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医疗保险作出了以下规定:
1.确立了我国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按照法律的规定,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2.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3.规定了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本法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本法规定,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4.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明确了先行支付制度。法律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进一步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6.规定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7.规定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医疗保险监督制度和违反社会保险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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