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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高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时间:2023-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衍生品诞生的原动力就是风险管理。金融衍生品的高风险性日益突出。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成为高风险金融交易法律规制的重要调整对象和需要研究的重点内容。金融衍生品交易和市场发展所带来的高风险性,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准确理解金融衍生品的法律含义,有利于法律发挥维持金融衍生市场的正常运转,为参与该市场的公众提供风险揭示和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规制作用。

金融衍生品[1]是典型的高风险金融交易品种。金融衍生品诞生的原动力就是风险管理。著名的巴林银行(Barings Bank)倒闭案[2],以及住友商社在有色金属期货交易中亏损高达28亿美元的金融风险大案等,一系列金融风险事件的爆发都证明了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交易。近十几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越来越从初始的套期保值的避险功能向高投机、高风险转化。金融衍生品的高风险性日益突出。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成为高风险金融交易法律规制的重要调整对象和需要研究的重点内容。

从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来看,金融机构开发出包括金融衍生品在内的移转市场风险的各种金融商品,是为了避免利润被宏观金融因素波动影响、降低金融系统风险的发生而实施的金融创新。在这波金融创新与金融自由化交融的浪潮中,金融衍生品发展迅速,成为金融市场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和投资人参与到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之中,通过投资或者投机金融衍生品,获取交易利益。金融衍生品对于普通投资人而说,属于高风险、专业化的金融产品。在金融衍生品日趋复杂的今天,即使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商和专业人员,有时也会被结构错综复杂的衍生品所迷惑。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对国际金融市场的传统格局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对人们的金融交易理念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革命性变化[3]。 20世纪90年代以后发生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交易事件,引起了各国监管层和大众对金融衍生品作为风险转移[4]、套期保值、风险对冲(hedging)和投机(speculating)等作用的特别关注[5]。面对万花筒般的金融衍生品,很多人感到非常迷茫,其中包括如巴菲特等一些金融界名人[6],大家对金融衍生品的评判不尽相同。对于中国而言,金融衍生品交易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兴起,1995年2月一度达到狂热状态,国债期货市场上出现国债期货的投机风潮,发生了著名的“327违规操作事件”,对市场造成沉重的打击。1995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决定暂停国债期货交易。中国首次国债期货交易试点以失败而告终。近年来,金融衍生品又开始得到谨慎发展,如股指期货的交易等。2013年9月6日国债期货正式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

金融衍生品交易和市场发展所带来的高风险性,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衍生品的本质是以“确定的现在”与“不确定的未来”做交换。由于对风险评估信息的不对称,风险评价的基础是不同主体对风险值的好恶程度,不同风险偏好的主体交易时掌握的信息不平等,这样就必然产生“胜率”的不对称。怎样的胜率是市场可以接受的行为,而非赌博?这就归结到“如何提供信息才满足公平交易”的问题,即商品的获利模型与交易合同的设计公平与否的问题,核心的法律问题就是如何确保交易商正确提供金融衍生品以及向投资人通过充分的交易信息揭示交易风险,以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准确理解金融衍生品的法律含义,有利于法律发挥维持金融衍生市场的正常运转,为参与该市场的公众提供风险揭示和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规制作用。为此,对金融衍生品及其高风险的法律规制开展深入研究,就成为国际金融法学的重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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