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案例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听取信诚的保险代理人黄某介绍后,与之签署了 《信诚人寿 (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指定其母作为自己的保险受益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附加合同 (共附加5项)的其中1项为 “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0万元。2001年10月6日谢某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 944元。信诚随即安排谢某在当月17日进行体检。10月17日下午,谢某在信诚指定的医院完成了体检。
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谢某与另外三名朋友一男二女在天河某酒楼吃夜宵时,不幸被歹徒刺死。行凶歹徒翌日早上被抓获,当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并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信诚及相关再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 (未开出保单),故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声称按 “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此案诉至天河法院,请求判决信诚支付 “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
这起全国时间最短、标的最大的个人寿险理赔案一度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保险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并生效,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本学习项目将作重点介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