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强制性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其强制性与普通的商业保险形成鲜明对比,这就要求所有机动车在投入使用前,都必须投保此类险种,违者即要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裁。同时,投保人享有强制缔约权,保险人无法定理由不得拒保,无特殊情况,保险人也不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此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还体现在保险合同的各个要素上,如对于主体的约束性规定,保险范围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赔偿限额等,实施全国统一的条款。
(2)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
一般的汽车责任保险投保人可以依据自己的需求和缴费能力自愿选择责任限额,将车辆因保险事故所负的赔偿责任以保险方式转移给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是固定的,不能自愿选择,所以责任限额定得比较低,以使大多数人都愿意且有能力购买。因此较低的责任限额只能对事故受害者提供基本的保障。
(3)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
一般汽车责任保险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以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比例来确定赔偿范围和大小,也就是以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大多采用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归责原则,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人均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要求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4)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
一般汽车责任保险的费率考虑保险公司盈利,由保险公司自主厘定。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率厘定坚持“不盈不亏”原则,由政府统一定制,所以保险费率相对较低,具有公益性。
(5)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和使用
一般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基金,依照保险法由商业运作的保险人管理和使用;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基金,由政府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委托的信托人管理和使用。
(6)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论如何强制,都很难实现100%的投保率。从实践来看,各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投保率一般在95%左右。为了保障未投保车辆肇事、驾驶人失去清偿能力、违反规定而使保单失效等情形的受害人,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在设立强制责任保险的同时,建立配套的救助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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