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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时间:2023-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不同,双方当事人在主张权利、履行义务时常会发生争议。①合法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表示一致的结果。自愿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的协议;司法调解则是在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协议。④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予以解决。

(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由于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不同,双方当事人在主张权利、履行义务时常会发生争议。这种争议一方面是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互异造成,另一方面是合同条款内容的不完备所造成。采用适当的原则对合同内容及其用词进行解释就很重要。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根据以上规定,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依据以下几个原则:

①合法解释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有分歧,需要对有分歧的条款进行解释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对汽车保险合同解释应遵守《保险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②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条款文字的含义进行解释的原则。保险条款文字的含义包括两部分:一是文字的普通含义;一是文字的专门含义,即专业术语。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条款中的用语是以普通含义来解释的,但是如果涉及专业术语,应按所属的该行业的通用含义进行解释。

③意图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必须尊重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不能由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任意改动,而要根据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等,按客观实际情况进行逻辑分析、演绎来确定。意图解释原则只适用于文意不清、用语模糊的情况。如果文字写得准确,应按照文义原则进行解释。

④整体解释原则。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不论采用以上的哪一个原则,都不能只拘泥于合同的某一个条款,或某一条款的只言片语,不能断章取义,而应把整个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根据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结合合同其他条款的内容来确定具体合同条款的含义。

⑤诚实信用解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条款是由保险人或主管机关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只能表示是否接受,在法律地位上处于相对弱势。为此,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双方关于保险责任的归属问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的确定等,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产生异议而发生的纠纷。合同产生争议的原因一般有:合同条款文字的含义模糊,对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或者由于保险事故情况复杂,特别是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对于引起损失的多种原因的确定,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不属于保险责任,或兼有两者并存的状态,因此,对于责任归属的判断,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容易产生分歧,争议就不可避免。

保险合同争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①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②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第三人的身份不同,调解可以分为自愿调解和司法调解。自愿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的协议;司法调解则是在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协议。从解决效果来看,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起诉,而无权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司法调解达成的已经生效的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执行的,对方有权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③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仲裁是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重要方法,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统一的仲裁法。仲裁以自愿为基本原则,以仲裁协议为基础。只有双方当事人订立有仲裁协议时,才可以将双方的争议提交仲裁,一旦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机关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就合同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生效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其执行。国内保险合同纠纷的仲裁机关为仲裁委员会,涉外保险合同纠纷,可以提交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下设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④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予以解决。法院处理保险合同争议,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分辨是非、明确责任,使争议得到及时、准确地解决,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尽量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及时做出判决。

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对于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生效的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任何一方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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