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所谓诚信是指诚实可靠、坚守信誉,这是制定各种保险合同的基础。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诚实信用的要求超过其他民事活动。所谓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本着最大诚信的态度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虚报、漏报或欺诈。这是任何当事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自己的义务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所谓的重要事实是指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判别风险大小、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决定承保与否及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对保险人而言,它可以使保险人有效地选择风险和控制风险,有利于维护保险活动的经营秩序;对于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可以确保其承担的保险费率合理。在汽车保险中,车辆的结构、技术状况以及驾驶员的习惯等事实,被保险人最清楚,而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人也最清楚。因此,只有如实告知,诚实信用,双方当事人才能互相清楚。
(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在投保人一方体现为投保人的告知、保证义务;在保险人一方体现在弃权、禁止反言等方面。
1)告知
告知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告知两种。所谓狭义的告知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互相据实申报与陈述。广义的告知是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和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对已知的或应知的和保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做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直接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最大诚信原则所指的告知是广义的告知。在财产保险中,告知义务人是投保人;在人身保险中,告知义务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受益人一般不负告知义务。
告知的内容包括:
①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以及费率和其他可能会影响投保人做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②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已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做如实回答;
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对于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⑤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⑥保险标的的转让,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方可变更合同。
但以下事项无须告知:
①人人皆知的常识。
②保险理应知道的事实。
③危险减少的情况。
④保险单条款中已包括的情况。
⑤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中发现的事实。
⑥不会影响到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或保险费多少的事项。
关于告知方式,各国法律无特别规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明示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用文字或语言形式明确告知保险人。默示是指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等行为默认保险人所询问的重要事项。在实际保险业务中,通常采用书面询问回答方式,即由保险人在投保书中附加询问表,由投保人逐项据实填写说明。
2)保证
所谓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担保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和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无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的、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保证条款和其他保证事项。明示保证又可分为认定事项保证和约定事项保证。所谓认定事项保证,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不涉及将来。而约定事项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不涉及过去。
默示保证是指保证内容虽没有记载于合同之上,但由于社会习惯公认或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保证的事项。如要求被保险的车辆必须有正常的行驶能力等。
众所周知,汽车保险不仅对被保险的汽车本身提供保护,也对被保险人使用被保险汽车致使他人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护,其涉及面十分广泛。因此,被保险汽车的使用性能和驾驶员的熟练程度与习惯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而被保险人因为汽车已经购买了保险就疏忽了平时的车辆保养和维护,必然导致车辆的技术状况,如动力性、制动性、操纵稳定性、通过性等下降,也可能使得汽车的重要零部件和轮胎等超出了正常使用的限度,这些都为被保险汽车的运行增加了风险。如果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使用被保险汽车不作任何限制,无疑对被保险人形成了间接的放纵,使得汽车保险的风险不断地扩大,全体投保人的负担不断增加。就汽车保险的风险控制而言,担保条件十分重要。因此,在各国的汽车保险合同中,就被保险汽车的维护和当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损失等被保险人的应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如英国就明文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妥善安排维护,采取有效措施维持被保险汽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好被保险汽车;被保险人应尽其义务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驾驶员必须是成年驾驶员且持有合格的驾驶执照,确保其驾车时头脑清醒、情绪稳定,严禁疲劳驾车和酒后驾车等,被保险人是否遵守这些保证措施是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我国汽车保险条款中对被保险人的义务也有明确的限定,像“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的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的技术状态”、“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据、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等对被保险人的义务要求条款的规定就属于明示保证。
3)弃权
所谓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包括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等。该原则通常情况是针对保险人而言的,主要用来约束保险人。
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保险人弃权既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等明确方式表示,又可以采用默示方式,从其行为中可以推知其弃权的意思。例如在美国,如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而仍然作出下列行为,即可认为其默示弃权:
a.保险人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或明知道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而仍收受保险费,即可认为保险人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及其他抗辩权。
b.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有拒付的抗辩权,但仍寄送损失证明表,要求投保人提出损失证明,即可认为其默示放弃抗辩权。
c.保险人明知投保人的损失证明有瑕疵,而仍无条件予以接受,则可视为摒弃瑕疵抗辩权。
d.保险人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事故的逾期通知,则可视为抛弃逾期通知抗辩权。
e.保险人基于无效保险合同而主张权利的,则可视为抛弃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抗辩权。
f.保险人在知道投保人违背约定义务而保持沉默的,除非保险人有为意思表示的义务或者其沉默对于被保险人显失公平,一般不发生弃权的法律后果。
②保险人必须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权利存在。这就要求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违约情况,并使保险人产生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否则,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均不得视为弃权。
③保险人弃权意思表示必须是向该保险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且到达该当事人。
一般来说,基于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各种权利,比如抗辩权、合同解除权等均可放弃。但下列权利不得抛弃:
a.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权利,如保险利益不得抛弃。
b.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得抛弃。
c.对于事实的主张不得抛弃。
d.如果抛弃权利会侵害他人权利的,不得抛弃。
④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又称不准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或作出某种陈述,则其以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或必须维持、履行该陈述。例如,当投保人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规定可以取消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并没有取消合同,默许了投保人未交保费的行为,即为弃权。如果在此后的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不能借口投保人曾经未交保费而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础。如果没有遵守此原则,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有如下具体规定:
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③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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