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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险死亡赔偿标准

时间:2023-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如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各种可保意外伤害,而不是特别限定的某些意外伤害。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一)意外伤害的含义

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首先被保险人要受到 “伤害”,“伤害”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致害对象、致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其中致害物必须是外来的,且致害物侵害的对象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才能构成伤害;其次,所遭受的伤害必须是 “意外”的,这里的 “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侵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或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的。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二、构成意外伤害的条件

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的侵害的客观事实。构成意外伤害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意外伤害必须是外来的、非疾病的原因引起的

是指伤害是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光辐射、化学性的酸、碱、毒剂、毒气等。由身体内部原因 (如疾病)造成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二)意外伤害必须是非本意的

是指意外事件的发生并非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也是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如飞机坠毁等。被保险人故意的自伤、自残所导致的伤害,以及被保险人可以预见到、可以抗拒的事件造成的伤害,都不属于非本意的。如正常的被保险人从五楼跳下造成伤害,这是他应该能够预见到的后果,打架、斗殴、酒后驾车等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由于其结果是可以预料并事先可防止的,因此这些都不属于非本意的,都不是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 “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三)意外伤害必须是突发的

造成意外伤害的直接原因是突然出现的,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长期接触汞造成汞中毒,长期接触粉尘造成尘肺病,这些伤害都是经过长期积累,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上述构成意外伤害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

项目案例链接

【案情】申先生2005年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父亲投保了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3月26日其父在超市购物时意外身亡,死亡原因为 “非正常死亡”。保险公司受理了理赔申请。但3个月后,保险公司表示拒绝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申先生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

此案焦点是被保险人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申先生提出他理解的 “意外”是新华字典的定义,即意料之外、想不到的事,多指不幸的事,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名词释义对“意外”已有明确约定,是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因申先生之父的死亡并没有外来的原因致死,所以不属于意外身故。

根据警方的死亡证明,申先生之父的死亡原因为 “非正常死亡”。保险公司认为,“非正常死亡”不能等同于 “意外身故”。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说法,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老人死亡是外来原因所致,因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意外身故”的理赔条件。

【分析】在本案中申先生父亲的死亡应属于猝死,那么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世界卫生组织定义: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为猝死。特点:①死亡急骤;②死亡出人意料;③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死得不明不白。此定义的释义: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更准确的解释则是:器官不堪负荷而身亡的,都称之为猝死。根据这一定义可知,导致猝死的原因是自身潜在的原因,并非外来的原因,因此,猝死不满足意外伤害的条件,故申先生父亲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按投保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一)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一个自然人 (即投保人)投保,被保险人通常为一人的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如下:

1.按实施的方式分类

按实施的方式的不同分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自愿意外伤害保险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订立合同,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投保以及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人也可以选择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大部分意外伤害保险均为自愿的;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又称法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国家机关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强制施行的意外伤害保险。凡属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施行范围内的人,必须投保,无选择余地。如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2.按保险危险分类

按保险危险的不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各种可保意外伤害,而不是特别限定的某些意外伤害。实务中大多数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此类,比如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等。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一般对约定的旅行路线和旅行期间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如飞机失事或船舶碰撞而致旅客的伤害即是。目前,我国对于乘飞机、轮船、汽车旅行时购买的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均为自愿保险,只有铁路旅客的保险费是附加到票价中的强制保险。

(2)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主要针对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残疾和死亡,而且赔偿范围扩大到交通工具之外的等候场所。它所承保的危险有:

①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行驶、飞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②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场所 (候车、候机、候船)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③作为行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空中物体坠落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④被保险人被交通工具所撞,或因交通工具发生火灾、爆炸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3)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指被保险人乘电梯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赔偿责任的保险。投保人是置办电梯或者安装电梯的社会组织或经济单位,被保险人是使用电梯的乘客,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专门载乘顾客的专用电梯内的意外事故。

3.按保险期限分类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实务中一年期的产品占大部分,比如,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期限不足一年、往往只有几天、几小时甚至更短的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游泳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此类产品。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超过一年,但这类产品一般不多。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保险是指使用一份总保单向一个团体的多个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一类保险业务。以该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为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残疾或产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意外伤害保险。实务中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方式等均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但保单效力方面有所不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一旦脱离投保的团体,保单效力对该被保险人即行终止,投保团体可以为该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而保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但并非一切意外伤害都是其所能承保的,按照是否可保划分,意外伤害可以分为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承保意外伤害和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三种。

(一)不可保意外伤害

不可保意外伤害,也可理解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即保险人不应该、也不能够承保的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不可保意外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为除外责任。不可保意外伤害一般包括: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 (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二)特约承保意外伤害

特约承保意外伤害,即从保险原理上讲虽非不能承保,但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可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包括:由于战争、核辐射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赛车、拳击、江河漂流、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由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如医生误诊、检查时造成的损伤、手术切错部位、药剂师发错药品等)。

(三)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一般可保意外伤害是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承保的意外伤害。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承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一般可保意外伤害必须是被保险人身体上的伤害,且必须是由外界原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伤害。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 (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三个必要条件: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了意外伤害;②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③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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