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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金融交易概念属于类型概念

时间:2023-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学理论中,部分与抽象概念相接近的类型又可被称之为“类型概念”。国际金融法领域中以金融衍生交易为代表的,从事高度风险的金融投资活动和金融交易活动,包括风险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股权的投资行为,利用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工具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属于同一类别的行为,基于该类别所概括提炼而形成的“高风险金融交易”这一概念就属于这种类型概念。

形式逻辑原理告诉我们,具有相同属性的事物形成一类,具有不同属性的事物分别形成不同的类。在法学理论中,部分与抽象概念相接近的类型又可被称之为“类型概念”。类型概念可以简称为“类型”。“法律概念除了少数数字概念的情形外,并不是明确的,没有抽象普遍的概念,只有类型概念。”[9]德国学者考夫曼的这种判断指出了类型概念在法律领域中的普遍性。“概念的外延往往要通过类型化才能涵盖。”[10]类型概念在现象学上的依据是:它是多次重复出现而且具有大致相同的外部特征[11]。作为一种不确定概念,类型概念得以存在的哲学前提是:承认主体在认识理性上的有限性以及关于客体信息获取上的不完全性。因此,它只反映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现实程度,拒绝对主体和客体作过多的方法论上的假定。此种写实主义的立场,使类型概念可以利用其开放的结构随时捕捉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知信息,与时俱进地更新其内部特征,此种弹性虽然“将减低法的安定性,但它却提高了法律对事物之真正的适应性”[12]。类型概念的形成是以现实世界中个性与共性辩证关系为基础的,类型是“物以类聚”的现实状态在思维中的反映,分类和归类构成主体把握对象世界的认知方式。透过语言的透明性,类型是事物的客观存在状态。

拉伦茨曾经指出:依形式逻辑的规则构建的抽象、一般概念式的体系,是许多法律特别是民法典的体系基础。这种体系的形成方法是由作为规则客体的构成事实中分离出若干要素,并将此要素一般化。由此等要素可形成类型概念,而借助于增减若干规定类型的要素,可以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并因此构成体系。借助将抽象程度较低的概念涵摄于较高的概念之下,最后可以将大量的法律素材归结到少数最高的概念上。此种体系不仅可以保障最大可能的概观性,同时可以保障法律的安定性[13]。从思维进程的方向上看,类型概念可依以下两种途径寻得:其一是对贴近生活事实的研究对象予以归纳、抽象,将其共同性方面整合构成一个类型概念;其二是对接近于一般法理念和非确定法律概念的研究对象进行具体化,使其成为整体性类型概念[14]。 由此可见,类型概念的形成不外乎归纳与具体化两条途径,即对抽象者的具体化,对具体者的抽象化,使抽象者具体,具体者抽象[15]

类型概念可以依据以下两种途径建构:其一是对贴近生活事实的研究对象予以归纳抽象,由有关的具体事物中区分出一般的特征、关系及比例,并个别赋予其名称,或以某种意义关联塑造类型概念。其二是运用演绎的方法,根据某一标准从一个上位类型中区分出下位类型或一个较大的类型中区分出若干较小的类型概念。类型思维方法也是一种以事物的特征和主体的价值判断相结合的标准,对研究对象作类属排列的哲学方法。国际金融法领域中以金融衍生交易为代表的,从事高度风险的金融投资活动和金融交易活动,包括风险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股权的投资行为,利用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工具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属于同一类别的行为,基于该类别所概括提炼而形成的“高风险金融交易”这一概念就属于这种类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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