情结,对于该判决结果,我唏嘘不已,只希望对该企业影响有限。
刚开始,我还有些不解:作为大股东和掌门人,在自己的企业挪用和调度一些资金,量刑可以这么重?向两位知名律师请教后,得以确认,判决应该是严格根据相关法律做出的,量刑是由涉及的金额认定的。所以,关键是,对证据的认定问题。
上述权威的解读也给了众多民营企业主一个重要的警示:很多浙江的民营企业主,自己的钱和公司的钱,不太分得清楚,对此务必要小心。
再说回这个案子。从蔡达标等人在2011年3月被警方带走,到这次的一审判决,时间拖了近3年。这期间,与其争夺控制权的股东数次与蔡开展和解谈判及洽购股权。据此分析,也许该股东的本意并不是让蔡坐牢。可能他更希望的是,借助《刑法》的威慑力,买到蔡手中的股权。
真功夫本是拟计划上市企业,风投也已引入,前景可期。双方的控制权纠纷,以掌门人坐牢而告终,其实对于纠纷双方算是“双输”,对经济社会也无益。
当然,对于真功夫案的来龙去脉,我并没有深入了解,不做判断。不过,跳出该案子本身,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近年来,企业家犯罪现象逐年增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刑事手段干预市场经济领域的泛化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主在为经济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资源和财富,也因此更易陷入各种经济纠纷。不可否认,相比公权力部门,民营企业主算是弱势群体,而一些公权力部门或执法人员也确实有介入这类纠纷的利益冲动。
一段时间来,由借贷纠纷引发的“诈骗”刑事案、由官商勾结强买股权引发的刑拘事件,屡见报端。最知名的案例是“太子奶冤案”。这个案子使创始人蒙冤被刑拘,昔日红红火火的太子奶也基本在市面上消失。
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上,对于经济领域的纠纷,特别是对没有危害国家或公众利益的纠纷,是否非要用刑事手段,甚至要施以重刑,值得思考。
“凡是能够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解决的矛盾纠纷和一般违法问题,不动用刑事手段。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对市场经济领域当中出现的冲突和纠纷,在没有规定非刑事手段之前,不能轻易地规定或者轻易地认定为犯罪,要慎用刑事手段。”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曾公开表示,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和民事冲突的问题。
我写这篇文章,不是说要给民营企业主特权,而是结合目前社会和经济转型期的实际情况,考虑做出一些司法、立法改革,完善法律法规,使企业更好地可持续经营,让民营企业主更有安全感,这显然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利。
【注释】
[1]新浪财经2013年12月12日,《真功夫蔡达标一审获刑14年家属喊冤判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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